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正清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被 告 王台齡 林仁佑(原名林鼎凱) 陳立祥上三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進文律師被 告 陳怡菁 周文盛 郭火全 高昭陽 林健一上五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被 告 張素慧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被 告 廖春連選任辯護人 施佳鑽律師 陳尹章律師被 告 陳明發 張美娟 陳佩嫺上三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林謂德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廖希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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