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80號
TPDV,106,除,780,2017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楊小鳳即百花禮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8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百花禮坊 楊小鳳│合作金庫商業│106年1月15日│21,900元 │ZQ9506132 │
│ │ │銀行仁愛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