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09號
KSDV,101,重訴,409,201905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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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磁片有關,原告將法院判賠如附件三至五所示金額全數 認為與張哲豪竊取信用卡資料有關,前後主張已有矛盾, 法院判賠如附件三至五所示金額是否均可認屬因張哲豪外 洩資料所造成之損害,已有疑問。再者,黃○哲於另案刑 事案件審理中稱:「(信用卡資料從何處取得?)從黃青 田及其他不詳姓名的人買的。(這些人信用卡資料是否都 來自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全然是,有些是側錄出 來的。……調查局跟我說既然磁碟片是你的,所以裡面的 資料也都算是我的。但是裡面的資料不然全都是財經公司 的資料。」(參本院卷三第136 頁背面至第137 頁),且 原告於另案刑事案件中亦自承:「徐強發(即徐宇辰)資 料的來源並非全部都是來自財金公司,否則重複比例不會 如此低」(見本院卷二第253 頁),再觀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銀行局94年3 月3 日銀局( 二)字第0948010260號函覆本件另案刑事案件稱:「信用 卡資料可能外洩點,從發卡銀行至清算系統營運者,乃至 於從特約商店至收單銀行,只要該信用卡資料流經處均有 外洩之可能」(見本院卷三第121 頁),因此,信用卡資 料外洩點所在多有,黃○哲處系爭52張磁片之外洩資料是 否均來自黃青田徐宇辰黃青田徐宇辰處之外洩資料 是否均來自張哲豪,甚至,系爭52張磁片之外洩資料均來 自原告公司,均有疑義。再查,刑事局將系爭52張磁片內 之64個樣本檔的7581筆唯一信用卡卡號資料比對原告公司 所儲存89年至90年10月間信用卡交易資料之724 比對檔的 184666筆唯一信用卡卡號資料,發現相符筆數為3614筆, 占系爭52張磁片之64個樣本檔的47.6718%,刑事局94年7 月26日刑偵九一字第0940113371號函可參(見本院卷三第 132 頁正反面),刑事局雖非就系爭52張磁片內全部信用 卡交易資料與原告公司89年至90年10月間全部信用卡交易 資料比對,但部分比對結果,亦顯示有不盡相符之情形, 更可確認系爭52張磁片之外洩資料並非均來自原告公司。 因此,本院認黃○哲處系爭52張磁片之信用卡資料並非均 來自原告公司,亦非均來自黃青田徐宇辰,且黃青田徐宇辰處之外洩信用卡資料非均來自張哲豪
(3)原告雖主張依Visa、MasterCard鑑定報告,系爭52張磁片 內信用卡資料,依其格式、排列及組成,絕非一般側錄, 而為資訊流出直接截取,可認定系爭52張磁片內信用卡資 料源自原告公司(見民事準備五狀三第806-807 頁)云云 ,惟金管會銀行局函覆稱:目前信用卡交易系統之專門知 識者均屬於該信用卡市場之參與者(包括發卡銀行、收單



銀行、國際組織及清算系統營運機構),依其營業執照均 無具有鑑定職務,亦無經政府委任認可,不宜擔任鑑定人 (見見本院卷三第121 頁),既然Visa、MasterCard等機 構與原告之利害相關,本院因此認上開Visa、MasterCard 鑑定報告尚無參考之價值。原告另提出系爭52張磁片內信 用卡資料與原告公司信用卡主機資料對比之資料(見民事 準備五狀三第811 至1038頁),主張黃○哲系爭52張磁片 內信用卡資料與原告公司信用卡主機保全之信用卡資料後 ,顯示近100%相符,認為系爭52張磁片內信用卡資料均來 自原告公司云云,然依上開刑事局94年7 月26日刑偵九一 字第0940113371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32 頁正反面)可看 出,系爭52張磁片內信用卡交易資料與原告公司89年至90 年10月間信用卡交易資料比對後,並不完全相符,且原告 自行比對資料是否完整,比對方法如何,均未進一步說明 ,逕自認為系爭52張磁片內信用卡資料與原告公司信用卡 主機資料近100%相符,實無根據。
(4)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定系爭52張磁片之外洩資料並非均來 自原告公司,且黃○哲處系爭52張磁片之信用卡資料並非 均來自黃青田徐宇辰,且黃青田徐宇辰處之外洩信用 卡資料亦非均來自張哲豪。因此,原告逕認系爭52張磁片 之信用卡資料均為張哲豪外洩,且與各銀行和解賠償或法 院判賠之損失,均為張哲豪外洩行為造成,尚無足夠證據 以證明。若因此將原告與各銀行和解賠償或法院判賠之損 失,均要求張哲豪賠償,亦不合理。既然原告認為本件侵 權行為所受損害僅限於張哲豪利用職務將原告公司自89年1 月起至95年5 月止之信用卡交易資料備份,並拷貝磁片或 光碟或列印紙本交與黃青田徐宇辰,再轉賣予黃○哲, 由黃○哲翁崇維將上開資料販售予國內各地偽卡集團製 成偽卡後盜刷獲利所造成原告之損害,如上所述,為避免 張哲豪賠償非其外洩信用卡資料而造成原告之損失,對於 原告主張受損害之金額自應予以限縮,以張哲豪電腦主機 、徐宇辰電腦主機或系爭52張磁片內之信用卡卡號,有重 複出現之卡號為認定之基礎,據以計算盜刷之金額,作為 原告受損害之金額,該損害金額始能認定與張哲豪之外洩 資料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就重複卡號之比對,刑事局在另 案刑事案件中已有比對結果,有刑事局101 年3 月5 日刑 研字第1010027026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225-227 頁 )。優利公司以上開刑事局比對結果為基礎,關於張哲豪 電腦主機內卡號與徐宇辰電腦主機內卡號重覆者有104 筆 ,加計張哲豪電腦主機內卡號與黃○哲系爭52張磁片內卡



號重覆者有27筆,再扣除「張哲豪電腦主機內卡號、徐宇 辰電腦主機內卡號與黃○哲系爭52張磁片內卡號三者重覆 者有8 筆」後(下稱重複卡號),重複卡號合計共有123 筆,並以此123 筆信用卡資料,對比原告所提出各該筆信 用卡遭盜刷之金額(即原證10、14、17、20內光碟資料) 後,總計此123 筆信用卡資料遭盜刷金額共469,205 元( 各筆卡號、盜刷金額、證據出處、盜刷金額計算均詳見附 件六所示),據以認定原告因張哲豪資料外洩行為所生之 損害,堪以採信。
3.綜上,原告因張哲豪竊取之信用卡資料洩漏予黃青田、徐宇 辰,並流向偽卡集團而製成偽卡及盜刷之行為,造成上開重 複卡號即如附件六所示信用卡遭偽冒刷卡,所受損失共計46 9,205 元。
4.對於原告公司本件之損害,張哲豪前已賠償原告公司972,00 0 元,原告亦已不爭執如上,張哲豪之賠償金額已高於因其 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失。因此,原告請求張哲豪賠償244, 752,556 元,乃無理由。
(三)黃青田徐宇辰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等5 人是否應 與張哲豪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優利公司是否 應與張哲豪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 責任,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8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民法第185 條規定,請求黃青田徐宇辰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等5 人就張哲豪資料外 洩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應與張哲豪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 賠償責任;原告另以民法第188 條規定,請求優利公司就張 哲豪資料外洩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應與張哲豪負連帶賠償 責任,然原告因張哲豪侵權行為造成之損害469,205 元,前 已經張哲豪賠償原告公司972,000 元而填補,張哲豪無庸再 對原告賠償,原告請求黃青田徐宇辰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及優利公司應與張哲豪負連帶賠償責任,均無理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被告張哲豪黃青田徐宇辰翁崇維林莉萍張純芝應連帶給付原告244,752,556 元;暨其中176,270,80 8 元本金自94年1 月1 日起,其中16,457,037元本金自95年 10月1 日起,其中32,535,880元本金自102 年12月1 日起,



其中296,339 元本金自106 年2 月1 日起,其中86,713元本 金自103 年4 月1 日起,其中6,750,000 元本金自105 年3 月1 日起,其中8,910 元本金自107 年11月1 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另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請求被告優利公司就上開被告張哲豪應給付201,56 0,928 元部分,暨其中145,164,194 元本金部份自94年1 月 1 日起,其中13,552,854元本金自95年10月1 日起,其中26 ,794,254元本金自102 年12月1 日起,其中244,044 元本金 自106 年2 月1 日起,其中71,411本金自103 年4 月1 日起 ,其中5,558,824 元本金自105 年3 月1 日起,其中7,338 元本金自107 年11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負連帶給付義務,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均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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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