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字,105年度,17號
KSDV,105,小,17,20180827,2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平方公分27公斤(正常壓力應為每平方公分40至45公斤); 而電流則高達175安培;又自儀電室人員處得知儀電室內儀 錶顯示P303泵浦之電流高達180安培(正常值應為120至130 安培)。此時,洪光林廣播華運前鎮廠現場領班黃建發,黃 建發知悉此一情形後,要求吳順卿關閉P303泵浦及自P303泵 浦輸出後通往地下管線之第1個阻閥。
6.吳順卿與黃建發巡視泵浦周邊的設備是否有異常、打自循環 並持氣體濃度測試儀器(VOC)及肥皂水去檢查管線有無洩漏 ,檢查後未發現問題,通報控制室,即自當晚約9時5分開始 外送試打,惟因為管線壓力未回覆正常,遂於當晚約9時15 分停止測試外送。
7.洪光林將現場數據及情形電話告知華運公司前鎮廠工程師陳 佳亨,陳佳亨與榮化公司大社廠工程師沈銘修電話聯繫後, 決定進行「保壓測試」(華運與榮化訴代認正確名稱為「持 壓測試」)。陳佳亨將此結論回報至華運公司控制室洪光林 知悉,便於同日晚上9時40分進行保壓測試。 8.保壓測試自103年7月31日當晚9時40分進行至10時10分,嗣 因華運、榮化兩端管線壓力分別為13.5公斤與13公斤,故華 運、榮化公司員工均認管線並沒有破口,華運公司即於當晚 10時10分重新啟動P303泵浦,並於10時15分開啟廠區內地下 管線阻閥運送丙烯。
9.當日晚上11時56分因不明原因引發重大爆炸(即稱系爭氣爆 事件)。
㈤損害賠償部分:
1.直航公司就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有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乙式,保險期間自103 年7月26日至104年7月26日(保單號碼:17471第03V0000000 )。
2.系爭車輛因故受損(即稱系爭車損),送往永驊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修繕,修復費用8萬3702元由原告於104年3月23日直 接給付予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並於是日取得直航公 司就系爭車損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四、本院之判斷:
㈠責任部分:
1.關於原告主張榮化公司取得系爭4吋管線所有權後怠於檢測 維護之過失:
⑴兩造對於系爭4吋管線於埋設完成後,依系爭舖設管線工 程合約第7條「產權歸屬」之約定,在試漏、試壓、清洗 無虞後視為完工,工程尾款繳清後,產權歸福聚公司所有 。嗣榮化公司於97年間併購福聚公司,因而取得系爭4吋



管線之所有權等節,均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4吋管線之 檢測維護義務人為榮化公司,則為榮化公司否認,並辯稱 系爭4吋管線不論法律上、事實上均應由中油公司負檢測 維護義務云云,茲首應審究者厥為系爭4吋管線之檢測維 護義務人為何人:
①系爭4吋管線之管理維護義務人應為管線所有權人即榮 化公司。
基於享有權利者負擔義務,榮化公司既得本於所有權人 地位,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系爭4吋管 線,自亦應負管理、維護系爭4吋管線之義務,此始亦 與民法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義務之規定相符。中油公 司僅因系爭3條管線為共同管群,避免道路重複開挖, 乃一併施工,就法理而言,自不因中油公司對管線代辦 舖設之舉,即生對管線之維護義務。至高雄市道路挖掘 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固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 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 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惟觀之同 條例第3條關於管線埋設人之定義:「指各類電力、電 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 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足見管線埋設人實指管線利 用人,依此解釋,負有同條例第39條擬訂管線檢測維護 計畫,並確實執行者,亦應為榮化公司,此始亦與享受 權利者負擔義務之原則相符。
②關於榮化公司辯稱:依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2條、 第7條約定,系爭4吋管線應由中油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事實上,系爭3條管線係以管群方式舖設,並共用陰極 防蝕系統,故多年來均由中油公司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 檢測維護,如中油公司認需由福聚公司或榮化公司分擔 相關費用,即會聯繫福聚或榮化公司出資分擔,益證中 油公司始為對系爭4吋管負管理維護義務之人云云之說 明:
A.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於契約之首即記載「茲經雙方 同意甲方(按:即福聚公司)設於高雄廠為配合業務 擴展需要,擬進口聚合級丙烯所需輸送管線工程委託 乙方(按:即中油公司)代為設計施工舖設,特訂定 本合約共同信守」(見刑案證據卷㈠第94頁背面), 足見,福聚公司依係合約委託中油公司代為「設計施 工舖設管線」,榮化公司將中油公司之合約義務,擴 張至管線舖設完成後之維護檢測事項,即難認與合約



意旨相符。又觀之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2條約定 「工程內容包括:㈠基本設計、購料、施工、檢驗、 陰極防蝕及清理(PIG通管)等服務項目」,該規定 既在規範舖設管線之工程內容,則所指「陰極防蝕」 即應為管線陰極防蝕系統之設計,而非指管線陰極防 蝕系統之維護無疑,如此,始與前後文提及之「購料 」、「施工」等文義一致;至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 第7條「產權歸屬:本工程管線經試漏試壓清洗(頂 PIG)無虞後視為完工,工程尾款繳清後,產權歸甲 方所有,惟在乙方石化站區內之設備產權歸屬乙方所 有,並由乙方負責操作維護,其操作維護費用由甲方 負擔」,其中所指「在乙方石化站區內之設備產權歸 屬乙方所有,並由乙方負責操作維護」即係謂在中油 前鎮儲運所內設備(例如泵浦、法蘭),因位在前鎮 儲運所廠區內,故雙方約定屬中油公司所有,中油公 司並使用前開設備操作管線輸送事宜,是中油公司依 合約第7條負責操作維護者僅有位於前鎮儲運所區內 之設備,不及於系爭4吋管線,則堪認前開約定亦與 系爭4吋管線之檢測維護事宜無關,是榮化公司曲解 上開合約文義,以圖脫免其基於系爭4吋管線所有權 人應負之管線維護義務,要非可採。
B.又管線長久埋於地下,受到周圍泥土環境、輸送物質 或外力的影響,會逐漸產生腐蝕劣化,當腐蝕達到一 定程度後,就可能會有管線破損而導致輸送物質外洩 的危險。自1928年美國開始運用陰極防蝕技術來保護 長途地下輸氣管線,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地下管線在 所處土壤環境中發生腐蝕劣化問題,基於每種金屬都 有本身的自然電位,陰極防蝕就是想辦法使金屬的電 位降低,讓需要被保護金屬鈍化以達到防蝕的方法。 發展至今,陰極防蝕技術(目前有兩種工法,一者為 犧牲陽極法,一者為外加電流法;系爭3條管線所採 為外加電流法)已成為有效的地下管線防蝕工法,並 可與管線的塗裝、包覆等工法結合,以達到最佳的防 蝕效果。以系爭3條管線而言,除有柏油包覆外,亦 同時受到中油公司外加電流式陰極防蝕系統的保護( 參見刑案證據卷㈠第9頁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氣爆 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定」測試報告)。中油公司為 確保整流站對各地下管線之供電情形,針對陰極防蝕 系統測電站之電位檢測及整流站之維護調整,有委託 業者進行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作,此亦經證人即金茂



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經理王自強、岳軒科技有限公司負 責人郭富賢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72頁~第 281頁),是榮化公司所指「系爭3條管線係以管群方 式舖設,共用陰極防蝕系統,故多年來均由中油公司 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維護」者,應係指陰極防蝕零星 維護工程(針對陰極防蝕之供電進行維護),而不及 於管線陰極防蝕效果是否足夠、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 蝕劣化之相關檢測。又依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 化廠設備檢查課課長秦克明偵訊所證:陰極防蝕只是 一種防蝕的方法,今天我們中油公司在做陰極防蝕的 同時也有對李長榮公司這條4吋管線做陰極防蝕工作 ,但不表示我們有此義務,因為該爆炸的三條管線是 併行埋設,若我們做陰極防蝕而其他二條沒有做的話 ,會銹蝕的更厲害,且(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程)每 個檢測站的計價是一樣,是以站為單位,而不是以線 為計價單位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39頁),可知 陰極防蝕零星工程之維護效果及於系爭3條管線,此 乃基於系爭3條管線為一管群並一起供電之必然結果 ,非可逕謂中油公司有為榮化、中石化公司維護管線 之意。
C.然陰極防蝕僅為避免長途管線腐蝕劣化之方法,終究 無法憑此得知地下管線是否已有腐蝕劣化之情形。為 瞭解陰極防蝕對管線提供之保護是否足夠之檢測方法 ,間接檢測方法即包括緊密電位量測、地表電位梯度 量測、電流衰減方式、智慧型PIG檢測;直接檢測方 法即指開挖,此亦據證人即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化學 研究所工程師羅俊雄證述明確,合先敘明(詳見.1. ⑵.②)。而前開檢測即應油福聚公司主動與中油公 司締約、委託中油公司進行,此參以中油公司於87年 2月19日邀集福聚公司(由陳喬松代表出席;下略稱 系爭87年2月19日會議)在內之廠商,召開「下游廠家 地下長途管線漏油防止追蹤會議」,並於會議中提醒 「今日再次邀集各位,就彼此間地下管線檢測及維護 問題意見交流,日前本公司發文各位,是希望連接雙 方石化品輸送地下管線,要自行或委託第三者做安全 檢測」(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93頁),福聚公司因此 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針對系爭4吋管線進行緊密電 位檢測,此除據證人陳喬松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外 ,並有中油、福聚公司針對系爭4吋管管位偵測、包 覆劣化檢測及衛星定位等事宜簽訂之委辦工程契約書



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301頁、第242頁),益 證榮化公司早已知悉系爭4吋管線應由其自負維護檢 測責任。是其辯稱系爭4吋管線多年來均由中油公司 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檢測云云,明顯刻意忽略中油公 司進行緊密電位等檢測係受福聚公司委託之事實,擅 將所有權人關於管線之維護檢測責任不當限縮至僅有 分擔檢測費用之義務,所辯要不可採。
③中油公司固擁有及管理使用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 、整流站及檢測站,惟仍不得作為榮化公司推諉其基於 所有權人地位對管線負檢測維護責任之理由。
又參加人中油公司對於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及所 有整流站、檢測點自始均為中油公司擁有及管理使用, 並未移轉予榮化公司一節固未爭執,惟縱便如此,仍無 礙於榮化公司針對「管線」本身進行防蝕效果是否足夠 之緊密電位量測、地表電位梯度量測、電流衰減方式、 智慧型PIG檢測。再者,縱上開檢測需利用系爭3條管線 陰極防蝕系統、整流站、檢測點,中油公司於系爭87年 2月19日會議中既已言明「希望連接雙方石化品輸送地 下管線,要自行或委託第三者做安全檢測...各位所需 用的圖件本廠可以提供」(刑案證據卷㈠第293頁), 中油公司當無不配合提供整流站鑰匙之理,惟榮化公司 未曾向中油公司索取鑰匙一情,業據中油公司函覆明確 (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41頁),則榮化公司自取得系爭4 吋管線所有權後,未曾為任何保養檢測,當為榮化公司 之疏失,要與中油公司有無將系爭3條管線管群陰之極 防蝕系統及所有整流站、檢測站移轉予榮化公司一節無 涉。
④榮化公司已有足供辦理檢測之管線圖資,其辯稱未取得 圖資,無從進行檢測云云,亦不可採。
至榮化公司另辯稱其未取得系爭4吋管線圖資,無法進 行管線檢測維護云云,惟查,福聚公司於86年11月26日 即依據中油公司提供之資料繪製完成系爭4吋管線路徑 圖(含整流站位置圖),有李長榮公司所屬地下原料管 線平面佈置圖附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312頁), 又因福聚公司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進行系爭4吋管線 管位偵測及衛星定位,而取得系爭4吋管線之衛星定位 成果圖(由福聚公司陳喬松簽收),有委辦工程契約、 衛星定位成果圖簽收據等件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 第242頁~第244頁、第253頁)。依陳喬松於刑案審理 中所證:「(檢察官問:所以到你們要做緊密電位時,



那時GPS的技術已經發展出來,所以才要做那樣衛星定 位將管路確實的位置定出來,是否如此?)是」、「( 檢察官問:所以做完衛星定位的管路位置是比較正確的 ,是否如此?)是」(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95頁),據 上,足見榮化公司已取得系爭4吋管線路徑圖,復在GPS 技術發展後取得更為精確之管線衛星定位成果圖,其辯 稱未取得管線圖資,無從進行檢測云云,亦不足採。 ⑤綜上,榮化公司為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人,並對該管 線負有維護管理義務。榮化公司辯稱:中油公司為管線 埋設人,應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 對管線負檢測維護義務云云,為不可採。至參加人高雄 市政府水利局另指中油公司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 行緊密電位檢測,報告顯示在二聖、凱旋路口附近曾出 現電位值異常(見刑案證據卷㈡第271頁),倘中油公 司遵循國際通用標準及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之規定進 一步開挖,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事云云 ,惟中油公司對系爭4吋管線既不負檢測維護義務,則 縱報告顯示二聖、凱旋路口曾出現電位異常,亦無從課 予其為檢測系爭4吋管是否為箱涵包覆而開挖之責任, 併予敘明
⑵榮化公司自97年間取得系爭4吋管線後,長期使用該管線輸 送丙烯至所屬大社廠以製作PP(聚丙烯)塑膠粒獲取利潤 ,卻未曾對地下管線之陰極防蝕保護效力及包覆層有無腐 蝕劣化各節進行檢測,自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①地下管線應定期進行陰極防蝕保護效力及包覆層有無腐 蝕劣化等相關管線檢測。
經查,地下管線長久埋於地下,受到周圍泥土環境、輸 送物質或外力的影響,會逐漸產生腐蝕劣化,尤以地下 環境將使金屬管線因在土壤等電解質中產生腐蝕性直流 電進而使構體發生破損,故地底下的環境將使「地下」 管線較一般「地上」管線更易發生腐蝕,且該腐蝕劣化 因管線深埋於地層中而無法以目視輕易察覺,當腐蝕達 到一定程度,即可能發生管線破損、輸送物質外洩之危 險。是現今對於「地下」管線之保護,除採以陰極防蝕 技術與管線塗裝、包覆等工法結合,以達到最佳防蝕效 果外,並應定期針對管線進行檢測陰極防蝕保護效力或 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檢測(見工業技術研究院「 高雄氣爆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定」檢測服務報告), 此參以中油公司訂定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 要點5.1.2「超過10年者,每隔5年量測一次為原則」、



榮化公司大社廠PSM11設備完整性管理辦法5.5.1「 Class1管路系統規定之流體管路,必須每年執行一次外 部檢查與厚度量測」(見卷㈠第210頁~第212頁;刑案 證據卷㈠第344頁背面)益明管線應定期進行陰極防蝕 保護效力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檢測,否則無從 得知管線在地下環境之腐蝕情形。
②管線檢測方法具有多樣性,應可期待榮化公司履行其管 線檢測義務,惟榮化公司自97年間取得系爭4吋管線後 ,迄氣爆事件發生前均未針對該管線「地下」管線部分 進行前開任何管線檢測。
A.又地下管線之檢測方式,可分為間接檢測與直接檢測 ,按照國際規範所謂的間接檢測方法除了緊密電位外 ,還有地表電位梯度量測、電流衰減法、智慧型探頭 (分超音波、磁波原理);至直接檢測方式則為直接 開挖檢視,此業據工業技術研究院羅俊雄於刑案審理 中證述明確,並有同院工業材料研究所王瑞坤撰寫「 地下管線檢測之評估」一文在卷可參(見刑案證據卷 ㈠第153頁;卷㈠第192頁)。上開間接檢測方式中, 較有效之方式即為智慧型探頭(打PIG),此亦據工 業技術研究院翁榮洲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地 下管線的檢測方式,你剛才說緊密電位只是其中一種 ?)是」、「(問:是否還有其他的檢測方式?)地 下管線其實比較有效的檢測方式就是打PIG,我們叫 ILI,就是In Line Inspection,它的方法就是把一 個檢查的工具放在管線裡面,沿著管線走,然後出來 之後,再把這些數據蒐集出來分析,就可以大概知道 管壁有無減薄或破裂」(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46頁) 。又中油公司自83年至90年間採取智慧型探頭方式實 施檢測之管線已達957.9公里,此亦有監察院91年糾 正案彙編在卷可憑(見卷㈡第85頁),足見此檢測方 式於90年間已廣泛採行;又不同的間接檢測方式可以 針對同一各異常點進行交叉比對,確認該點在實施其 他檢測方式下是否亦屬異常,如透過間接檢測方式仍 無法確認係何原因造成異常,間接檢測之最終驗證就 是採直接檢測即開挖之方式確認之,此參以證人羅俊 雄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緊密電位是其中檢測的一個 方法,就像人生病了,我去醫院照X光發現我的肺部 裡面有個白點,有了白點後,我一定會尋其各種檢查 方式來了解,所以基本上除了緊密電位量測方法,其 實,還有其他檢測方法可以來做執行,執行完後,將



結果交叉比對,比對完後,如果確認這點同時在其他 方法也會有所謂的異常的話,這點很可能就會是我們 認為所謂的異常...間接檢測的最終驗證的話就是直 接檢測就是開挖」、證人即工業技術研究院何大成於 刑案審理中證稱:「現在所有的緊密電位及其他的一 些驗證方法都基於就是在理想狀況之下,就是那些影 響因素能夠盡量排除的情況下,他能驗證到什麼程度 ,所以才會有第二種方法或第三種方法去疊代,去增 加他的確認性...當我其他方法都去驗證、排除之後 發現這個好像可能性是變得比較高時,我也無法用既 有的量測,就是我用我最好的科技技術去量測,我還 不確定時,最好的方法就是開挖驗證」(見刑案證據 卷㈠第153頁、第162頁背面),由此足見,針對系爭 4吋管陰極防蝕電位是否足夠、或包覆層有無腐蝕劣 化可採行之檢測具有多樣性,並可藉由彼此交叉比對 之方式提高檢測結果之正確性,應可期待榮化公司針 對系爭4吋管線定期為上開檢測。
B.惟榮化公司於97年間併購福聚公司而取得系爭4吋管 線所有權後,雖藉此管線輸送丙烯並生產塑膠等製品 ,成為公司主要的獲利來源,迄至103年系爭氣爆事 件發生前,卻未曾就系爭4吋管地下管線陰極防蝕保 護效力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各節進行任何檢測 。甚者,榮化公司大社廠訂有前揭「PSM11設備完整 性管理辦法」,辦法第5.5.1關於應每年執行一次管 線外部檢查與厚度量測之規定,並未排除地下管線, 參之前揭說明,因管線所處環境之影響,「地下」管 線較之「地上」管線更有檢測之重要性,惟榮化公司 大社廠依前揭辦法5.5.1規定執行之管線厚度量測, 亦僅針對廠內「地上」管線,而未及於地下管線,此 經榮化公司自承在卷(見卷㈡第313頁),自堪認榮 化公司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榮化公司雖辯稱,中油公 司訂定之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為該 公司之內規,榮化公司對於管線之檢測自不受前開規 定每隔5年應進行一次緊密電位量測之限制云云,惟 查,榮化公司縱無遵循中油公司前開內規之義務,惟 其仍應於「一定之期限」內,就前開所舉之直接、間 接管線檢測方式,進行管線陰極防蝕保護效力或包覆 層有無腐蝕劣化之任何檢測,惟其既無法說明依榮化 大社廠之規範,系爭4吋管應進行管線檢測之期限為 何,且事實上,該管線自榮化公司97年取得所有權迄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之103年間,均未曾針對系爭4吋地 下管線進行任何檢測,是其前開所辯,無疑為飾卸之 詞,要非可採。
③緊密電位檢測係針對各別管線為之,中油公司固於96年 間針對其所有、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惟該 檢測結果僅能反映系爭8吋管線防蝕電位有無異常,榮 化公司以中油公司前開檢測效力亦及於系爭4吋管線云 云,並非可採。
A.一般而言,長途地下管線每1公里均設有一個電位測 試點,以方便進行陰極防蝕效果評估,但此法只能理 解測試點附近管線的陰極防蝕狀況,對於兩測試點間 約1公里長度的管線狀態如何,則無法進行評估;因 此對地下管線進行近距離緊密式的電位量測,每隔3 -5公尺量測電位一次,將可瞭解整體管線之陰極防蝕 效果,而此方法即是緊密電位量測(close interval potential survey)。據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 設計者中鼎公司楊進財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系爭3條 管線雖用同一個通路,但各別管線目前防蝕電位夠不 夠,仍要針對每一條管線各別量測。3條管線的陽極 補充量我們在計算時是一樣的,但因為管線劣化的速 度不一樣,在塗層的部分劣化的速度不見得會一樣, 有時也許施工工人比較不注意或是有碰撞什麼,也許 塗層的地方就比較脆弱,就比較容易腐蝕,所以每支 管線因為劣化程度不一樣,所以它腐蝕的速度不見得 會一樣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37-1頁),參以中 油公司煉製研究所工程師邱德俊於行政法院審理時亦 陳稱: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雖然做在一起,但檢測 是可以區分,因為管線的尺寸不一致、管線路徑土壤 的環境亦不盡相同,管線在道路維護開挖時也會有不 同的狀況,換言之,管線的防蝕狀況會隨著時間、環 境而有改變,故各條管線得到的電流不同,在數據上 也會有所差異,這些差異即表示管線的防蝕狀態。當 量測其中一條管線時,只會得到一條管線的電位等語 (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36頁)。由此,緊密電位檢測 本質上即係針對各別管線之防蝕電位進行檢測,且施 行之方法係由檢測人員在管線正上方對管線進行之電 位量測,所測得者自僅有該條管線之電位,要無疑義 。況依邱德俊所述,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於89年間 均曾委託中油公司針對系爭4吋、6吋管線進行緊密電 位檢測,惟倘針對管線中一條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



,檢測效力及於管群中所有管線,福聚、中石化公司 又何需分別針對管群中各別管線委託中油公司重複進 行檢測,益徵榮化公司辯稱緊密電位檢測效力及於系 爭3條管線云云,並不足採。
B.至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雖證稱:「(問:但量出來的 不會是那支中間懸空的管線?)它是混合的,因為三 管線現在等於是你用電線bonding在一起,它就變成 一條管線,你看到是一個混合的狀況,你不曉得誰是 誰」、「我舉例10條管子全部都串在一塊兒,你在上 面做緊密電位,你看到是10條管子的混合電位」等語 (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54頁背面),榮化公司乃援引 羅俊雄前開所證,辯稱緊密電位僅能測得系爭3條管 線之混合電位,無法測得各別管線之電位云云。惟查 ,系爭3條管線為一管群、共用陰極防蝕系統(即整 流站、測試站、陽極),係指系爭3條管線各焊接供 電之電線,係一起連接至整流站供電,此即所謂「電 連通」,惟系爭3條管線仍得測出各別之防蝕電位, 此業據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設計者楊進財於刑 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再者,系爭3條管線 客觀上亦未有證人羅俊雄所指「以電線綁在一起」、 或「全部串在一起」之情形,而係平行舖設,此參見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10330001362號鑑定 報告之管線照片即明(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1頁),是 羅俊雄關於測得數值為系爭3條管線混合電位之證述 ,既係基於其對系爭3條管線埋設情形為「用電線綁 在一起」、「串在一起」之認知所為之推論,其所證 即難認與事實相符,此參以羅俊雄於同一次審理程序 亦證稱:「中油的配置我不瞭解,所以我也不方便作 任何的comment」等語益明。
C.綜上,中油公司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 位檢測之檢測範圍不包含系爭4吋管線,是榮化公司 自不得以中油公司已針對己所有8吋管進行檢測,而 解免其對系爭4吋管線進行維護檢測之責任。
④榮化公司如定期採前開管線檢測方式,並代疊檢測,即 可發現系爭4吋管線防蝕電位不足、管線包覆劣化,要 不因管線為箱涵包覆致無法檢出。由此,堪認榮化公司 未為任何管線檢測,與系爭4吋管管線破裂及系爭氣爆 事件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A.對管線施以緊密電位檢測,管線會因遭箱涵包覆而呈 現電位異常。




a.按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氣爆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 定檢測服務報告謂:「根據實務經驗,箱涵存在會 造成管線電位的異常,但無法由管線電位的異常狀 況來判斷管線是否穿越箱涵(穿越箱涵的管線因周 圍沒有土壤,陽極地床放電產生的保護電流無法藉 由土壤進入管線,以致穿越箱涵的管線無法獲得陰 極保護)或是位於箱涵下方(管線在箱涵的下方通 過,管線周圍仍有土壤介質存在,則管線仍可受到 陰極保護)」(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3頁背面),足 見,針對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時,會因管線為箱 涵包覆而呈現電位異常,惟如欲判斷管線係穿越箱 涵,抑或是自箱涵下方通過,則仍須藉由其他檢測 方式去疊代,以增加確認性。又觀之中油公司於96 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之緊密電位檢測,其中 ,測量點5783附近折線圖呈現之波峰經范棋達註記 為「排水溝」,該排水溝即為系爭北側箱涵,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8吋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報 告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71頁),足見8吋 管線因遭北側箱涵包覆,緊密電位折線圖在測量上 確實會出現波峰異常,此參以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 證稱:「其實看到管線電位突然的異常,看整個圖 的話,其他地方都是大概很均勻,...5783有跳起 來,跳起來的原因當然以量測的話有幾個因素,因 為我們在量測時,是把我們比較的參考電極放在地 表,所以與地底下所處的介質土壤到底是沙土、黏 土有關,如果有一個水泥箱涵因為與旁邊的土壤介 質不一樣,自然也會產生這種異常現象...如果管 線的包覆破損也會產生那種異常現象」等語益明( 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53頁),堪認管線如遭箱涵包 覆,在緊密電位折線圖上即會呈現電位異常現象( 即波峰)。
b.至榮化公司雖辯稱,依中油公司針對系爭8吋管線緊 密電位檢測結果,亦未檢測出異常云云,經查:中 油公司104年9月24日油儲發字第10410502660號函 雖謂:「高雄市凱旋路與二聖路口本次氣爆疑似洩 漏點之位置,本公司未曾檢測出數據異常」(見卷 ㈠第230頁),惟系爭8吋管線之緊密電位檢測報告 於5783測量點出現之波峰,即屬異常,此業經證人 范棋達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 214頁背面),范棋達亦係基此乃按中油公司長途



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5.3.2「建議『 異常點』改善之方法:瞭解是否有結構物影響」, 遂返回現場比對地形地貌,見測量點5783範圍內有 一人孔蓋(即系爭北側箱涵),即誤將人孔蓋視作 下方有排水溝等結構物,逕認測量點5783呈現之波 峰異常係受結構物影響,遂在波峰處註記「排水溝 」而未進一步以其他檢測方法去疊代,確認地下管 線有無防蝕效力不足或包覆破損之情形,應認與地 下管線檢測之常規作法有違(惟中油公司前開檢測 係針對其所有8吋管線,其對系爭4吋管線不負檢測 維護義務,已如前述,是其縱對8吋管檢測方法或 檢測報告之判讀與常規有違,亦與系爭氣爆事件無 涉),由此,中油公司前開函文係錯認測量點5783 之緊密電位檢測未出現異常,無從據此即認榮化公 司所辯可採。
⑤在緊密電位檢測以外之其他間接檢測方式中,直接進入 管線內所進行之檢測,顯不因管線是否為箱涵包覆而影 響檢測結果。
況依地下管線間接檢測方式中智慧型探頭,即相當於使 用內視鏡的方式,把探頭丟進管線找有問題的地方,類 此檢測方式既系直接進入管線內進行,顯不因管線是否 為箱涵包覆而影響檢測結果,亦不以榮化公司具備開挖 道路資格始得採行,是榮化公司辯稱其曾以103年12月 12日榮化800字第14111號函向原告所屬工務局申請挖掘 道路以進行管線檢測,卻因非系爭4吋管線之埋設人而 遭否准(見卷㈠第208頁),其客觀上無從進行管線檢 測云云,仍無從逕以免除其基於所有權人對管線應盡之 檢測責任。綜上,除緊密電位檢測,榮化公司尚存有多 種管線檢測方式可疊代、確認地下管線有無防蝕效力不 足或包覆破損之情形,且倘為之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管 線防蝕電位不足或包覆層劣化,是該不作為自與系爭氣 爆事件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⑶被告王溪洲為榮化大社廠廠長,對系爭4吋管線負有檢測 義務;又訴外人李謀偉為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榮 化公司所有之地下管線應訂有定期檢測之政策並進行監督 ,其過失侵權行為即屬榮化公司之侵權行為。
王溪洲為榮化大社廠廠長,對系爭4吋管線負有檢測維 護義務:
按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 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



應確實執行,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 明確,前開規定所指之「管線埋設人」即為「管線所有 權人」,已如前述,榮化公司為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 人,並使用系爭4吋管線輸送丙烯以營利,自應由該公 司依前揭規定擬訂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茲應審究者為,依榮化公司內部之分層負責,系爭4 吋管線之檢測係何人之職責。經查榮化公司在高雄設有 高雄廠、大社廠、林園廠、小港廠及高雄碼頭儲運站, 各廠(小港廠無地下管線)對於所屬地下管線之保養維 護均自行決定,此業據榮化公司、王溪洲陳述明確(見 卷㈡第285頁背面),核與時任榮化公司林園廠廠長劉 倉任刑案偵訊中證稱:管線維修保養公司是給各廠長去 決定等語相符(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91頁),堪認依分 層負責,榮化公司大社廠所屬系爭4吋管線之維修檢測 為大社廠廠長之職責範圍,王溪洲自應就其違反高雄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對系爭4吋地下 管線之防蝕效力或包覆情形進行檢測,未及時發覺管線 為箱涵包覆、防蝕效力已有不足,終至管線出現破口並 導致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負損害賠償之責。
②訴外人李謀偉為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榮化公司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