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廢水處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078號
TYDV,96,訴,1078,200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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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廢水處理費,曾聲請對被告元鶴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
     2,217元,應繳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0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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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