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御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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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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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金 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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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銘宏│中國信託商業│33,000元│96年 4月19日│BJ0000000 │3個月 │
│ │ │銀行仁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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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銘宏│中國信託商業│55,000元│96年 4月19日│BJ0000000 │3個月 │
│ │ │銀行仁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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