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17,8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