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
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業已駁回原告先位聲明,本應一併駁回 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然該部分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 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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