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9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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