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44號
KSDV,101,保險,44,201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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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之浪費,除保障被保險人之財產權益外,同時課予其維 護公益之義務。而系爭保險契約之準據法既屬英國法,且 ICC (A )條款亦明示系爭保險契約應依照英國法律及實 務慣例辦理,則本件被保險人是否履行損害防阻義務及違 反之法律效果,自應參考英國法院實務運作之方式,當屬 必然。
⒌其次,保險理賠(Claim Settling of Insurance )是指 對保險理賠之處理。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所承保之貨物,如 果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之損失, 保險人從接到被保險人之損失通知起,即著手包括查勘檢 驗、調查研究、審定責任、計算賠款和支付賠款,以及責 任追償,直至最後結案等一系列工作,此為海上運輸貨物 保險之理賠(見應○○編著海上保險學,第281 頁)。關 於理賠原則,主要係:⑴遵約守信。…⑸循「法」尊「例 」,其法指國際法規、公約,其例指國際慣例(見應○○ 編著海上保險學,第283 至286 頁)。又保險人對被保險 貨物發生差損賠案之處理,係被保險人對其提出賠償損失 之要求始開始。被保險人如不報損,保險人即無法建立賠 案;被保險人若未能辦妥有關索賠手續和履行所規定義務 ,保險人可拒絕受理。換言之,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與辦妥 索賠手續係保險人著手理賠工作之前提。而保險索賠(Lo dge a Claim of Insurance)包括之內容與涉及之手續, 大致如下:⑴損失通知:…。⑵申請檢驗:…。⑶向有關 責任方索賠:當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後,被保險人 提貨時發現貨物之包裝有明顯受損痕跡,或整件短少,或 散艙貨物已殘損,除向保險人報損以外,還應當立即向承 運人、受託人、港口、裝卸公司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這 份貨損貨差證明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之必要單證 之一。若貨損貨差係上述有關各方中某一方責任所造成, 如發生貨損貨差按提單條款規定應由承運人負責,或按貿 易契約約定應由發貨人負責,或由港口、裝卸公司負責等 ,此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在索取貨損貨差證明之際,就應 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並保留追償權利。因運輸契 約及貿易契約均有報損及索賠時效之規定。倘被保險人作 為運輸契約之託運人或貿易契約之買方,不及時向有關契 約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索賠,即表示承認貨物在提貨時或 收貨時係完好的,事後當然不能再提出索賠。保險人對被 保險人因未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而喪失追償權利 部分之貨損貨差,有權拒絕賠償。可見貨損貨差證明為保 險人於今後向有關責任方進行追償之依據,而向承運人或



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亦因此成為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應盡之 義務。…⑹等候結案…(見應○○編著海上保險學,第28 7 至293 頁)。至關於保險理賠程序,主要係:⑴查勘檢 驗:…。⑶審定責任:…④審核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保險條 款規定所應承擔之責任與義務,如被保險人未在貨物運抵 目的港後及時提貨…、或沒有就涉及承運人、托運人或港 口、裝卸公司等第三者責任之貨損貨差向有關責任方提出 索賠,…等。倘被保險人未履行有關責任及義務行為,保 險人可採取不同方式對待,有的拒賠,有的要在賠款中扣 除因未履行義務而使損失擴大之部分…(見應○○編著海 上保險學,第294 至296 頁)。益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於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而欠缺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之情 況時,保險人可選擇採取拒賠或主張於理賠額內扣抵其對 被保險人因未履行相關義務所取得之損賠債權至明。 ⒍被告抗辯:原告或INOX公司對造成系爭貨損之友聯公司, 迄未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或請求,致渠等依民法第514 條 第1 項規定,至遲自101 年8 月16日本件起訴後起算一年 即102 年8 月16日止,渠等對友聯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已 罹於時效,即便伊於保險理賠後,依保險代位對友聯公司 之請求權,亦併因罹於時效而喪失,依ICC (A )條款第 16條16.2款約定及系爭英國法院判決之見解,原告對伊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額即原告得請求理賠之金額,伊以此 債權主張抵銷等語。原告則稱:系爭英國法院判決並未提 及被保險人具訴訟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INOX公司已請 求被告理賠,業盡被保險人之義務,被告即可對貨損原因 進行調查,並於伊或INOX公司請求時儘速理賠,於取得代 位權後向友聯公司求償,不至因不知貨損而令時效消滅云 云。
⒎觀諸系爭英國法院判決內容(見院卷㈡第214 頁反面、第 215 頁、第222 頁反面),記載「...The duty 『under cl 16 』is essentially aduty to sue and labour.The breach of that duty maycause loss to the insurer, in which case the insurer will have a claim for da mages against the assured in respect of such breac h of duty in so far as the insurer has been caused loss.Where the failure of the assured is a failure to exercise or preserve some right against a thir d party to which the insurer is entitled to be sub rogated,the loss to the insurer will be equivalent to the value of the lost right against the third



party.This would be the position both under s 78 and under cl 16.The duty is a contractual duty,bre ach of which gives rise to liability in damages.In certain circumstances,those damages may be equiva lent to the full amount of the assuerd's claim.Whe re the subrogated right against the third party wo uld have provided the insurer with a full reimburs ement,the damages for the breach of the duty would ,when set off against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to the assured,eliminate that liability and provi de the insurer with a defence to the claim upon th e policy. (中譯:ICC (A )條款第16條所定義務,本 質上即係訴訟及勞動(sue and labour)之義務。違反此 義務將會使保險人受到損失,此情況下,保險人就其所受 之損失可向違反該義務之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在被保險人 未行使或保障保險人依保險代位權所可取得之對第三人權 利情形下,保險人所受之損失將與其喪失對第三人之權利 之價值相同,英國海上保險法第78條與ICC (A )條款第 16條就此之規定均相同。又此義務屬契約上義務,違反該 義務將產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在某些情況下,此 項損害賠償數額將與被保險人請求之數額完全相同,因此 在保險人可依保險代位規定對第三人請求賠償時,保險人 將獲得十足賠償,在保險人以其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 任,與被保險人對其所負賠償責任主張抵銷時,該違反義 務所造成之損害即行消滅。因此,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求 償,可依保險契約提出上述抗辯)」。準此,系爭英國法 院判決所闡釋之精神即衡平原則,且與前述保險理賠要件 相呼應,應堪認定。
⒏本院審酌原告自承:伊或INOX公司迄今均未對友聯公司求 償或確保求償權,且伊對被告所提系爭英國法院判決內容 ,除中譯文應改為「請求及勞動」外,餘英文及中譯文內 容均不爭執等語(見院卷㈡第167 、235 、245 頁),足 見原告對英國法院實務肯認被保險人違反損害防阻義務( 即怠於進行代位權之保全)時,致使保險人喪失代位權, 保險人可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且保險人之損失即相 當於其理賠予被保險人後,可執行同等數額代位權之見解 ,亦予以承認。又原告或INOX公司既無對友聯公司求償或 確保求償權之行為,是原告及INOX公司均有怠於進行被告 代位權之保全,揭櫫前揭說明,被告選擇以應理賠予原告 之數額,與原告及INOX公司因違反損害防阻義務(即原告



或INOX公司未對友聯公司求償或請求賠償,致時效消滅情 況),而對被告所負債務不履行之同額損害賠償責任為抵 銷抗辯,核屬有據,應堪採信。至原告或INOX公司雖於系 爭貨損發生時,已對被告為理賠請求,然保險理賠既有上 述原則及相關程序,未必使被告得終局行使保險代位權, 原告及INOX公司既違反損害防阻精神所保障之衡平原則, 故原告前揭所稱,即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⒐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論,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得對被告請求理賠額僅以附表一 編號1 至11「貨品受損價值」欄所示金額為限,惟因原告 及INOX公司對被告具損害防阻義務之不履行,對被告負同 額之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據此為抵銷之抗辯,應屬可採 。經計算後,原告已無餘額足資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六、綜上所述,原告雖可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編號1 至11「貨品 受損價值」欄所示金額之保險金,惟經扣除被告抵銷之同額 債權後,原告對被告已無餘額可為請求。從而,原告依系爭 保險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 結論,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一:
┌──┬─────┬────┬─────────┬──────┬─────┬────┬──────┬──────┬─────┬──────┬──────┐
│編號│保單號碼 │簽約日期│發票號碼 │承保貨品規格│承保貨品重│價格(噸)│損壞貨品重量│貨品受損價值│停工及僱工│全部損失 │檢查報告 │
│ │(出處詳附│ │(出處詳附表二) │ │量(噸) │ │ (噸) │ │作業額外增│ │ │
│ │表二) │ │ │ │ │ │【詳見檢查報│ │加損失 │ │ │
│ │ │ │ │ │ │ │告】 │ │ │ │ │




├──┼─────┼────┼─────────┼──────┼─────┼────┼──────┼──────┼─────┼──────┼──────┤
│ 1 │000000MMP │98/3/13 │IMS-000-0000C-COM │0.4×1219 │274.794 │1,200EUR│2.711 │2,439.900EUR│700EUR │4,779.55EUR │NO.0000000 │
│ │000000-0 │ │ │0.5×1219 │352.305 │1,150EUR│1.929 │1,639.650EUR│ │ │ │
├──┼─────┼────┼─────────┼──────┼─────┼────┼──────┼──────┼─────┼──────┼──────┤
│ 2 │000000MMP │98/3/16 │IMS-000-0000D-COM │0.4×1219 │279.562 │1,200EUR│1.897 │1,707.300EUR│650EUR │4,877.55EUR │NO.0000000 │
│ │000000-0 │ │ │0.5×1219 │362.491 │1,150EUR│2.965 │2,520.250EUR│ │ │ │
├──┼─────┼────┼─────────┼──────┼─────┼────┼──────┼──────┼─────┼──────┼──────┤
│ 3 │000000MMP │98/8/4 │IMS-000-0000-COM │0.4×1219 │49.639 │2,750USD│0 │0 │1,100EUR │ 6600.12USD │NO.00000000 │
│ │000000-0 │ │ │0.5×1219 │111.579 │2,710USD│1.120 │1300EUR │(1,355USD│ │ │
│ │ │ │ │ │ │ │ │(1601USD) │) │ │ │
│ │ │ │ │0.6×1219 │121.691 │2,690USD│1.470 │1300EUR │ │ │ │
│ │ │ │ │ │ │ │ │(1601USD) │ │ │ │
│ │ │ │ │0.7×1219 │158.511 │2,650USD│2.290 │1300EUR │ │ │ │
│ │ │ │ │ │ │ │ │(1601USD) │ │ │ │
├──┼─────┼────┼─────────┼──────┼─────┼────┼──────┼──────┼─────┼──────┼──────┤
│ 4 │000000MMP │98/12/18│IMS-000-0000B-COM │0.5×1219 │102.937 │2,930USD│0.565、 │1,098.925USD│450EUR │10,829.78USD│NO.0000000 │
│ │000000-0 │ │ │ │ │ │1.160 │1,970.840USD│(554US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1219 │183.669 │2,930USD│1.425 │2,771.625USD│ │ │ │
│ │ │ │ │ │ │ │2.610 │4,434.390USD│ │ │ │
├──┼─────┼────┼─────────┼──────┼─────┼────┼──────┼──────┼─────┼──────┼──────┤
│ 5 │000000MMP │98/12/29│IMS-000-0000B-COM │0.4×1219 │253.893 │1,835USD│2.425、 │3,702.975USD│1,550EUR │29,274.46USD│NO.0000000 │
│ │000000-0 │ │ │ │ │ │5.880 │8,255.520USD│(19,09USD│ │ │
│ │ │ │ │ │ │ │ │ │) │ │ │
│ │ │ │ │0.5×1219 │202.717 │1,835USD│1.120、 │1,710.240USD│ │ │ │
│ │ │ │ │ │ │ │4.040 │5,672.160USD│ │ │ │
│ │ │ │ │ │ │ │ │ │ │ │ │
│ │ │ │ │0.6×1219 │200.023 │1,835USD│4.115、 │6,283.605USD│ │ │ │
│ │ │ │ │ │ │ │1.240 │1,740.960USD│ │ │ │
├──┼─────┼────┼─────────┼──────┼─────┼────┼──────┼──────┼─────┼──────┼──────┤
│ 6 │000000MMP │99/2/17 │IMS-000-0000A-COM │0.5×1219 │103.351 │3,050USD│5.35 │8,827.5USD │1,300EUR │10,428.5USD │NO.0000000 │
│ │000000-0 │ │ │0.6×1219 │100.834 │3,050USD│ │ │(1,601USD│ │ │
│ │ │ │ │0.7×1219 │148.794 │3,050USD│ │ │) │ │ │
├──┼─────┼────┼─────────┼──────┼─────┼────┼──────┼──────┼─────┼──────┼──────┤
│ 7 │000000MMP │99/2/18 │IMS-000-0000A-COM │0.4×1219 │153.372 │3,050USD│2,985 │4,925.25USD │500EUR │5,541.25USD │NO.0000000 │
│ │000000-0 │ │ │ │ │ │ │ │(616USD)│ │ │
├──┼─────┼────┼─────────┼──────┼─────┼────┼──────┼──────┼─────┼──────┼──────┤
│ 8 │000000MMP │99/2/18 │IMS-000-0000-COM │0.35×1219 │134.546 │3,050USD│3,520 │5,808USD │650EUR │6,608USD │NO.0000000 │
│ │000000-0 │ │ │ │ │ │ │ │(800USD)│ │ │




├──┼─────┼────┼─────────┼──────┼─────┼────┼──────┼──────┼─────┼──────┼──────┤
│ 9 │000000MMP │99/3/11 │IMS-000-0000B-COM │0.5×1250 │89.312 │3,050USD│1,590 │2,623.5USD │400EUR │3,116.5USD │NO.0000000 │
│ │000000-0 │ │ │0.6×1250 │93.444 │3,050USD│ │ │(493USD)│ │ │
│ │ │ │ │0.7×1250 │169.027 │3,050USD│ │ │ │ │ │
├──┼─────┼────┼─────────┼──────┼─────┼────┼──────┼──────┼─────┼──────┼──────┤
│ 10 │000000MMP │99/3/15 │IMS-000-0000B-COM │0.4×1219 │140.434 │3,050USD│4,640 │7,656USD │700EUR │8,518USD │NO.0000000 │
│ │000000-0 │ │ │ │ │ │ │ │(862USD)│ │ │
├──┼─────┼────┼─────────┼──────┼─────┼────┼──────┼──────┼─────┼──────┼──────┤
│ 11 │000000MMP │99/3/16 │IMS-409L/439M-1236│1.0×1250 │146.186 │1,495USD│0.115 │114.425USD │200EUR │1,453.175USD│NO.0000000 │
│ │000000-0 │ │IMS-409L/439M-1236│0.8×1250 │42.915 │2,050USD│0.705 │1,092.75USD │(246USD)│ │ │
└──┴─────┴────┴─────────┴──────┴─────┴────┴──────┴──────┴─────┴──────┴──────┘

附表二
┌──┬─────────┬──────────┬───────────┐
│編號│保單號碼(如附表一│發票號碼 │檢查報告 │
│ │編號1至11所示) │ │ │
├──┼─────────┼──────────┼───────────┤
│ 1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C-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178-181)│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22-233) │
│ │中(卷㈠P87-95) │英(卷㈠P44) │中(卷㈠P343-348) │
│ │ │中(卷㈠P406)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55) │ │
│ │ │中(卷㈠P417) │ │
├──┼─────────┼──────────┼───────────┤
│ 2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D-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182-185)│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34-247) │
│ │中(卷㈠P96-104) │英(卷㈠P45) │中(卷㈠P349-354) │
│ │ │中(卷㈠P407)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56) │ │
│ │ │中(卷㈠P418) │ │
├──┼─────────┼──────────┼───────────┤
│ 3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COM │NO.00000000 │
│ │英(卷㈠P186-189)│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48-257) │
│ │中(卷㈠P105-112)│英(卷㈠P46) │中(卷㈠P355-359) │
│ │ │中(卷㈠P408)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57) │ │
│ │ │中(卷㈠P419) │ │




├──┼─────────┼──────────┼───────────┤
│ 4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B-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190-193)│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58-268) │
│ │中(卷㈠P113-120)│英(卷㈠P47) │中(卷㈠P360-365) │
│ │ │中(卷㈠P409)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58) │ │
│ │ │中(卷㈠P420) │ │
├──┼─────────┼──────────┼───────────┤
│ 5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B-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194-197)│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69-283) │
│ │中(卷㈠P121-128)│英(卷㈠P48) │中(卷㈠P366-373) │
│ │ │中(卷㈠P410)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59) │ │
│ │ │中(卷㈠P421) │ │
├──┼─────────┼──────────┼───────────┤
│ 6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A-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198-201)│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84-294) │
│ │中(卷㈠P129-136)│英(卷㈠P49、60) │中(卷㈠P374-378) │
│ │ │中(卷㈠P411)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0) │ │
│ │ │中(卷㈠P422) │ │
├──┼─────────┼──────────┼───────────┤
│ 7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A-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202-205)│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295-303) │
│ │中(卷㈠P137-144)│英(卷㈠P50) │中(卷㈠P379-384) │
│ │ │中(卷㈠P412)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1) │ │
│ │ │中(卷㈠P423) │ │
├──┼─────────┼──────────┼───────────┤
│ 8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206-209)│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304-312) │
│ │中(卷㈠P145-152)│英(卷㈠P51) │中(卷㈠P385-390) │
│ │ │中(卷㈠P413)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2) │ │
│ │ │中(卷㈠P424) │ │




├──┼─────────┼──────────┼───────────┤
│ 9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B-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210-213)│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313-323) │
│ │中(卷㈠P153-161)│英(卷㈠P52) │中(卷㈠P391-394之1) │
│ │ │中(卷㈠P414)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3) │ │
│ │ │中(卷㈠P425) │ │
├──┼─────────┼──────────┼───────────┤
│ 10 │000000MMP000000-0 │IMS-000-0000B-COM │NO.0000000 │
│ │英(卷㈠P214-217)│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英(卷㈠P324-333) │
│ │中(卷㈠P162-169)│英(卷㈠P53) │中(卷㈠P395-400) │
│ │ │中(卷㈠P415)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4) │ │
│ │ │中(卷㈠P426) │ │
├──┼─────────┼──────────┼───────────┤
│ 11 │000000MMP000000-0 │IMS-409L/439M-1236A-│NO.0000000 │
│ │英(卷㈠P218-221)│COM │英(卷㈠P334-342) │
│ │中(卷㈠P170-177)│⑴遠龍開立予原告: │中(卷㈠P401-405) │
│ │ │英(卷㈠P54) │ │
│ │ │中(卷㈠P416) │ │
│ │ │⑵原告開立予INOX: │ │
│ │ │英(卷㈠P65) │ │
│ │ │中(卷㈠P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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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