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王金燦即全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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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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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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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軒電子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96年3月10日 │13,687元 │QL0000000 │ │
│ │廖建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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