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703號
TPDM,96,訴,703,20071030,2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
緝字第三二七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附表一、二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止 ,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號十一樓欣格聯合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格公司)擔任營業四科特級專員,負責 欣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 市大安區○○○路○段二號十一樓,下稱格上公司)、中菱 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七 0號五樓,下稱中菱公司)之車輛長期租賃招攬及與客戶簽 定租約、對保、收取保證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 ○○竟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侵占、詐 欺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乙○○明知欣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對於長期租賃客戶,係依 據客戶授信等級決定保證金之收取標準,竟利用欣格公司及 其關係企業對於登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登澤公司)、魔術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術食品公司)、碁富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碁富食品公司)等授信評比為A級之客戶 不收取保證金之機會,向欣格公司隱瞞如附表一所示車輛之 實際承租人身分及租賃條件,並於不詳時、地,連續偽刻如 附表三所示印章,加蓋於附表一內容不實之兩種版本車輛租 賃契約,並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署押,偽造完成屬私文書 性質之各該契約書後,連續交予客戶及欣格公司、中菱公司 收執,連續以此方式使欣格公司、中菱公司陷於錯誤,誤以 為車號四一二—BF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係租予登澤公司 等如附表一所示名義上之承租人,而交付車輛,乙○○並於 向附表一編號一、四、七、八所示客戶收取而業務上持有該 等本應繳回欣格公司之保證金後,連續起意侵占入己,再自 行將實際承租附表一編號一、七、八所示車輛之客戶每期應



繳予欣格公司之租金差額,以匯款或現金方式墊繳,致欣格 公司未能察知上情,乙○○上開所為,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 所示遭偽刻印章之人及欣格公司、中菱公司對於租賃車輛管 理之正確性。
乙○○明知欣格公司、格上公司、中菱公司對於群邦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邦公司)等如附表二所示客戶租賃各該 車輛,係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較低之保證金,竟以上揭偽刻之 欣格公司、格上公司、中菱公司之合約專用章,連續蓋印於 其利用欣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舊版車輛租賃契約書電子檔 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較高額保證金之內容不實車輛租賃契 約書(下稱客戶版租約),連續持向群邦公司等如附表二所 示客戶訂立租約,致群邦公司等客戶,均陷於錯誤,在客戶 版租約上簽署用印後,依客戶版租約上載之較高額保證金交 予乙○○,再承前概括犯意,連續持上開偽刻群邦公司等如 附表二所示客戶之印章,蓋印於保證金較低之車輛租賃契約 書(下稱公司版租約)上,並連續偽造楊德松等如附表二所 示之署押,偽造完成各該公司版租約後,連續持交欣格公司 、格上公司、中菱公司以行使之,以此連續行使偽造客戶版 、公司版租約之方式,連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兩份租約間之 保證金差額。均足以生損害於欣格公司、格上公司、中菱公 司、群邦公司、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閤屋餐廳有限公 司。
㈢登澤公司原承攬之部分運送業務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交由捷 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盛公司)承接,且實際出資購 買如附表一編號一車輛之原任職登澤公司司機岳健生,亦轉 至捷盛公司任職,登澤公司因而通知乙○○辦理提前終止租 約,改由捷盛公司代償餘額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兩車之 方式,將大貨車牌照過戶予捷盛公司等事宜,詎乙○○為掩 飾附表一編號一、二犯行,乃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以客 戶不喜歡附表一編號一、二車號,希望繳銷重新申領牌照為 由,向欣格公司承辦人員騙取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車輛之 車籍資料,致欣格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車籍資料, 乙○○旋於同日,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車輛過戶予捷 盛公司,迨欣格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間發覺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所示車輛之車籍資料迄未返還,請求登澤公司配合辦理 重領牌照之驗車手續,始知悉附表一編號一之車輛業已過戶 予他人。
㈣嗣經欣格公司清查乙○○經手之所有租賃業務,始循線查知 上情。
二、案經欣格公司、格上公司、中菱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坦承不諱(本院九十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 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偵字第一六八八二號偵卷第二五 、二六、四四、四五頁、第一八五0九號偵卷第六、二十至 二三頁、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四十、四一、二九二、二 九三、三0三、三0四頁),並據證人即登澤公司經理鍾登 澤(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三六二、三六三頁)、魔術食品 公司經理盛品洋(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三五四、三五五 頁)、向被告接洽租購車號第三九九0—DP車輛之張永澤 (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三三八頁)、加晨有限公司負責 人張世德(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三九八頁)、群邦公司財 務人員陳琇玲(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三三九頁)、碩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洪金佩(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三六 二至三六四頁)、上閤屋公司協理方旎(偵緝字第三二七號 偵卷第三六二至三六四頁)等人,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且有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工作聯絡單二紙(他字第五八四號 卷第七、十四頁)、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公司版、客 戶版車輛租賃契約書(卷內頁次如附表)、格上公司租賃車 輛承租預約單(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三四八、三七0頁 )、魔術食品公司實際向格上公司租用車號XX—五八二七 號大貨車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四0 一至四0四頁)、捷盛公司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捷盛九十六年 字第00四號函暨匯款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 車過戶登記書(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偵卷第四0九至四一五頁 )等在卷可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下列關於本件被告論罪科 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且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查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 以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 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 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 刪除並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 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其刑 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 應適用較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 除,則被告本案犯行,依新法應分論併罰,新法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
⒋經上開所示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 六三四號判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 較後,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 前開說明,自應適用該等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事實欄一㈡、㈢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偽 造印章、印文、署押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 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後進而行使 ,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詐欺犯行,均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 ,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㈢起訴書記載被告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云云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 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 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 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 背信之法條處斷」、「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 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 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 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刑法上之背 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 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 四0二號、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五八號、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二 九二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既已達於業務侵占 、詐欺罪之程度,參以首開判例意旨,即不能援用背信罪法



條處斷,附此敘明。
㈣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頁第三行)雖記載被告「詐 取」岳健生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四、七、八(與本判決 附表相同)之實際承租人交付之保證金等語,惟起訴書證據 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一亦記載被告「坦承將附表一所示保 證金差額據為己有」等語,並記載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起訴書第七頁),則關於附 表一編號一、四、七、八之客戶保證金部分,應認檢察官係 起訴被告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書內關於被告「詐取」岳健生 保證金等語,應屬誤載,附此指明。
㈤爰審酌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不諱,犯罪後態度尚屬良 好,惟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得財富,又本案犯罪期間甚久 ,犯罪所得金額非微,危害重大,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品行及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附表一、二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車號 │告訴人 │告訴人持有之契約內容(公司版│實際租賃客戶持有之契約(客戶版│
│ │ │ │) │) │
├──┼────┼────┼────┬─────────┼────┬──────────┤
│ 1 │412-BF │欣格公司│承租人 │登澤公司 │承租人 │(登澤公司聘僱之司機)│
│ │ │ │ │(契約二份) │ │岳健生
│ │ │ ├────┼─────────┼────┼──────────┤
│ │ │ │連保人 │鍾登澤 │連保人 │邱美君
│ │ │ ├────┼─────────┼────┼──────────┤
│ │ │ │租期 │91年9月30日至94年9│租期 │91年10月12日至94年10│
│ │ │ │ │月29日、94年9月30 │ │月11日 │
│ │ │ │ │日至95年9月29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3萬8,480元(48期)│每期租金│1萬7,500元(36期) │
│ │ │ ├────┼─────────┼────┼──────────┤
│ │ │ │保證金 │無;租賃期滿還車 │保證金 │100萬元;租賃期滿以 │
│ │ │ │ │ │ │保證金購回,並辦理過│
│ │ │ │ │ │ │戶事宜(租購) │
│ │ │ ├────┼─────────┼────┼──────────┤
│ │ │ │被告偽造│「登澤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偽造│「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
│ │ │ │之印文、│」印文6枚、「張孟 │之印文、│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
│ │ │ │署押 │涵」、「鍾登澤」印│署押 │文1枚「許季睦合約專 │
│ │ │ │ │文各4枚、「張孟涵 │ │用章」1枚 │
│ │ │ │ │」、「鍾登澤」署押│ │ │
│ │ │ │ │各4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卷│卷內頁次│偵緝字第三二七號卷第│
│ │ │ │ │第427至432頁 │ │381頁 │
├──┼────┼────┼────┼─────────┼────┼──────────┤
│ 2 │450-BF │欣格公司│承租人 │碁富食品公司 │承租人 │登澤公司(現無留存契│
│ │ │ │ │(契約2份) │ │約可資比對,欣格公司│
│ │ │ │ │ │ │亦未提供)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 │
│ │ │ ├────┼─────────┼────┼──────────┤
│ │ │ │租期 │91年11月30日至94年│租期 │ │
│ │ │ │ │11月29日、94年11月│ │ │
│ │ │ │ │30日至95年11月29日│ │ │
│ │ │ ├────┼─────────┼────┼──────────┤
│ │ │ │每期租金│3萬7,400元 │每期租金│ │
│ │ │ ├────┼─────────┼────┼──────────┤
│ │ │ │保證金 │無;租賃期滿還車 │保證金 │ │
│ │ │ ├────┼─────────┼────┼──────────┤
│ │ │ │被告偽造│「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偽造之印│「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
│ │ │ │之印文、│公司」印文2枚、「 │文、署押│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
│ │ │ │署押 │古道格」印文4枚 │ │文1枚「許季睦合約專 │
│ │ │ │ │ │ │用章」1枚(除此之外 │
│ │ │ │ │ │ │,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
│ │ │ │ │ │ │份契約內有偽造其他印│
│ │ │ │ │ │ │文、署押)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 │ │
│ │ │ │ │8至13頁 │ │ │
├──┼────┼────┼────┼─────────┼────┼──────────┤
│ 3 │EE-0383 │中菱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莊昌食品行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李莊昌
│ │ │ ├────┼─────────┼────┼──────────┤
│ │ │ │租期 │93年5月30日至96年5│租期 │同左 │
│ │ │ │ │月29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2萬5,000元 │每期租金│同左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同左 │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中菱小客車租賃股份│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許季睦合約專用章」│
│ │ │ │ │枚、「田村茂」署押│ │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42│
│ │ │ │ │15至19頁 │ │至44頁 │
├──┼────┼────┼────┼─────────┼────┼──────────┤
│ 4 │730-BG │欣格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莊昌食品行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李莊昌黃素英
│ │ │ ├────┼─────────┼────┼──────────┤
│ │ │ │租期 │92年12月至95年12月│租期 │93年1月2日至96年1月1│
│ │ │ │ │ │ │日 │
│ │ │ ├────┼─────────┼────┼──────────┤
│ │ │ │每期租金│4 萬 3,600元 │每期租金│4萬3,600元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32萬元;租賃期滿還車│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文1枚、「許季睦合約 │
│ │ │ │ │枚、「田村茂」署押│ │專用章」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45│
│ │ │ │ │20至第23頁 │ │至47頁 │
├──┼────┼────┼────┼─────────┼────┼──────────┤
│ 5 │DD-8451 │中菱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莊昌食品行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李莊昌黃素英
│ │ │ ├────┼─────────┼────┼──────────┤
│ │ │ │租期 │93年4月7日至96年4 │租期 │同左 │
│ │ │ │ │月6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2萬4,250元 │每期租金│同左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無 │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中菱小客車租賃股份│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許季睦合約專用章」│
│ │ │ │ │枚、「田村茂」署押│ │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48│
│ │ │ │ │24至27頁 │ │至50頁 │
├──┼────┼────┼────┼─────────┼────┼──────────┤
│ 6 │DD-9426 │中菱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莊昌食品行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李莊昌黃素英
│ │ │ ├────┼─────────┼────┼──────────┤
│ │ │ │租期 │93年4月30日至96年4│租期 │同左 │
│ │ │ │ │月29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2萬4,250元 │每期租金│同左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無 │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中菱小客車租賃股份│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許季睦合約專用章」│
│ │ │ │ │枚、「田村茂」署押│ │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51│
│ │ │ │ │28至31頁 │ │至53頁 │
├──┼────┼────┼────┼─────────┼────┼──────────┤
│ 7 │3990-DP │欣格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張永澤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張永澤張慶堯
│ │ │ ├────┼─────────┼────┼──────────┤
│ │ │ │租期 │93年1月13日至95年1│租期 │同左 │
│ │ │ │ │月12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2萬5,880元 │每期租金│1萬4,575元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56萬元 │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文1枚、「許季睦合約 │
│ │ │ │ │枚、「田村茂」署押│ │專用章」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54│
│ │ │ │ │33至36頁 │ │至56頁 │
├──┼────┼────┼────┼─────────┼────┼──────────┤
│ 8 │918-BG │欣格公司│承租人 │魔術食品公司 │承租人 │加晨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連保人 │無 │連保人 │張世德、李小梅 │
│ │ │ ├────┼─────────┼────┼──────────┤
│ │ │ │租期 │93年4月30日至96年4│租期 │同左 │
│ │ │ │ │月29日 │ │ │
│ │ │ ├────┼─────────┼────┼──────────┤
│ │ │ │每期租金│4萬8,000元 │每期租金│1萬8,648元 │
│ │ │ ├────┼─────────┼────┼──────────┤
│ │ │ │保證金 │無 │保證金 │135萬元;租賃期滿還 │
│ │ │ │ │ │ │車 │
│ │ │ ├────┼─────────┼────┼──────────┤
│ │ │ │被告偽造│「魔術食品工業股份│被告偽造│「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
│ │ │ │之印文、│有限公司」印文1枚 │之印文、│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
│ │ │ │署押 │、「田村茂」印文2 │署押 │文1枚、「許季睦合約 │
│ │ │ │ │枚、「田村茂」署押│ │專用章」1枚 │
│ │ │ │ │2枚 │ │ │
│ │ │ ├────┼─────────┼────┼──────────┤
│ │ │ │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卷內頁次│他字第五八四號卷第57│
│ │ │ │ │37至41頁 │ │至59頁 │
└──┴────┴────┴────┴─────────┴────┴──────────┘
┌────────────────────────────────────────────────┐
│附表二 │
├──┬────┬────┬────────────┬───────────┬───┬──────┤
│編號│車號 │承租人 │公司版租約 │客戶版租約 │被告詐│卷內頁次 │




│ │ │ ├───┬────────┼───┬───────┤取之保│ │
│ │ │ │租約上│被告偽造之印文、│租約上│被告偽造之印文│證金差│ │
│ │ │ │載之保│署押 │載之保│、署押 │額 │ │
│ │ │ │證金數│ │證金數│ │ │ │
│ │ │ │額 │ │額 │ │ │ │
├──┼────┼────┼───┼────────┼───┼───────┼───┼──────┤
│ 1 │2215-DG │群邦公司│6萬元 │「群邦物流股份有│20萬元│「欣格聯合企業│14萬元│公司版:他字│
│ │2216-DG │ │ │限公司」印文1枚 │ │股份有限公司合│ │第五八四號卷│
│ │ │ │ │、「楊德松」印文│ │約專用章」印 │ │第60至64頁;│
│ │ │ │ │3枚、「陳琇玲」 │ │文1枚、「許季 │ │客戶版:同卷│
│ │ │ │ │印文2枚、「楊德 │ │睦合約專用章」│ │第113至115頁│
│ │ │ │ │松」署押3枚、「 │ │1枚 │ │ │
│ │ │ │ │陳琇玲」署押2枚 │ │ │ │ │
├──┼────┼────┼───┼────────┼───┼───────┼───┼──────┤
│ 2 │0972-GW │同上 │無 │同上 │10萬元│同上 │10萬元│公司版:同卷│
│ │ │ │ │ │ │ │ │第65至68頁;│
│ │ │ │ │ │ │ │ │客戶版:同卷│
│ │ │ │ │ │ │ │ │第116至118頁│
├──┼────┼────┼───┼────────┼───┼───────┼───┼──────┤
│ 3 │1765-DQ │同上 │無 │同上 │各車10│同上 │各車10│公司版:同卷│
│ │1772-DQ │ │ │ │萬元,│ │萬元共│第69至73頁;│
│ │ │ │ │ │共20萬│ │20萬元│客戶版:同卷│
│ │ │ │ │ │元 │ │ │第118至121頁│
├──┼────┼────┼───┼────────┼───┼───────┼───┼──────┤
│ 4 │3429-DL │同上 │無 │同上 │10萬元│同上 │10萬元│公司版:第74│
│ │ │ │ │ │ │ │ │至78頁;客戶│
│ │ │ │ │ │ │ │ │版:同卷第 │
│ │ │ │ │ │ │ │ │122至124頁 │
├──┼────┼────┼───┼────────┼───┼───────┼───┼──────┤
│ 6 │4237-DW │同上 │無 │同上 │10萬元│同上 │10萬元│公司版:同卷│
│ │ │ │ │ │ │ │ │第78至82頁;│
│ │ │ │ │ │ │ │ │客戶版:同卷│
│ │ │ │ │ │ │ │ │第125至127頁│
├──┼────┼────┼───┼────────┼───┼───────┼───┼──────┤
│ 7 │4855-DK │同上 │無 │同上 │20萬元│同上 │20萬元│公司版:同卷│
│ │ │ │ │ │ │ │ │第83至86頁;│
│ │ │ │ │ │ │ │ │客戶版:同卷│
│ │ │ │ │ │ │ │ │第128至130頁│
├──┼────┼────┼───┼────────┼───┼───────┼───┼──────┤
│ 8 │9483-DB │同上 │3萬元 │同上 │10萬元│同上 │7萬元 │公司版:同卷│




│ │ │ │ │ │ │ │ │第87至90頁;│
│ │ │ │ │ │ │ │ │客戶版:同卷│
│ │ │ │ │ │ │ │ │第131至133頁│
├──┼────┼────┼───┼────────┼───┼───────┼───┼──────┤
│ 9 │757-BF │同上 │15萬元│同上 │50萬元│同上 │35萬元│公司版:同卷│
│ │(92年5 │ │ │ │ │ │ │第91至93頁;│
│ │月23日至│ │ │ │ │ │ │客戶版:同卷│
│ │95年5月 │ │ │ │ │ │ │第134至136頁│
│ │22日) │ │ │ │ │ │ │ │
├──┼────┼────┼───┼────────┼───┼───────┼───┼──────┤
│10 │757-BF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公司版:同卷│
│ │(95年5 │ │ │ │ │ │ │第94至96頁;│
│ │月23日至│ │ │ │ │ │ │客戶版:同卷│
│ │97年5月 │ │ │ │ │ │ │第137至139頁│
│ │22 日) │ │ │ │ │ │ │ │
├──┼────┼────┼───┼────────┼───┼───────┼───┼──────┤
│11 │8D-4356 │同上 │9萬元 │「群邦物流股份有│1萬元 │(無偽造之情)│1萬元 │公司版:同卷│
│ │ │ │ │限公司」印文1枚 │ │ │ │第97至99頁;│
│ │ │ │ │、「楊德松」印文│ │ │ │客戶版:同卷│
│ │ │ │ │3枚、「陳琇玲」 │ │ │ │第140至142頁│
│ │ │ │ │印文3枚、「楊德 │ │ │ │ │
│ │ │ │ │松」署押3枚、「 │ │ │ │ │
│ │ │ │ │陳琇玲」署押3枚 │ │ │ │ │
├──┼────┼────┼───┼────────┼───┼───────┼───┼──────┤
│12 │DD-2958 │碩得科技│10萬元│「碩得科技股份有│45萬元│「格上汽車租賃│35萬元│公司版:同卷│
│ │ │股份有限│ │限公司合約專用章│ │股份有限公司合│ │第100至103頁│
│ │ │公司 │ │」印文1枚、「胡 │ │約專用章」印文│ │;客戶版:同│
│ │ │ │ │德立合約專用章」│ │1枚、「許季睦 │ │卷第143至145│
│ │ │ │ │印文2枚、「洪金 │ │合約專用章」1 │ │頁 │
│ │ │ │ │佩」印文2枚、「 │ │枚 │ │ │
│ │ │ │ │胡得立」署押2枚 │ │ │ │ │
│ │ │ │ │、「洪金佩」署押│ │ │ │ │
│ │ │ │ │2枚 │ │ │ │ │
├──┼────┼────┼───┼────────┼───┼───────┼───┼──────┤
│13 │DD-4178 │上閤屋餐│45萬元│「上閤屋餐廳有限│80萬元│「中菱小客車租│35萬元│公司版:同卷│
│ │ │廳有限公│ │公司」印文1枚、 │ │賃股份有限公司│ │第109至112頁│
│ │ │司 │ │「蔣正男」印文2 │ │」印文1枚、「 │ │;客戶版:同│
│ │ │ │ │枚、「胡弦輔」印│ │許季睦合約專用│ │卷第149至151│
│ │ │ │ │文2枚、「蔣正男 │ │章」1枚 │ │頁 │
│ │ │ │ │」署押2枚、「胡 │ │ │ │ │




│ │ │ │ │弦輔」署押2枚 │ │ │ │ │
└──┴────┴────┴───┴────────┴───┴───────┴───┴──────┘
┌────────────────────────────┐
│附表:偽造印章(各一枚,均未扣案) │
├──┬─────────────────────────┤
│一 │「登澤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
├──┼─────────────────────────┤
│二 │「張孟涵」印章 │
├──┼─────────────────────────┤
│三 │「鍾登澤」印章 │
├──┼─────────────────────────┤
│四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五 │「古道格」印章 │
├──┼─────────────────────────┤
│六 │「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七 │「田村茂」印章 │
├──┼─────────────────────────┤
│八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印章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菱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