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月光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14,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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