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辰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永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人 余佳玲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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