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737號
TPBA,95,訴,3737,200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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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37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2
      Micro Int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彥汶 律師
      王俊傑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7 日以「多燈管液晶顯示器背光控制電路」向被告智慧財產局 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 22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27日以(94)智專三(一)40 80字第094211578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8 月25日經訴字 第095061764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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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