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79號
SCDV,106,司司,79,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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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詹世雄即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於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 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定有 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 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 ,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 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於公司法第326 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緣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廢 止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備查。三、查聲請人雖聲報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 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 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以106 年7月5日新院千民寶106司司79字第16212號函通知聲請人應 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應予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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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詹世雄即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