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45號
TCDV,105,訴,324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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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245號
原   告 孫名邑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江姵儒律師
被   告 劉卉婧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及同年月28日至環球佳麗醫美診 所(由環球佳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下稱環球診所)接 受醫美診療,由環球診所店長即被告對原告進行臉部PDO埋 線之侵入性治療行為後,因被告之過失致原告臉部傷口遭細 菌感染發炎、產生硬塊,兩造遂於102年4月5日簽立和解協 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就上開過失行為,無 條件負擔一年的身體調養(包括看中醫及中醫推拿費用,以 及如益生菌、鈣片、膠原蛋白粉),理賠醫美課程(含2cc 無痛玻尿酸4支、肉毒桿菌4支、縫雙眼皮1次)及保養品( 被告於102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在環球診所服務期間每 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福利品,以及之前累積未用完 福利品金額24,000元,全數移轉予原告,並依領取產品金額 扣除,惟若被告於理賠期間離職或非因原告因素而無法全額 扣除,未扣餘額由被告負責賠償),並賠償精神損害60萬元 。然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後,於104年7月13日起即藉故拖 延匯款與給付醫美課程、保養品,嗣原告發現被告已自環球 診所離職,且已於104年7月16日設立環球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環球佳人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環球診所更於同年9 月1日辦理停業,而被告就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賠償內容,則 尚有醫美課程費用117,000元(即每支2萬元之2cc無痛玻尿 酸1支、每支3,000元之肉毒桿菌4支、每次5,000元之縫雙眼



皮1次)、保養品費用198,04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8萬元, 未為給付,被告積欠原告之款項共計595,040元(計算式: 198,040+117,000+280,000=595,040),爰依系爭協議書 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本件醫療疏失發生後,原告係透過被告自102年3月2日起向 環球診所老闆郭香蘭討論理賠之磋商內容,再提及環球診所 及被告須分別負責原告損害,被告並會回報診所及被告賠償 之內容為何,且依系爭協議書載明「其診所及被告無條件負 擔醫療及醫美,使其恢復原貌…」等語,可知原告請求賠償 損害之對象包括被告及診所,被告係依系爭協議書負責,環 球診所則是依口頭協議由診所負擔原告保養品,並提供原告 醫美、做臉和SPA等(即被證五明細表格所示之「公司」各 品項欄部分)作為賠償,而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亦依 約區分「公司」或「個人」,各自計算已使用數量,原告於 本件係請求被告個人負擔部分,原證7明細表格即為被證五 明細表格之被告個人部分,被證二、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公司 部分皆屬公司給付之內容,與被告無關。再者,被證二、三 之部分課堂記錄前頭載有「300」,係當次原告另有自付款 項,此乃因環球診所規定如欲使用贈送課程,若施作對象並 非本人,需額外加收300元,而原告於25堂課帶女兒一同施 作,故按規定支付300元之費用,何來環球診所全部無償提 供課堂服務?況依被證四載稱「美人緊顏/精油舒背深層SPA 等」原價2,500元,特價至399元,或原告自付額為300元等 情,亦可證明原告至環球診所做臉、SPA課堂並無被告所稱 之價值。另被告於102年9月23日匯款3萬元,為被告依系爭 協議書賠償之保健藥費用,於102年10月10日匯款18,600元 ,為被告依和解協議書給付中藥及保健藥費用,均非精神損 害賠償金,原告僅自認被告已經給付32萬元,但就被告辯稱 已交付363,600元精神賠償金之差距4萬餘元,應由被告負舉 證責任。此外,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精神賠償金為兩造合意之 約定,並無過高情形,且與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規定無 關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95,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01年12月13日、28日前往環球診所看診,係由門診 醫師即訴外人廖宣凱親自施作原告臉部之埋線。然原告因術 後自行照護之傷口碰水、曬太陽、清潔不當等問題,造成埋 線之傷口有發炎及膿疱等狀況,遂回診向被告反應,並一再



向被告抱怨診所技術不佳,要求被告負責處理,被告為求安 撫原告情緒,遂與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由被告給付60萬元 現金及相關醫美產品、臉部保養課程等。然被告依約給付相 關賠償、產品及課程後,原告需索無度,於105年間對被告 提起刑事告訴,指訴埋線係由被告進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6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偵 查案件),釐清埋線係由具有醫師資格之醫師進行。 ㈡原告施作如下超出系爭協議書理賠部分之醫美課程(即2cc 無痛玻尿酸5支及肉毒桿菌8支)、保養保濕護理課程109次、 身體spa課程48次及被告已支付賠償之現金363,600元,總計 為88萬100元(計算式:124000+392500+363600=880100 元),足以抵銷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
⒈系爭協議書載明被告應理賠「無痛玻尿酸2cc*4支」及「肉 毒桿菌*4支」,然依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所載,原告 於102年7月19日施作2cc無痛玻尿酸3支及肉毒5支,於103年 11月14日施作2cc無痛玻尿酸2支及肉毒2支,於104年4月29 日施作2cc無痛玻尿酸4支及肉毒5支,則原告實際施作之2cc 無痛玻尿酸總計為9支、肉毒桿菌總計為12支,2cc無痛玻尿 酸1支為2萬元,肉毒桿菌1支為3,000元,原告施作上開醫美 課程之金額總計為216,000元(計算式:20000×9+3000× 12=216000)。而原告就2cc無痛玻尿酸多施作5支、肉毒桿 菌多施作8支,總計為124,000元(計算式:20000×5+3000 ×8=124000),非屬系爭協議書列舉之理賠內容,係由被 告墊付,被告自得主張抵銷。
⒉依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所載,原告於102年6月至104 年8月間施作保養保濕護理課程總計109次、身體spa課程總 計48次,非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書需理賠之範圍,又保養保濕 護理課程、身體spa課程單堂均為2,500元,原告施作上開保 養保濕護理及身體spa課程金額總計為392,500元(計算式: 109×2500+48×2500=392,500),係由被告墊付,被告自 得主張抵銷。另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於日期旁所載「300」 ,係原告與其女兒一同來做臉,就其女兒施作臉部保養課程 之部分,原告支付300元之臉部保養基本清潔費,並非臉部 保養課程之費用。
⒊被告於102年9月至104年6月間,陸續以提領現金或以個人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予原告帳戶之賠償金,而被告於102年9 月23日匯款3萬元;於102年10月6日交付2萬元;於102年10 月8日交付10萬元;於102年10月10日匯款18,600元;於103 年2月23日交付5萬元;於103年7月21日匯款10,600元;於10



3年8月10日交付6萬元;於103年8月20日匯款10,300元;於1 03年11月14日匯款10,400元;於103年12月18日匯款10,300 元,於104年2月14日匯款11,000元;於104年4月17日匯款1 萬元;於104年5月13日匯款11,000元;於104年6月12日匯款 11,400元,總計為363,600元(原告自認收到32萬元)。 ㈢原證9之對話內容僅能證明兩造間協議之過程及內容,尚不 足證明原告與診所另有協議,或診所及被告對原告之賠償分 屬二事;又被證五明細表格係由原告自行製作後交被告核對 ,可證明原告已自認其受領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之數量;而 原告提出之102年3月22日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係於102 年4月5日簽立和解協議書之前,兩造尚在討論和解條件,故 本件應以和解協議書之內容為依據。另細究原告提出之104 年4月17日至同年7月23日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內容 幾乎都是原告自說自話,被告並無允諾或同意,且原告起訴 時並未主張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為3年份及3倍份量,卻驟於 106年3月2日補充理由㈢狀提出,顯係臨訟編纂之詞,洵不 可採。此外,原告主張精神慰撫金60萬元,洵屬過高,應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等語置辯。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若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因101年12月間發生醫療糾紛,兩造於102年4月5日 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被告無條件負擔一年的身體調養( 包括看中醫及中醫推拿費用,以及如益生菌、鈣片、膠原蛋 白粉),理賠醫美課程(含2cc無痛玻尿酸4支、肉毒桿菌4 支、縫雙眼皮1次)及保養品(被告於102年3月1日至112年2 月28日在環球診所服務期間每月3,000元之福利品,以及之 前累積未用完福利品金額24,000元,全數移轉予原告,並依 領取產品金額扣除,惟若被告於理賠期間離職或非因原告因 素而無法全額扣除,未扣餘額由被告負責賠償),並賠償精 神損害60萬元等情,有系爭協議書附卷為證(即原證2,見 卷第10頁),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 被告就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賠償內容,尚有醫美課程費用117, 000元、保養品費用198,04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8萬元未為 給付,仍積欠原告之款項共計595,040元等節,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執之點應在於:㈠被告抗辯 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 即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就公司欄 位部分),均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給付或被告之給付 而得抵銷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給付,有無理由?㈡被告抗辯依



系爭協議書約定,已給付原告現款363,600元,並非僅原告 自認之32萬元,且其中102年9月23日匯款3萬元、102年10月 10日匯款18,600元非屬系爭協議書約定之中醫及保健藥品費 用,而係賠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㈢被告抗辯本件應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原告之請求數額,且原證2和解協議書 約定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
㈠被告抗辯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 紀錄卡(即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 公司欄位部分),均屬被告之給付而得抵銷系爭協議書約定 之給付,為有理由,且經抵銷後,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給付 78,540元。
⒈查依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所載,原告於102年7月19日 施作2cc無痛玻尿酸3支及肉毒5支,於103年11月14日施作2c c無痛玻尿酸2支及肉毒2支,於104年4月29日施作2cc無痛玻 尿酸4支及肉毒5支,與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 品明細表」公司欄位紀錄相符,且依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 錄卡所載,原告於102年6月至104年8月間施作保養保濕護理 課程總計109次、身體spa課程總計48次,於103年9月29日前 之記載情形,亦與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 細表」公司欄位紀錄相符,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 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之上開記載並經原告簽認等情,有 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及 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在卷可按( 見卷第42頁至第46頁、第49頁),足證原告確已受領被證二 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即被證 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公司欄位部分) 之給付。又查,證人郭香蘭於106年5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期 日到庭證稱:伊從未與原告見過面,且於發生本件醫療糾紛 後,診所雖有授權被告全權處理此糾紛,但診所於105年間 原告提起前案偵查案件告訴之前,並不知道兩造間訂有系爭 協議書,且診所亦未與原告另成立和解或協議,並賠償原告 等語(見卷第154頁至第156頁),證人即環球診所前會計陳 珍惠於106年4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亦到庭證稱:環球診 所提供予原告之產品或項目,都會自被告薪水扣款而由被告 墊支,診所並未為原告支出任何費用等語(見卷第119頁反 面),足見原告與環球診所間並未存有損害賠償之協議,且 原告所受領之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 療程紀錄卡(即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 表」公司欄位部分)之給付,均係由被告付費支付,而屬被



告之給付,原告主張其與環球診所間另存有協議,被證二環 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即被證五 「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公司欄位部分)之 給付,係屬環球診所之給付,並無可採。
⒉按2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查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 佳麗療程紀錄卡(即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 明細表」公司欄位部分),均屬被告之給付乙節,已如前述 ,且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所載原告施作之2cc無痛玻 尿酸總計為9支、肉毒桿菌總計為12支,其中2cc無痛玻尿酸 5支、肉毒桿菌8支,非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給付範圍,且 2cc無痛玻尿酸1支為2萬元,肉毒桿菌1支為3,000元,以及 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所載,原告於102年6月至104年8 月間施作保養保濕護理課程總計109次、身體spa課程總計48 次,亦非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給付範圍等情,為兩造不爭 執之事實,且保養保濕護理或身體spa課程每次費用為2,500 元,被證三環球佳麗療程紀錄卡於日期旁所載「300」,係 原告與其女兒一同來做臉,就其女兒施作臉部保養課程之部 分,原告支付300元之臉部保養基本清潔費,並非保養保濕 護理或身體spa課程費用等情,則為證人陳珍惠於106年4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證述屬實(見卷第119頁正面、第 120頁正面),則原告自被告受領上開非屬系爭協議書給付 範圍之給付利益,對被告而言並無法律上原因,已構成不當 得利,被告自得依不當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給付;又上開 非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書給付範圍之給付,即2cc無痛玻尿酸5 支、肉毒桿菌8支(金額為124,000元,計算式:20,000×5 +3,000×8=124,000),以及原告於102年6月至104年8月 間施作保養保濕護理課程計109次、身體spa課程計48次(金 額為392,500元,計算式:109×2,500+48×2,500=392,50 0),總計費用516,500元(計算式:124,000元+392,500= 516,500元),與原告請求被告未依系爭協議書履行之給付 595,040元,均屬金錢費用給付,且因兩造各自主張而屆期 互負給付義務,自得加以抵銷,經抵銷後,原告仍得向被告 請求78,540元(計算式:595,040元-516,500元=78,540元 )。
⒊原告雖以原證9之102年3月22日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201 3/3/22(星期五)...,15:51不明(即被告,下同) 無痛 玻尿酸4支(8cc)大、無痛玻尿酸1支、無毒*4...藍銅*5、 MGF*5、雙眼皮*1、滋潤雙100ml*4、玻尿酸*4、凍齡雙*4、



防曬日雙100ml*3,以上產品如有更改以新產品或等值產品 取代(此為一年份),從起算日起三年」、「15:55sandy( 即原告,下同) 上面那個明細是純粹公司的部份」、「16 :00sandy 做臉跟spa舒壓沒寫。16:19不明 ㄣ」、「16: 00sandy 做臉跟spa舒壓?。16:20不明 他(診所或證人 劉香蘭)不是說不用說也可做」(見卷第74頁),核與被 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公司欄位記載 之給付內容大致相符,以及系爭協議書載明「其診所及被告 無條件負擔醫療及醫美,使其恢復原貌…」等語(見卷第74 頁)為據,主張其與環球診所間另存有協議,且被證五「原 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公司欄位部分之給付係 屬環球診所之給付。然兩造係於102年4月5日簽立系爭協議 書,且系爭和解協議上並無環球診所之印文或其負責人簽名 ,亦未載明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 公司欄位部分之給付內容乙情,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按(見 卷第10頁),則原證9之102年3月22日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既未載入兩造嗣後合意之系爭協議書給付內容,環球珍 所亦非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再原告與環球診所間並未存有 協議乙節,已如前述,可見原證9僅係兩造成立系爭協議書 前之磋商內容,嗣後並未成為兩造合意之給付內容,環球診 所與原告間亦未以原證9之磋商內容,另行成立損害賠償之 協議,且環球診所尚不受系爭協議書所拘束,自無從因系爭 協議書之成立而與原告間即另存有損害賠償之協議,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㈡被告抗辯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已給付原告現款363,600元, 並非僅原告自認之32萬元,且其中102年9月23日匯款3萬元 、102年10月10日匯款18,600元非屬系爭協議書約定之中醫 及保健藥品費用,而係賠付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查被告僅提出自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即被證六 ,見卷第50頁至第54頁),佐證已給付原告現款363,600元 ,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僅可證明被告曾為提款 或匯款,且原告已否認被告曾於102年10月6日交付2萬元、 於102年10月8日交付10萬元、於103年8月10日交付6萬元, 是被告就於上開日期先後交付原告各2萬元、10萬元、6萬元 之利己事實,尚難認被告已為舉證證明。又依系爭協議書所 載給付內容尚包含一年的身體調養(包括看中醫及中醫推拿 費用,以及如益生菌、鈣片、膠原蛋白粉)乙節,有系爭協 議書在卷為證(即原證2,見卷第10頁),且原告就被告於 102年9月23日匯款3萬元、102年10月10日匯款18,600元,係 屬系爭協議書約定之中醫及保健藥品費用之情,亦已提出原



證11即兩造於102年10月8日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列印本(見卷 第93頁至第94頁),作為佐證,而被告就此部分款項係屬精 神慰撫金之利己事實,則未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此部分 亦難認被告已為舉證證明。是被告抗辯依系爭協議書約定, 已給付原告現款363,600元,並非僅原告自認之32萬元,且 其中102年9月23日匯款3萬元、102年10月10日匯款18,600元 非屬系爭協議書約定之中醫及保健藥品費用,而係賠付精神 慰撫金,並無理由。至原告自認取得之32萬元,已為原告依 系爭協議書約定主張請求時先行扣除,自無再為重複扣除之 餘地,附此敘明。
㈢被告抗辯本件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原告之請求數額, 且原證2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並 無理由。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依系爭協議書履行給付,尚不生違約金問 題,自與民法第252條規定無涉,本院無從依民法第252條規 定酌減原告請求數額。又系爭協議書係兩造為解決上開醫療 糾紛所達成和解約定,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除符合若干法律 規定(如民法第247-1條等),法院得依請求加以介入外, 原則上即應尊重當事人之合意決定,而被告僅空言陳稱約定 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並未指明約定之精神慰撫金酌減依據, 此部分抗辯自非有據。是被告抗辯本件應依民法第252條規 定酌減原告之請求數額,且原證2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精神慰 撫金過高,應予酌減,仍無理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系爭協議書請求權, 未明訂給付期限,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債權,應經原告之 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 繕本係於105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乙節,有送達證書(見卷 第30頁)附卷可參,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0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證二環球佳麗產品紀錄卡、被證三環球佳麗療 程紀錄卡(即被證五「原告領取醫美產品及保健食品明細表



」公司欄位部分),均屬被告之給付而得抵銷系爭協議書約 定之給付,被告其餘抗辯各情則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78,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之 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原告勝訴部分,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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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佳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