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
黃○○○○○○
B○○
申○○
宇○○
地○○
丑○○
未○○即癸○○之
己○○○即癸○○
午○○○○○○即
子○○即劉青桂之
巳○○即劉青桂之
寅○○即劉青桂之
辰○○即劉青桂之
卯○○即劉青桂之
宙○○即劉阿蕊之
玄○○即劉阿蕊之
酉○○即劉阿蕊之
天○○即劉阿蕊之
戌○○即劉阿蕊之
亥○○即劉阿蕊之
庚○○
戊○○
丙○○
丁○○
甲○○
乙○○
辛○○
被 上訴人
即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A○○○、黃○○○○○○、B○
○、申○○、宇○○、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上訴人丑○○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
訴人未○○、己○○○、午○○○○○○、子○○、巳○○、寅
○○、辰○○、卯○○、宙○○、玄○○、酉○○、天○○、戌
○○、亥○○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庚○○、戊○○、丙○○、丁○○、甲○○、
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辛○○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3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