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6年度,1502號
TPSV,96,台上,1502,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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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二號
上 訴 人 國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
度上更㈠字第一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關於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為上訴理由部分,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認與判決結果無關而未予論斷部分,泛言其理由不備;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至於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部分,上訴人僅謂原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等規定云云,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亦難謂為合法。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因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追加者,不得聲明不服;另同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僅規定經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非謂當事人不得為訴之追加。是原審准許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自不違背法令。又原審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號判例意旨,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甲○○乙○○丙○○丁○○塗銷系爭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另謂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上訴人戊○○等人請求云云,僅屬贅述,其當否尚不影響判決結果,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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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