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102號
SLDM,106,審易,1102,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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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裕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勝裕自民國103 年2 月1 日起,向告 訴人應安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應安公司)承租位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旁之土地,放置貨櫃屋作為辦公處 所之用,然自103 年6 月間即未如期繳交租金,經雙方於10 3 年12月6 日簽立協議書,約定被告張勝裕於104 年1 月10 日前如未清償積欠租金,願意無條件將遺留現場之物品讓渡 予告訴人應安公司。詎被告張勝裕屆期後未依協議書約定清 償欠款,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4 年4 月1 日晚間某時許 ,將上址工地外之鐵皮圍籬推倒,並持螺絲起子撬開該貨櫃 屋大門門鎖,入內取走個人物品(涉犯侵入住居及竊盜罪部 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致該鐵皮圍籬及大門門鎖均損壞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張勝 裕涉犯刑法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應安公司告訴被告張勝裕毀棄損壞罪部份,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張勝裕所涉上開毀棄損壞 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應安公司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張勝裕 之毀棄損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04 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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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