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83號
TPDV,106,家訴,8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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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3號
原   告 鄧延釗
代 理 人 許碧芬
代 理 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延熙間聲請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與系爭
房地所在位置、型態相仿之房地,每坪市價約新臺幣(下同)63
萬1,000 元。系爭房地總面積約84.04 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約為
25.4221 坪(計算式:84.04 平方公尺×0.3025=25.4221 坪)
,市價應為1,604 萬1,345 元(計算式:25.4221 坪×63萬1,00
0 元=1,604 萬1,345 元,四捨五入),佐以原告應繼分比例為
三分之一等情,經核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34 萬
7,115 元(計算式:1,604 萬1,345 元÷3 =534 萬7,115 元,
四捨五入),加計聲明第2 項請求給付之64萬6,017 元數額,總
計價額為:599 萬3,132 元(計算式:534 萬7,115 元+64萬6,
017 元=599 萬3,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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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