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22號
SLDV,96,拍,122,200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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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2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大成報文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2 日起至116 年12月1 日止,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6年12月4 日 登記在案。兩造復於88年7 月29日約定將上開不動產抵押權 之連帶債務人變更為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宏國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瑞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有他項權利移 轉變更契約書為證。嗣第三人瑞億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8 年8 月7 日以相對人甲○○乙○○林謝罕見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 約金,詎第三人瑞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7 月2 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0,000,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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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