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96號
TCDV,96,補,1096,2007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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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17,8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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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