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04號
KSDV,104,重訴,40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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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八、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第3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鄭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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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現代商船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