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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