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秩字,96年度,20號
PDEM,96,斗秩,20,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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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斗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甲○○
            6巷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度
芳警分偵字第09600072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各種回收物料批發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停止營業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6年4月30日11時許、13時30分許,96年5月1日10 時40分許、14時50分許。
 ⑵地點:彰化縣芳苑鄉○○村○○路227號。 ⑶行為:各種回收物料批發買賣業,發現林志銘、陳進榮載 運大量來歷不明之鋼板、廢白鐵等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 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警訊時之供述。
⑵證人林志銘、陳進榮之證言及被害人吳明讚之指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現場物品照片影本、保管單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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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