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83號
PCDV,105,訴,983,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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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查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廖麗玉 
      林帝汶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李怡臻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二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 362 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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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