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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8號
TPEV,106,北簡,78,2017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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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 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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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