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03號
NTDM,106,審易,303,201707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麗琴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莊惠祺律師
      陳彥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
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麗琴於民國105 年10月30日晚間9 時 2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前往告訴人林芷芸位於 南投縣○○鎮○○○街000 號住處外,開啟鐵門後侵入該址 車庫,在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旁進 行搜尋。嗣經告訴人自住家監視器發現後立即下樓查看,被 告見狀隨即轉身跑出鐵門外,告訴人則一邊呼叫其子陳祥瑋 ,一邊跑出門外追捕。詎被告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址路 旁,與告訴人互相徒手拉址(告訴人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告訴 人受有臉部與頸部多處挫擦傷、右側前臂挫擦傷及雙手挫擦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及同法 第306 條第1 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08 條 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 事告訴狀各1 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附卷可稽,依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