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250號
PCEV,106,板小,1250,2017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   告 楊廣發即廣力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於民國106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6,800元,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廣力企業行為訴外人趙鴻儒曾任職中之公司,茲因 訴外人積欠原告279,165元,及其中100,741元自103年5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惟原告 屢經催討,仍未受清償,為維護權益,檢具相關證物依法 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對訴外人提起訴訟。
(二)原告於取得執行名義後,經向訴外人請求仍未獲全數清償 ,嗣後原告於106年1月6日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對訴外 人任職於被告處期間每月應領勞務薪津(包括獎金、津貼 、補助費…等在內)的三分之一。
(三)原告於106年1月18日及106年3月3日收受鈞院核發的執行 命令准許原告就訴外人對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依鈞 院106年1月13日及106年2月24日新北院霞106年司執衷字 第4084號執行命令如說明所記載之債權金額的範圍內,予 以扣押。依前述執行命令被告應將上開訴外人每月得支領 之各項薪資債權的三分之一交由原告收取,並移轉予原告 。




(四)原告另於106年3月13日收受鈞院通知被告聲明異議。經查 被告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訴外人己於106年3月6日離職 ,無從扣薪,原告認為被告議異不實,原告主張被告應自 收受本案執行命令起,將訴外人於106年3月6日離職前薪 資的三分之一扣押款移轉由原告收取。為此,檢附相關證 物依法向鈞院提起本案訴訟。
(五)而本件只扣到債務人趙鴻儒106年1月及2月薪資的三分之 一,故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元,惟原告屢經催討,迄今 仍未受清償等情,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 定,請求判決被告應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元。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衷字第4084號 執行命令、被告異議聲明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本院106年度司執衷字第408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查閱 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訴外人趙鴻儒106年1月至106年3 月份勞保資料,依其上記載訴外人趙鴻儒已於106年3月6日 退保。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查,系爭扣押命令於106年1月18日送達被 告,移轉命令於106年3月3日送達被告,而訴外人趙鴻儒於1 06年3月6日離職,故本件僅扣得106年1、2月,2個月之薪水 ,故扣得之金額為16,800元(即25,200元×1/3×2=16,800 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800元,應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1/1頁


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