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5年度,65號
KSBA,105,簡上,65,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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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員工調動,且所稱因乙○○於原單位有人際關係問題, 亦經原審調查確認屬主管自行臆測,並經原審另查得上訴人 之其他員工曾因不願接受無端之調動故辦理自請退休等情事 ,難認上訴人該調動行為非屬乙○○拒絕自請退休後,所針 對乙○○之不利之處分。且本案係經南市就歧會決議後,被 上訴人始核認上訴人對乙○○所為之調職行為,已構成年齡 就業歧視之要件,予以裁罰。是原判決就其何以認定上訴人 確有因強制勞方退休不成而予以不利對待之情形,該當於就 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年齡歧視乙節,業已敍明其認定理由 及依據甚詳,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於理由中予以 指駁甚明,核與卷內證據、經驗、論理法則,尚無不符。從 而,原審認上訴人確有年齡歧視情事,而維持原處分以上訴 人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所 為之系爭裁罰,自無不合。又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 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 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本件原判決既已 就駁回上訴人之訴所持理由,敍明其判斷之依據,並將判斷 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經核亦無上訴人所指判決理 由不備情事。上訴人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亦無足 取。
(三)上訴人主張本件對於乙○○之職務調動,並未違反內政部74 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所列之原則,自應尊重公 司對員工內部調動之自治權限云云。按內政部上開函釋係針 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關於勞動契約中「工作場 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其訂定及變更本應由勞資雙 方自行約定,例外於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之情形,亦 應依所列5款原則辦理,以保障勞工之權益;與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1項係依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精 神,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不得因個人因素而遭致差 別待遇,分屬國家為保障勞工不受資方不當調動及求職者於 招募或受僱時不受雇主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所提供不同 面向之保護,並非相同。又內政部上開函釋之適用,須雇主 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始例外得在未與勞工商議下逕 為職務之調動。惟查,本件上訴人係單方面通知乙○○該職 務調動,事前未與乙○○商議,且上訴人所稱其確有調動乙 ○○職務必要之主張,均經原審調查後認定未達確有調動必 要之程度,是以本件上訴人對於乙○○之職務調動,是否有 內政部上開函釋之適用,即非無疑。況且,縱使本件職務調 動形式上未違反內政部上開函釋所列5款原則,惟因前開原 則並非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保障受僱者免受就業歧視



所訂定,故不影響本件上訴人是否於乙○○拒絕自願退休後 ,即對之採取調離現職之不利處分,而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1項所定年齡歧視之認定。再者,原判決係以上訴人自 通知乙○○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遭乙○○拒絕自請退休後, 上訴人與乙○○之間後續發生之勞資協爭議、職務調動等經 過,並就勞資雙方主張之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後認定本件上 訴人所為職務調動應屬乙○○拒絕自請退休後,所針對乙○ ○之不利之處分,已如上述,則原審在此心證下,對於上訴 人僅空言主張其係因公司業務需求而為職務調動,卻未能提 出如業務調整計畫書以資證明,致無法動搖原審上開認定, 亦難認有違法認定事實情事。至上訴人又主張其於103年間 確實處於虧損狀態,本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預告終 止與特定勞工之勞動契約,卻未依此而為,足證其未強迫乙 ○○退休云云。經查,上訴人以其公司於103年間確處於虧 損狀態,而主張其本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預告終止與 乙○○之勞動契約,應係指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然依 該條款之規定,必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始足 當之。惟查,原審除以上訴人對其103年度經營所受之虧損 並未提出業務調整計畫書以證明該虧損非屬一時不景氣因素 所致,復依據上訴人總務課長李升馨於被上訴人勞工局104 年6月9日訪談紀錄中表示,被上訴人仁德廠(即乙○○原服 務廠區)尚有徵才紀錄(原判決五(五)、(七)8.參照),是以 難認上訴人所稱其公司虧損已達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程度, 則上訴人空言主張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本得預告 終止與特定勞工之勞動契約,卻未依此而為,足證未強迫乙 ○○退休云云,亦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經核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 規並無違誤,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此外,上訴 人其餘所訴各節,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 棄不採之陳詞,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係以其對法規之主觀見解,任 意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法則或適用不當或判決不備理 由或理由矛盾等,均無足採。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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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