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193號
TPDV,96,除,2193,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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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王金燦即全億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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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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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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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純通有限公司林茂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6年3月31日 │21,655元 │DA0000000 │ │
│ │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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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純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