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871號
TPBA,95,訴,2871,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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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11月25日以「全橋式液晶顯示器背光控制電 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丁○○以其違反核准 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98條 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原告旋於 93年3 月15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圖式修正本,嗣於94年5 月 3 日提出圖式3 之圖式修正頁,並經原處分機關准予修正。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4年10月5 日以(94)智專三(二 )04074 字第094209196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丁○○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 50617058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丁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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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