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59號
PCDV,106,司促,16659,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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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債 務 人 吳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肆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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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