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素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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