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723號
TCDM,96,易,2723,200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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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2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56、93
51、1173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黃舜民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返還中央健康保險局溢領之費用新臺幣玖拾 柒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另行判決)為執業醫師,並在臺中市○○區○○路 二八五號一樓開設「敬安精神科診所」(下稱「敬安診所」 ),乙○○則為設於臺中市○○區○○路六十四號「永旭大 藥局」(為連鎖藥局「博登藥局」之加盟店)之實際負責人 ,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己○○(另行判決)則為設臺北市松 山區○○○路○段一四二號八樓藥商「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之業務員。丁○○因貪圖健保藥費之利潤,且回收藥品後轉 賣可得暴利(下列犯行㈡部分),以及如釋出處方箋,醫師 每張可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中區分局請 領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釋出處方診察費,藥局亦可額 外請領二十四元之藥事服務費(下列犯行㈠部分),竟與乙 ○○合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緣民國八十六年間,為落實醫師看診與藥師調劑藥品之專業 分工及醫師與藥師對於藥品之雙重確認效果,政府實施「醫 藥分業」政策,鼓勵醫師於看診後釋出處方箋予病患,由病 患持處方箋自由選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予以調劑藥品,



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 局)對於落實「醫藥分業」精神之醫師與藥師所給付之獎勵 金為:醫師將看診病人之處方箋釋出,則每份可增加二十五 元之釋出處方診察費收入,而接受醫師釋出處方之特約藥局 ,每份亦可額外增加二十四元之藥師服務費收入。詎丁○○ 及乙○○均明知上開「醫藥分業」精神與獎勵金制度,竟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因乙○○不具藥師資格,由其 先後央請具有藥師資格之沈嫦娥呂超琦(均另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0五六號為 不起訴處分)擔任藥局之名義負責人,嗣沈嫦娥呂超琦分 別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立藥局 獨資經營切結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 後,持向中央健保局申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丁○ ○則將敬安診所逾百分之七十(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之看診 病患處方箋形式上釋出予永旭大藥局調劑藥品,並未依上開 制度實質上釋出處方箋,且丁○○、乙○○均明知敬安精神 科診所並無依上開獎勵健保特約藥局制度而實質釋出處方箋 予永旭大藥局之事實,而淪為敬安診所之門前藥局(其釋出 處方診察費比照未開處方或自行調劑診察費標準,藥事服務 費則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竟分別將敬安診所 釋出處方箋及永旭大藥局接受該診所釋出之處方箋而調劑藥 品之事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並分別以該文書向中 央健保局中區分局請領釋出處方箋診察費及藥事服務費,致 使中央健保局中區分局承辦人員誤信敬安診所有實質上釋出 處方箋之事實,而將上開請領獎勵金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中區健保局並因此分別核准丁○○、乙○○之釋 出處方診察費及藥事服務費之申請,足生損害於醫藥分業管 理及健保稽核之正確性,丁○○計自九十五年一月至六月止 共溢領十七萬零五百零四元之釋出處方診察費,乙○○計自 九十五年一月至六月共溢領十七萬六千五百六十元之藥事服 務費。
㈡丁○○及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四年十 月起,利用丁○○支援私人保生老人養護中心(下稱:保生 養護中心,址設:南投縣草屯鎮○○路六八九號)、私立安 健老人養護中心(下稱:安健養護中心,址設:臺中市○○ 區○○路一段二十五號)、私立惠恩老人養護中心(下稱: 惠恩養護中心,址設:臺中市○○區○○路三段七四六巷九 十號)、私立長庚老人養護中心(下稱:長庚養護中心,址 設:臺中市○○區○○路七十二號四樓)、私立大德老人養



護中心(下稱:大德養護中心,址設:臺中市北屯區○○○ 街三十六巷三十號)、私立健德老人養護中心(下稱:健德 養護中心,址設:臺中縣大雅鄉○○路二之五號)、私立杏 德老人養護中心(下稱:杏德養護中心,址設:臺中市○區 ○○○街二十一號)、康福護理之家(下稱:康福養護中心 ,址設:臺中市○○區○○路四三一號)及華穗護理之家( 下稱:華穗養護中心,址設:臺中市○○區○○路松竹南街 六號)等九家安養中心門診業務之機會,或根本未實際看診 ,或未區分患者實際病況,而對所有病患開立內容相似,且 重複給予相同性質之不同藥物,處方藥量亦偏多,遠超出病 患實際需求之處方箋,再由丁○○本人或囑由乙○○、己○ ○等人將處方箋部分藥品送至該九家老人安養中心,以應付 中央健保局人員之稽查。丁○○及乙○○並約定:乙○○每 經手一張處方箋可得六十元之代價,永旭大藥局向中央健保 局請得藥費給付後,乙○○應扣除藥品成本後,逐月將剩餘 利潤以現金交付丁○○。而因丁○○所開立之處方箋遠超出 病患實際需求,病患實際上消耗不到百分之五,丁○○遂親 自或命乙○○、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己○○等人,赴保生 、安健、惠恩、長庚、大德、健德等六家養護中心回收未服 用藥品,丁○○再分別將未交付安養中心或回收之SEROQUEL 、EFEXOR等藥品以單價之九三折販售予施維雅藥廠臺灣分公 司(址設:臺北市○○路一六八號三樓,下稱施維雅藥廠) 業務員丙○○,甚或將SEROQUEL、EFEXOR等藥品以單價八折 販售予鼎占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四段六七 八號五樓,下稱鼎占藥廠)醫藥專員甲○○,另將XANAX、S TILNOX分別依臺製或原廠製不同,以每顆單價五元至十元不 等之價格販售予臺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一七號七樓,下稱臺灣武田藥廠 )業務員戊○○等人牟利。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根據 敬安診所自九十四年十月迄九十六年二月之申報資料統計, 丁○○以開立不實處方箋、指定永旭大藥局供藥予保生、安 健、惠恩、長庚、大德、健德等六家養護中心方式,陸續向 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藥費給付約達一千零六十九萬二千一百 二十三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零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九元 )。另丁○○自保生、安健、惠恩、長庚、大德、健德等六 家養護中心,回收未服用之處方箋數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之SEROQUEL、EFEXOR、STILNOX及XANAX等藥品售予丙○○、 甲○○及戊○○,得款約為六百六十二萬五千八百十三元。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二百十五、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返還中央健康保險局溢領 之費用九十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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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