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57號
TPDV,106,除,757,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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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謝大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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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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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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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Y0000263-6 │1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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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