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05年度,1號
CTDM,105,原金訴,1,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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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潔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黃昭淳
      黃鐘正
      韋大偉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黃宥勝
      楊昭堡(原名楊昭輝)
      王鶴沇
      曾科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59號、102年度偵字第8012號、
102年度偵字第13858號、104年度偵字第13660號),嗣移撥本院
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鶴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24、27 至 32、附表六、附表七編號 1 至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昭淳黃宥勝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24、27 至 32、附表六、附表七編號 1 至 3 所示之物 ,均沒收。
韋大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麗潔黃鐘正楊昭堡曾科達,均無罪。 事 實
一、王鶴沇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 定,於100年3月26日執行完畢。
二、㈠王鶴沇黃昭淳黃宥勝(原名黃秉程黃浩峰)及如附 表一所示林宗毅陸映竹吳偉銘林羿廷汪政安、侯仕 勇、黃麒丞郭佩雯何翊欣方柏凱潘家銘黃今胤胡道名、葉松清、林柏宇簡銘洋陳健偉江唯誌、何偉 弘、吳建璋黃炳睿蘇聖堯曾詠蓁楊惠茹陳韋汝



薛慶生黃寶軒林宗毅以下 27 人另依簡易判決處刑)與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 99 年 9 月 20 日至 102年1月30日間,由王鶴沇自100年3月26日出監後某日起負 責為在臺灣所召募之詐騙集團成員購買機票出國至柬埔寨、 整理交付成員聯絡電話卡等事務,由林宗毅負責支付詐騙語 音系統費用與員工借支薪水等事務,由前至柬埔寨國金邊市 雷斯郊區舊寺廟區120Eo處為駐點之黃昭淳擔任1線、黃宥勝 擔任2線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27所示陸映竹等26人為電話話務 人員,以上揭柬埔寨國駐點之電信機房(作業組)經由電腦設 定GATEWAY連線至「TOP」語音群呼、「黑馬」語音群呼、「 錢來也」語音群呼之VOS2009 Web自動系統,隨機設定大陸 地區各省群組電話,撥送詐騙電話予不特定大陸地區被害人 ,俟被害人接聽電話後按9即回撥至該機房,先由擔任1線電 話手之成員假冒大陸地區法院客服誆稱傳票未領;待對方信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時,即轉接由擔任2線電話手之成員誆稱 係案件承辦公安,再轉接由擔任3線電話手之成員假冒為大 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 方式,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交付財物。㈡惟因柬埔寨警方於 102年1月5日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由 員警於102年1月30日分別對王鶴沇陳瑩軒陸映竹、吳偉 銘、林羿廷如附表三至七所示地點執行搜索,而分別扣得如 附表三至七所示供上開詐騙使用之物品而未遂。三、韋大偉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意圖營利, 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於101年10月24日,在 所經營之「蒂蒂鑽石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收受蔡禮陽交付之新臺幣(下同)45萬元現金後, 將以匯率4.7(當時牌告匯率為4.72)計算之人民幣95338. 98元匯入蔡禮陽所提示由陳瑩軒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方 式,辦理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並獲得匯差利益 19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有罪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及之5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①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 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 所取得,而檢察官及被告王鶴沇黃昭淳黃宥勝韋大偉 均於本院審理時,除後述部分有爭執其證據能力外,其餘均 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 2 至 8 頁 、卷三第 134、229 背頁)。②本院就被告王鶴沇所爭執證 人即被告蔡禮陽於警詢及偵訊之證據能力,被告黃昭淳爭執 證人即被告黃麒丞葉志銘於警詢及偵訊之證據能力部分, 審酌⑴證人即被告蔡禮陽黃麒丞於警詢所為陳述,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及第 159 條之 3 所示 情形,證人葉志銘雖已死亡,但係於警詢時以被告身分所為 一般性陳述,客觀上並無以證明被告黃昭淳犯罪而陳述之特 別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均不 得作為證據;②證人即被告蔡禮陽黃麒丞葉志銘於偵查 中所為證述,則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經具結 ,被告二人就此並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復查無 該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參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 之 1 第 2 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③是本院審酌以各該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得為證據。
二、無罪部分
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辯方)之反對詰問權。 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 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 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 第 1374 號判決同此意旨),故無罪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亦可參考)。貳、有罪部分之得心證理由
一、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鶴沇黃昭淳黃宥勝均矢口否認上揭犯行, 分別辯稱如附表十編號 1 至 3 所示之詞。
(二)惟查:
①被告王鶴沇部分:⑴依燦星旅遊右昌店人員電子郵件回覆內 容可見,被告分別在101年7月17日、10月8日、11月15日至 該門市購買高雄到金邊的來回機票,共4筆訂單,以半年票



或年票為主,付款內容為到門市付現金等情(見警一卷第 0000-0000頁),以該訂購名單人次共31人次,包含附表一 編號10、15、20、18、7、18、26、24、9、22、10、19、23 、16、6、20、16等坦承至柬埔寨從事電信詐欺電話手之被 告,其中編號10方柏凱、16簡明洋、18江唯誌、20吳建璋更 有重複,另包括否認犯罪但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黃昭淳、本院 另行審理之蔡禮陽方啟俊,以及現歿但前於警偵訊均為有 罪陳述之葉志銘(見警一卷第145-150、157-161、他二卷第 171-180 頁)。亦即,與本案前至柬埔寨詐欺機房從事電信 詐欺有關之人次為 19 人次,佔被告王鶴沇購買機票人次達 61.29%,顯見其為詐騙集團成員購買出國往柬埔寨機票並非 偶然隨機之事務,具有計畫性之重複性質;⑵再以下列被告 王鶴沇與同案被告蔡禮陽(綽號小鐵,下簡稱鐵)之 WECHAT 語音譯文(見警一卷第 499 頁),益見被告王鶴沇 對同案被告蔡禮陽指示辦理之事務,除有從命速辦之表示外 ,對該事務涉及多數他人部分亦未多予詢問確認,足見其已 熟悉此類事務,顯非被告所辯稱之單純幫忙購買機票等語; ⑶準此,本案詐騙集團係募集臺灣地區人民至柬埔寨電信機 房實行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電話詐欺手段,是辦理臺灣地區人 民前往柬埔寨事務,包含購買機票、辦理出境入境等,應為 與詐欺行為具有密切直接之關係,且為管理聯繫集團事務應 有通訊聯絡工具,是被告王鶴沇遵命購買機票、整理交付電 話卡等行為,均屬辦理詐騙集團實施詐欺行為之著手行為, 卷內證據全未顯示被告王鶴沇就此有何拒絕甚至詢問之表示 ,依一般社會觀念為論理及經驗法則之判斷,堪認被告王鶴 沇為詐騙集團內辦理輔助事務之成員。
┌──────────────────────────┐
│時間:102年1月22日20:27 │
│鐵:在哪?在哪?二個(譯音)在家嗎? │
│王:我在我家附近,我在我家附近怎麼了,等一下我會過去│
│ 那邊。 │
│鐵:你回家把那個什麼電話卡全部都帶過來,你大仔回來了│
│ ,電話卡! │
│王:我馬上過去,我馬上過去。 │
├──────────────────────────┤
│時間:102年1月22日20:34分 │
│王:好、好、好,我馬上過去。 │
│鐵:LUCKY、LUCKY,唉,那隻4S的有沒有,歹勢你拿回來,│
│ 可能會用到,你現在插卡那支4S的。 │
│王:是沒有,我晚上拿過去。 │




│鐵:可能勇仔仔仔人面控管一下,你大仔要回來,叫勇仔
│ 、仔仔交那個(時間:102年1月24日23:35) │
├──────────────────────────┤
│時間:102年1月24日23:45 │
│王:好,我知道。 │
│ 週一下午4時04分 │
│王:我下班差不多五點之前到 │
│鐵:有啊!有啊!現在在這裡,你下班有空快一點過來,我│
│那個工作全部對一對,重作一下。 │
│王:好啊!好啊!我下班會過去。 │
├──────────────────────────┤
│時間:102年1月29日23:01 │
│鐵:那個誰啊今天早上不是有傳個資料那個小實(譯音),│
│ 你有那個團去給他了嗎? │
│ │
│時間:102年1月29日23:09 │
│王:我有處理好了,你們有發現那是多餘的消磨了哦 │
└──────────────────────────┘
②被告黃昭淳部分:⑴以被告黃昭淳之入出境資料顯示,於101 年11月14日自高雄機場前往香港,於102年1月7日自香港入境 高雄機場(見警一卷第1096頁),出國期間包含入出國當日 計算為57日,參以被告於警詢供稱一共去柬埔寨1次,將證件 交給在KTV認識之不知名人,帶美金約1千餘元到柬埔寨,吃 住都自己處理,都用問的,不認識詐騙集團成員等語(見警 一卷第401頁至第403頁),輔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稱係到柬 埔寨自助旅行之情,但又無法提出任何足以證明旅遊到柬埔 寨何處之照片(見本院卷三第242頁),其上揭所辯,顯然不 合常理;⑵以員警向同案被告展示編號17黃昭淳之照片,經 被告黃昭淳陳稱係其要去柬埔寨玩時所拍攝當護照之照片( 見本院卷三第 156 頁),是認該照片係被告黃昭淳本人當時 近照,並無不能識別或有誤認之可能,證人葉志銘明確指 認被告黃昭淳為 1 線電話手(見警一卷第 149、158 頁、他 二卷第 176 頁);證人黃麒丞於本院審理具結證述在陳瑩 軒詐騙集團見過被告黃昭淳,當時在警詢說「編號 17 很像 是大胖,若大胖是 1 線」等語是實在的,當時指認的照片無 誤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155 頁);證人陳瑩軒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編號 17 號如果是大胖,是 1 線等語(見他二卷第 180 頁)。準此,以被告黃昭淳第一次出國,自稱為到柬埔 寨自助旅行,身上旅費僅美金 1 千餘元,旅行期間長達 57 日,以美金 1500 元,匯率 32 元折算,平均每日食宿花費



僅約 842.1 元,以常情判斷,每日應有籌措張羅食宿之需要 ,應該對於如何以不多的花費,兼又第一次出國的經驗,在 柬埔寨完成自助旅遊 57 日之行程印象深刻,但被告黃昭淳 就此全未有所敘及,又以無拍照習慣推託無法提出對己有利 證據,參以上揭證人證詞,應認被告黃昭淳係應募到柬埔寨 從事詐騙集團電信詐欺 1 線電話手之情為可採。 ③被告黃宥勝:⑴以被告黃宥勝入下揭出境資料顯示其四度前 往柬埔寨,停留期間(俱含當日)各約4日、3月逾2日、6月 、3月餘8日,對照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稱第一次是綽號阿祥 的人叫伊去廚房擔任煮菜工作,沒多久就回臺灣:第二次是 叫伊去做賭博,等進去之後才知道做電話詐騙,伊就沒有做 ,但護照被收走,就只上2線電話手課程,沒有接電話,到柬 埔寨的機票和食宿均有他們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頁) ,顯見被告黃宥勝辯稱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⑵另依證人 吳偉銘於第二次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明確指稱 被告黃宥勝係2線電話手詐騙集團成員(見警一卷第79頁、他 二卷第174頁背、本院卷三第63背),與證人陳瑩軒於偵訊具 結指認被告黃宥勝是2線等語相合(見他二卷第179頁背), 自不受證人吳偉銘前於第一次警詢指稱被告黃宥勝係3線檢察 官等語(見警一卷第73頁)之影響;⑶準此,被告四度前往 柬埔寨,對於詐騙集團在柬埔寨從事電信詐欺行為已有認識 ,雖辯稱僅參與2線課程,然此僅係試圖淡化自己在集團成員 之角色,堪認被告黃宥勝明知並已參與系爭詐騙集團電話詐 術2線電話手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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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浩峰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 │
│(見警一卷第0000-0000頁) │
│100年3月29日自桃園中正機場前往柬埔寨 │
│100年4月01日自柬埔寨入境桃園中正機場 │
│100年5月01日自桃園中正機場前往柬埔寨 │
│100年8月03日自柬埔寨入境桃園中正機場 │
│100年8月16日自桃園中正機場前往柬埔寨 │
│101年1月16日自越南入境桃園中正機場 │
│101年2月25日自桃園中正機場前往柬埔寨 │
│101年6月01日自柬埔寨入境桃園中正機場 │
│101年8月13日自桃園中正機場前往新加坡 │
│102年1月21日自新加坡入境桃園中正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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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此外,又有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24、27 至 32;附表六、附表 七編號 1 至 3 所示物品扣案可稽,是上揭被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①核被告王鶴沇黃昭淳黃宥勝所為,均係犯詐欺取財 未遂罪。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行為後,刑 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3年6 月2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被告三人本件犯行,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論處。③被告三人就上開 犯行與附表一所示同案被告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至於刑 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係被告行為後所增設,依刑法第 1條規定,自不得援引處罰,附此敘明。
(二)①被告王鶴沇前於9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確定,於100年3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②被告王鶴沇黃昭淳、黃 宥勝就本案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行而不遂,均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其中就被告王鶴沇部分,應刑法第71 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本院審酌詐欺集團利用一般民眾對沿襲自社會群居生活所 形成的生活習慣及約束制度的信賴與畏懼,製造虛假的財 產自損需求,使一般人陷於有滿足需求的錯誤而交付財產 ,詐騙集團從中不法獲利,嚴重侵蝕社會生活存續所必要 的信任與便利,以不正當的財產移動累積,奪取社會對多 金人士常有的刻板印象即相對尊崇與稱羨的生活品質,顯 然害人利己,不利於社會整體正向發展,以被告王鶴沇黃昭淳黃宥勝之年齡、身體狀況及知識能力等,均甚堪 負荷正當工作以賺取生活所需,也應當知道騙取他人財物 的不正當,竟參與詐騙集團運作,被告王鶴沇擔任集團在 臺外務人員,構成集團在臺招募人員遠赴柬埔寨端實行詐 術之一環,偏屬管理階層之助手,其惡性較各線電話手為 重;被告黃昭淳黃宥勝則擔任詐騙機房電話手,愚弄信 任自己的被害人,犯後均未見反省悔悟,仍然試圖脫免自 己罪責,惟無證據證明向何人行騙而取得若干不法所得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昭淳黃宥勝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關於沒收之規定 ,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依同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之沒收, 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規定,合先敘明 。②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 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 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③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至24、27至32所示之物,均係柬埔寨警方於102年1 月5日前往柬埔寨金邊市雷斯郊區舊寺廟區120Eo詐騙機房 執行搜索查扣之物(見警一卷頁464-670):⑴編號1至24 所示物品,經同案被告吳偉銘證稱:這些物品是在柬埔寨 用來詐騙被害人犯罪工具,我有使用過等語(見警一卷第 78頁)及已歿之同案被告葉志銘證稱GATEWAY是我進去機 房就已經架設好的設備之一(警一卷第160頁);⑵編號 27至32所示物品:編號27之筆記本經同案被告陳瑩軒供稱 係詐騙集團所有之筆記本;編號28-32亦經同案被告吳偉 銘、葉志銘於警詢供稱係吳偉銘所有供詐騙機房實行電話 詐騙所用之物(見警一卷第78、160頁)。以上,如附表 二編號1至24、27至32分別為同案被告陳瑩軒吳偉銘、 集團成員所有提供本案電信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⑶至於編號 25、26 所 示之物,經同案被告陳瑩軒證稱分別係電信機房租賃契約 、眼鏡陳所留消費收據(見警一卷第 12 頁),是該物品 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物,但非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 物,或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因犯罪結果取得之物或 因犯罪之結果產生之物,不予沒收。④扣案如附表六所示 之物品,業經同案被告陸映竹供稱是在柬埔寨存放詐騙帳 戶使用(見警一卷第 56 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爰依修正後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⑤扣案如附表七編號 1 至 3 所示之物品,業經同 案被告吳偉銘供稱教戰守則及存放使用之隨身碟是在柬埔 寨存放詐騙帳戶使用(見警一卷第 56 頁),基於共犯責 任共同原則,爰依修正後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⑥至於其他扣案物品,則各如各附表 「是否宣告沒收」欄所載之理由,不予宣告沒收。二、銀行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韋大偉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



三第 134 頁背、本院卷四第 3 頁背),核與本院勘驗 被告蔡禮陽韋大偉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監聽錄音光 碟作成譯文(見本院卷三第 135 頁背至第 138 頁背) 相符,並有臺灣銀行國際部 102 年 3 月 5 日國業字第 10250002031 號函示蒂蒂鑽石有限公司僅受核准試辦外 幣(不含人民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買入業務,對象僅 為「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台觀光之華僑」等意 旨(見警一卷第 636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依下列經勘驗之監聽錄音譯文可知,被告韋大偉明確知 道所收受蔡禮陽交付 45 萬元係要以人民幣匯款至陳瑩 軒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並賺取匯差 0.02 之利益 ,是其以非法匯兌取得不法所得之事證益見明確,被告 韋大偉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之犯行 ,已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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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10月24日 │蔡禮陽│ → │韋大偉│B:喂,蔡先生。 │
│ │11時3分54秒 ├───┤ ├───┤A:韋經理你好,韋經理你有在忙嗎? │
│ │ │091738│ │092908│B:嘿,你說。 │
│ │ │3090 │ │7789 │A:喔,沒有,那個陳先生剛那個打電 │
│ │ │ │ │ │ 話過來那個他說叫我問你說你(中 │
│ │ │ │ │ │ 間兩字聽不清楚),今天人民幣有 │
│ │ │ │ │ │ 沒有,它匯率是多少? │
│ │ │ │ │ │B:今天人民幣,出、過去嗎? │
│ │ │ │ │ │A:痾,嘿,應該過去的。 │
│ │ │ │ │ │B:要匯過去的嘛,今天4.72。 │
│ │ │ │ │ │A:4.72。是喔,沒有。他、問題他是 │
│ │ │ │ │ │ 說,因為他叫我直接跟你講說,他 │
│ │ │ │ │ │ 等一下這個,問你的這個,是算他 │
│ │ │ │ │ │ 要匯去大陸那邊,他那算是地下匯 │
│ │ │ │ │ │ 水,主要他也是要換美金的。 │
│ │ │ │ │ │B:哼,哼。 │
│ │ │ │ │ │A:嘿、他說像那樣,如果他要叫你幫 │
│ │ │ │ │ │ 他用,你是否願意?這樣。 │
│ │ │ │ │ │B:地下匯水?這是什麼意思? │
│ │ │ │ │ │A:他那個算是,他也是匯過去後,因 │
│ │ │ │ │ │ 為他匯過了後,他那邊他有辦法直 │
│ │ │ │ │ │ 接馬上拿現、美金這對了,才不用 │
│ │ │ │ │ │ 還要等。 │
│ │ │ │ │ │B:齁齁,了解。 │




│ │ │ │ │ │A:嘿、嘿、嘿,他是說叫我直接這樣 │
│ │ │ │ │ │ 跟你說。 │
│ │ │ │ │ │B:他現在、他現在是要在那邊拿美金 │
│ │ │ │ │ │ 就對了,不是拿草紙就對了? │
│ │ │ │ │ │A:嘿啊嘿啊,他是匯過去給人,他就 │
│ │ │ │ │ │ 、他要直接、他是要拿美金這樣。 │
│ │ │ │ │ │ 但是是匯人民幣。 │
│ │ │ │ │ │B:他匯過去給人?他匯過去給人? │
│ │ │ │ │ │A:嘿啊,他要麻煩你匯過去、匯到大 │
│ │ │ │ │ │ 陸那邊給人。 │
│ │ │ │ │ │B:匯給別人就對了?要匯給別人,是 │
│ │ │ │ │ │ 匯草紙吧? │
│ │ │ │ │ │A:是啊,匯草紙啊。 │
│ │ │ │ │ │B:對啊,匯草紙對啊。 │
│ │ │ │ │ │A:他拿的是,他要拿美金。他那時候 │
│ │ │ │ │ │ 。 │
│ │ │ │ │ │B:他是要拿美金給我?還是怎麼樣? │
│ │ │ │ │ │A:沒,他要拿新臺幣,他要叫我等下 │
│ │ │ │ │ │ 拿新臺幣給你。麻煩你匯草紙。 │
│ │ │ │ │ │B:他要拿新臺幣給我?對啊,他要拿 │
│ │ │ │ │ │ 新臺幣給我,我匯草紙給他就好了 │
│ │ │ │ │ │ 啊。 │
│ │ │ │ │ │A:對啊,匯過去,要麻煩你匯到大陸 │
│ │ │ │ │ │ 那邊。 │
│ │ │ │ │ │B:對啊,對啊,這樣就沒有牽涉到美 │
│ │ │ │ │ │ 金的問題了嘛。 │
│ │ │ │ │ │A:嘿、對啊對啊對啊。他是要我。 │
│ │ │ │ │ │B:對我來說我沒有牽涉到美金的問題 │
│ │ │ │ │ │ 嘛。 │
│ │ │ │ │ │A:喔,對啊,他是叫我跟你問一下, │
│ │ │ │ │ │ 是說他原本都有在你那邊換美金, │
│ │ │ │ │ │ 主要是他要、他做這個動作,他是 │
│ │ │ │ │ │ 想要一過去可以馬上拿到美金。這 │
│ │ │ │ │ │ 樣,所以,時間、時間上。 │
│ │ │ │ │ │B:了解,好啊好啊、沒關係啊,我知 │
│ │ │ │ │ │ 道我知道,現在就是說他拿美金, │
│ │ │ │ │ │ 轉手過去那邊,會有時間差就對了 │
│ │ │ │ │ │ ? │
│ │ │ │ │ │A:哼哼哼哼。 │
│ │ │ │ │ │B:喔,他現在就是要直接,好啊、沒 │




│ │ │ │ │ │ 關係啊,他要多少。那邊? │
│ │ │ │ │ │A:嗯,我等一下、等一下再跟你說, │
│ │ │ │ │ │ 他主要是叫我先問一下匯率。 │
│ │ │ │ │ │B:可以啊、可以啊。 │
│ │ │ │ │ │A:嘿。 │
│ │ │ │ │ │B:他如果量多,我4.7給他就好了。 │
│ │ │ │ │ │A:4.7。 │
│ │ │ │ │ │B:4.7啦、嘿。 │
│ │ │ │ │ │A:好,等下我問問再跟你電話聯絡。 │
├──┼───────┼───┼──┼───┼──────────────────┤
│2 │101年10月24日 │蔡禮陽│ → │韋大偉│B:嗨。 │
│ │11時14分28秒 ├───┤ ├───┤A:韋經理喔。 │
│ │ │091738│ │092908│B:嘿。 │
│ │ │3090 │ │7789 │A:嘿,沒有,因為、因為那個什麼, │
│ │ │ │ │ │ 陳先生是跟我說他這個,他這個算 │
│ │ │ │ │ │ 說、等一下他要麻煩你匯的草,他 │
│ │ │ │ │ │ 這個算是地下匯水的帳戶。這樣。 │
│ │ │ │ │ │B:嗯嗯,地下匯水的帳戶?地下匯水 │
│ │ │ │ │ │ ? │
│ │ │ │ │ │A:對啊,他算是他那邊當地地下匯水 │
│ │ │ │ │ │ 的帳戶,所以他叫我問一下,如果 │
│ │ │ │ │ │ 這樣你是不是方便,它不像之前, │
│ │ │ │ │ │ 之前他都是員工的薪水。 │
│ │ │ │ │ │B:嗯。 │
│ │ │ │ │ │A:麻煩你、麻煩你匯的那是都那個, │
│ │ │ │ │ │ 因為他這次要匯的,算說因為他要 │
│ │ │ │ │ │ ,那個速度要快,要拿到美金的速 │
│ │ │ │ │ │ 度要快。不過、不過是他這次要匯 │
│ │ │ │ │ │ 的是他那邊當地的地下匯水的帳戶 │
│ │ │ │ │ │ ,他說叫我跟你講一下讓你知道, │
│ │ │ │ │ │ 這次匯的去處是哪裡。這樣,看你 │
│ │ │ │ │ │ 有。 │
│ │ │ │ │ │B:所以他現在說的地下匯水的意思也 │
│ │ │ │ │ │ 是一樣是一個大陸的帳戶?也是同 │
│ │ │ │ │ │ 樣有戶名? │
│ │ │ │ │ │A:對啊對啊對啊。 │
│ │ │ │ │ │B:意思是說這個帳戶比較有風險就對 │
│ │ │ │ │ │ 了? │
│ │ │ │ │ │A:也沒有風險啊,就是因為他就說因 │
│ │ │ │ │ │ 為屬於地下匯水,他是說怕說這個 │




│ │ │ │ │ │ 帳戶,不是像他的員工,就比較那 │
│ │ │ │ │ │ 個,他是說他想要麻煩你一下。 │
│ │ │ │ │ │B:沒有,現在情形是,變成說蔡先生
│ │ │ │ │ │ 我這也要先收到新臺幣,我才能幫 │
│ │ │ │ │ │ 你匯出去。 │
│ │ │ │ │ │A:對對。 │
│ │ │ │ │ │B:我匯出去之後、我匯出去之後、我 │
│ │ │ │ │ │ 匯出去之後。 │
│ │ │ │ │ │A:就那邊去處理。 │
│ │ │ │ │ │B:對啊,我匯出去之後,我會把那個 │
│ │ │ │ │ │ 簡訊的單子拍照傳給你,表示我有 │
│ │ │ │ │ │ 幫你匯出去這樣。 │
│ │ │ │ │ │A:嗯嗯,好,OK。 │
│ │ │ │ │ │B:對啊。 │
│ │ │ │ │ │A:OK。 │
│ │ │ │ │ │B:因為這種其實量大我就一定要收到 │
│ │ │ │ │ │ 錢。 │
│ │ │ │ │ │A:嗯嗯,對對,他差不多要45出。 │
│ │ │ │ │ │B:我做是一定要先收到現金才能幫 │
│ │ │ │ │ │ ,是說陳先生我與他的交情,量小 │
│ │ │ │ │ │ 我還可以承受,我都沒關係,我先 │
│ │ │ │ │ │ 幫他匯。 │
│ │ │ │ │ │A:嗯嗯嗯。 │
│ │ │ │ │ │B:是這樣,但是如果量大我就要跟先 │
│ │ │ │ │ │ 他收了。嘿。 │
│ │ │ │ │ │A:對對。 │
│ │ │ │ │ │B:(前面幾字聽不清楚)先收才可以 │
│ │ │ │ │ │ 匯。嘿、嘿。 │
│ │ │ │ │ │A:呵呵,有有,他是叫我向你問一下 │
│ │ │ │ │ │ 。 │
│ │ │ │ │ │B:他是要多少? │
│ │ │ │ │ │A:這次沒有,我等一下、我等一下, │
│ │ │ │ │ │ 他叫我問你好不好?如果好,我等 │
│ │ │ │ │ │ 下再送錢過去。 │
│ │ │ │ │ │B:OKOK,你要跟我說量多大,不要讓 │
│ │ │ │ │ │ 我好幾上百。 │
│ │ │ │ │ │A:45啊。 │
│ │ │ │ │ │B:45萬草紙? │
│ │ │ │ │ │A:沒,新臺幣,等下我會拿45。 │
│ │ │ │ │ │B:45? │




│ │ │ │ │ │A:嘿。 │
│ │ │ │ │ │B:好好、可以可以,OK,你帳戶要清 │
│ │ │ │ │ │ 楚喔,帳戶要清楚喔,就是要戶名 │
│ │ │ │ │ │ 。 │
│ │ │ │ │ │A:對啊,因為他叫我先問好,好啊, │
│ │ │ │ │ │ 好啊,因為他就是叫我問清楚,他 │
│ │ │ │ │ │ 才要去討。他說你說好,他才去討 │
│ │ │ │ │ │ 。 │
│ │ │ │ │ │B:OK啦,OK啦。 │
│ │ │ │ │ │A:好。 │
│ │ │ │ │ │B:OK、OK。好好好。拜拜。 │
├──┼───────┼───┼──┼───┼──────────────────┤
│3 │101年10月24日 │蔡禮陽│ → │韋大偉│A:喂、喂。 │
│ │11時25分38秒 ├───┤ ├───┤B:喂。 │
│ │ │091738│ │092908│A:欸。 │
│ │ │3090 │ │7789 │B:蔡先生。嘿。 │
│ │ │ │ │ │A:韋經理。 │
│ │ │ │ │ │B:請說。 │
│ │ │ │ │ │A:沒有,那個陳先生說問你說,你那 │
│ │ │ │ │ │ 個什麼,戶頭要用那個什麼,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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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蒂蒂鑽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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