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6年度,2809號
TCDM,96,中簡,2809,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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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羅永發
被   告 康樂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謝陳麗貞
被   告 鎰成汽車旅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林培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17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康樂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鎰成汽車旅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等之代表人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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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樂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成汽車旅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