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492號
TYDV,96,拍,2492,200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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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國財、戴李秀鳳、邱進財於民 國91年9 月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00,000 元之扺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徐國財、戴李秀鳳、邱進財對聲請 人負債3,8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債務人徐 國財、戴李秀鳳、邱進財於96年2 月2 日將附表所示移轉讓 與予相對人乙○○,業經依法登記。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 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按,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之性質,於聲請人提出足 資證明已依法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債權證明文 件而合於拍賣抵押物聲請之法定要件時,對於聲請人之聲請 ,法院即應裁定准許其聲請,至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如仍有 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之爭執時,因該項爭執係屬實體事項之爭 執,而非訟事件之性質僅審查此項聲請是否合於法律所規定 之形式要件,是以並不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爭執。而實體事 項之爭執是否有理由,即須相對人另行起訴予以確認。故相 對人乙○○於96年10月30日以書狀陳述意見,主張相對人不 同意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等語,惟上開爭點係屬實體爭執 事項,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之程序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 僅審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形式要件合法性是否存在,對於實 體之爭執並不予以審理。據此,於聲請人提出拍賣抵押物聲 請狀及檢具相關已依法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 債權證明文件,而聲請人又未於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前 即撤回該拍賣抵押物聲請時,法院依法即應裁定准許聲請人 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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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