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查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廖麗玉
林帝汶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李怡臻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二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 362 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