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36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