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72號
TPDV,96,除,672,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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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賢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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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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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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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陞夢想科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4年10月20日│8,353元 │SC0000000 │ │
│ │限公司 吳宜聰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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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