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 告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木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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