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吳穎穎即吳宜穎
劉博文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環球網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可霓
聲 請 人 陳建仲即陳建杰
林宥馨
蔡仁傑
許素貞
陳韋婷
陳怡竹
蕭采彤即蕭芳娜
王志娟
林靜修
上列十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代 理 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游朝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等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返還價 金等事件之原告,而查被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提出聲請 更正筆錄狀,原告為核對被告所述內容有無與實際錄音內容 不符或經增、刪、修改,或僅擷取部分內容以扭曲證人證詞 之真意,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 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返還價金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等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等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等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等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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