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27號
PCDM,106,重附民,27,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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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中城律師
      劉嘉怡律師
被   告 山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妏
被   告 林進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進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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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葵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