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8年度,8號
KSDM,108,金重訴,8,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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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預計達成的總目標。參加全年度營運計畫,督導長要提出 該區的年度營業額。在會議中,比如說我這個督導區1年度 目標只有500萬,公司覺得不夠,董事長會直接要求是否再 上調,公司叫我們調高,我們就盡力達到公司目標。各區督 導長要定出年度目標,我一般都是把我上年度的一些狀況, 再確認我的客戶到期,預估可能續存,就當成是我這年度的 目標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足見,督導長每年均 須整合擬定各區的年度業績計畫,再到總公司開會討論,由 總公司定下各區業務目標,並由督導長督導該區達成。㈡、其次,每月舉辦之督導長會議,最主要是討論各督導區之本 月及次月業績,業經張和復張曼瑜方重羅卉姍、徐文 龍、蔡金茂、劉玉山,於本院審理時一致證述在卷,並有10 2年間之多次督導長會議紀錄(詳後述)可佐。除此,張曼 瑜另證稱:我在103年回繫情任職後,每個月要提出下個月 的營運目標(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酌以本院審理時, ①、羅卉姍證稱:督導長會議,先討論上個月業績有沒有達 標,再討論下個月該怎麼做,每個單位督導長預估下個月業 績,在督導長會議裡討論。督導區至少有兩個處,所以我會 問處經理下個月可做多少。我們也不能亂預估,下個月怎麼 做,都是處決定等語(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②、李慶 鎮就檢察官所詢「督導區會有每個月營運目標嗎」,證稱: 每個月我們先跟所有業務、主管討論下個月怎麼做,然後由 我去督導長會議,有時經理或副理會陪我去。如果業績不符 合公司需求,當場主管會跟我商量如何提高業績等語(109 年4月16日下午筆錄)。③、徐文龍證稱:督導長會議,其 實都是談業務檢討,比如這個月做的不好,下個月各單位有 何增加業績的計畫,看董事長如何裁決等語(109年2月20日 上午筆錄)。④、方重亦稱:我去公司開會,我會問各個處 經理,這個月要做多少或可以做多少,要他們寫一下等語( 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堪信每月舉行之督導長會議,除 檢討上月業績,更須討論本月甚至次月的業績,督導長須協 調區內員工意見,並預估及擬定提出增進各月業績之計畫。六、督導長經常於督導長會議,參與獎勵辦法之討論及訂定:㈠、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所詢「要如何將業績逼出來」,張和 復先證稱:要求督導長去跟業務員督促,督導長以前都是做 保險業務等語。再就檢察官所詢「督導長如何讓業務衝業績 」,證稱:大部分是談獎勵,例如月初10天內多做10件或20 件,1件就會多1千元給業務,這由總公司來發佈。對業務提 供獎勵,大部分是逼月初的業績。因為報業績都在後半個月 較多,所以跟督導長開會研究,月初要獎勵,這有正式開會



。督導長到總公司開會,決定下個月獎勵。比如這個月要達 到多少,整個督導區照總公司的獎勵。業務專員、經理、督 導長的業務獎金是固定的。要提高業績,有特別獎勵辦法。 比如上個月業績不太好,這個月要衝業績,就前10天或前5 天有多業績的有特別獎勵。特殊獎勵及衝業績,由督導長會 議提方案,大家一起討論,月底前先擬定下個月獎勵辦法, 比如要兩倍業績就催得強一些。大部分每個月都有不同獎勵 方式。不是加5百,就是加1千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 )。除此,就檢察官當庭提示之「2015年版業務制度篇-職 級設置及獎金比例」(證據八卷71頁),張和復證稱:督導 長、處經理、主任、業專都沒有薪水,是按照該份資料的薪 酬簡易表所載比例計算獎金,獎金比例及分配,不是我個人 決定,是經過開會決定,督導長、總經理一定要參加。在之 前契約增值金4%時,獎金就已經決定及固定,這個一定是督 導長來跟我要求的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㈡、張和復前揭證述,與張曼瑜所證稱:督導區的重點是招業績 ,招業績有固定制度,比如1件固定發8千塊。督導長會跟公 司說,可否給獎勵,他們督導區要什麼連動獎金,我覺得董 事長每次開完會都很難過。(妳的回答是否指,既有獎金制 度外滿多要一些激勵的獎金?)對,那是開會的重點等語( 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相符。至於蔡金茂、劉玉山、徐文 龍雖均稱:督導長會議提到獎勵辦法,由董事長作最後決定 。但蔡金茂、劉玉山亦同稱:督導長會議,確有討論特別獎 勵措施:劉玉山並證稱:督導長會議有人提議加碼獎勵辦法 ;我沒做督導長之前,他們都反應過等語(109年2月20日上 午筆錄)。除此,就檢察官所詢「張和復張曼瑜稱,開會 時督導長會提議加獎金激勵業務,有這樣的事情嗎」,徐文 龍亦證稱:我們會去爭取,就是針對業務的發放方式,每個 月額外發放,我們會跟董事長這邊,在開會時有一些想法, 希望他能夠調整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益證張和 復、張曼瑜前揭證詞為真。
㈢、再者,李慶鎮徐文龍羅卉姍方重多次出席督導長會議 ,並於會議上,檢討談論各督導區上月業績及本月預定業績 、獎勵辦法等情,確有:①、「102年3月5日督導長會議紀 錄(出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羅卉姍:議題:二月份業 績,三月份新的競賽期間、獎勵辦法,預定三月份業績目標 )。②、102年4月3日督導長會議紀錄(出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方重,議題:三月份業績,四月份獎勵辦法,額 外獎勵、上半年旅遊獎勵,預定四月份業績目標)。③、10 2年5月7日督導長會議紀錄(出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



羅卉姍,議題:四月份業績,五月份獎勵辦法,預定五月份 業績目標)。④、102年6月3日督導長會議紀錄(出席人含 :李慶鎮徐文龍方重羅卉姍,議題:六月份以後督導 長會議將由各督導長輪流當主席,五月份業績,六月份獎勵 辦法,預定六月份業績目標)。⑤、102年7月5日督導長會 議紀錄(出席人含:主席李慶鎮徐文龍方重羅卉姍, 議題:2013年業績,六月份獎勵辦法之業績、提早達成之獎 勵,預定七月份業績目標)。⑥、102年8月9日督導長會議 紀錄(出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方重、主席羅卉姍,議 題:七月份業績、八月份獎勵辦法、提早達成之獎勵,預定 八月份業績目標)。⑦、102年9月10日督導長會議紀錄(出 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方重羅卉姍,議題:八月份業 績、九月份獎勵辦法、本月加碼、團體服獎勵,預定八月份 業績目標)。⑧、102年10月7日督導長會議紀錄(出席人含 :李慶鎮徐文龍,議題:九月份業績、十月份獎勵辦法、 預定十月份業績目標)。⑨、102年11月5日督導長會議紀錄 (出席人含:李慶鎮徐文龍方重羅卉姍,議題:十月 份業績、十一月份獎勵辦法,早鳥舉績獎、個人舉績累責獎 、副理處經理組加碼獎、團體服獎勵、預定十一月份業績目 標)可佐(詳證據八卷23至31頁)。
㈣、又檢察官當庭提示「繫情集團公告(103年3月4日)3月份加 碼獎勵辦法」(證據八卷136頁),徐文龍證稱:總公司每 個月會定一些較特殊的獎勵,像這個都是佣金以外的加碼獎 勵等語。及就「為何該獎勵辦法,只到副理組、處經理,沒 有督導長」,證稱:當初的想法,應該是叫單位組織去做, 只發到副理跟處經理,叫督導長要鼓勵他們努力達成:這種 獎勵在99年時就有,幾乎每個月都有,只是內容、獎勵方法 對象不同。會變化調整,在督導長會議提出來給大家看,問 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發文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 。亦明確證稱督導長要督促業務員,達成預定業績目標。㈤、綜據上開證述及物證,暨繫情集團經常公告獎金、旅遊等不 同獎勵方案(例:證據八卷129、131至137、138至141頁) ,而各督導區又為集團業績良劣之關鍵單位,獎勵辦法則關 係各區成員的當月實質收入,堪信張和復所稱「督導長經常 要求、建議及參與擬定各種獎勵辦法」等情確為真實。七、生活契約本金及增值金調整前,曾與督導長開會討論:本院 審理時,張曼瑜徐文龍證稱,生活契約本金及增值金曾調 整過。至於蔡金茂、徐文龍雖均推稱由總公司作決定;蔡金 茂則稱:本金增值金好像沒改過等語。但張曼瑜證稱略以: 改增值金的金額,11萬4千元增加到14萬4千元,是開會決定



的。(誰可以去參加這個會議討論增值金?)督導長跟處經 理;本金增加,3萬8千元調到4萬8千元,也是開會同意等語 (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蔡金茂亦稱:通常有討論,討 論結果到最後還是總公司決定,我們會討論,比如說外面同 樣東西的市場競爭性,競爭性是指增值金。曾經討論過要提 高增值,有做過這個內容的討論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 錄),堪信督導長曾參與討論生活契約及增值金之調整。八、綜上所述,各督導區為集團員工配置、業務推廣之最重要核 心單位。督導長須協助公司選聘各區助理、面試新業務員、 初步教導新進業務員銷售知識、提報晉升人員予總公司,足 見督導長有管理區內人事之權責。又督導長須先審閱區助理 所作報表,總公司撥付各區之行政經費金額雖不多,但督導 長得決定用途,並為開發業績,而經常舉辦活動及教育訓練 ,足見督導長有管理各區日常事務之權責。除此,督導長更 須整合區內成員意見,於年初預擬下年度業績及營運計畫, 並於每月督導長會議,討論當月業績及預擬次月業績與計畫 。更經常建議及參與獎勵辦法之討論及訂定、增值金之修訂 。前揭事務均為維續集團營運的重要事務,相關權責與一般 業務員,顯有歧異。因此,督導長雖非得代表公司作最後決 定權之人,但確為集團管理各所屬督導區人事的最重要核心 。何況區內業務員的業績,督導長得依規定分得佣金。從而 ,督導長自應就所轄督導區內所招生活契約承擔相關罪責。肆、張和復為繫情集團管理核心:
一、張和復稱:我很少過問公司帳,婚後很多命令及開會,都是 張馨尹在聯絡,我沒在管理資金等語。洪梓媛於調訊時稱: 張馨尹是張和復的太太,集團其他公司帳務她會經手,她有 權決定是否付款,103年8月前,銀行資金調度撥用,由張和 復或張馨尹核准(104年9月14日調查筆錄)。及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張馨尹跟老闆有決策權,他們是最後決策的人;張 馨尹與張曼瑜做的事差不多,都是管錢等語。然為張馨尹所 否認,致須究明婚後張和復是否仍實際掌管公司,暨查明被 告張馨尹是否為應負相關罪責之核心人士。
二、本院109年2月13日上午及同日下午審理時,就「繫情集團三 家公司之大小章,印鑑、存摺,置放於何處」:㈠、張和復 先後證稱:「大小章由我保管,存摺由會計保管。印鑑有時 在我這,有時在張曼瑜、張馨尹處」;「存摺、印鑑,在張 馨尹處」。㈡、張曼瑜證稱:「大小章由我保管,存摺、印 鑑由會計保管」。㈢、李怡慧(會計)則稱:「存摺、印鑑 在張和復處」。㈣、證人洪梓媛:公司大小章,通常在老闆 那邊,銀行本子在我這。印章不在我這裡,沒印象不確定,



但不是在老闆那邊,就在張曼瑜、張馨尹那邊等語。㈤、林 秋華證稱:我不經手公司大小章,大小章有時放在董事長桌 子底下,存摺及印章好像也是這樣等語,渠等所述略有歧異 。酌以三家公司營運時間甚久,人事迭有更替,原就難逕認 「大小章,印鑑、存摺,均長期固定置放同處」。況且,衡 諸各政府機關及中型公司,設有大印室或專責保管印章文件 之單位,可知實際上有決策或管理權者,未必親自保管上開 物件。為此,有藉細究公司資金、票據、財務、報表開立、 核發、審閱等流程,釐清個人權責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院審理時,徐文龍證稱:張和復掌握公司財務及資金,他 是董事長,公司事務由他決策主導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 筆錄)。而張和復與張馨尹結婚後,曾擔任公司顧問之許正 昌,亦證稱:103年1到3月間,是董事長作主。那段期間, 督導長會議,大家可以討論表示意見,但最後是由董事長拍 板決定。我覺得所有業務是董事長做決定,行政上瑣碎事情 由總經理發號司令等語(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25分筆錄) ,即指證不論結婚前後,張和復均為集團事務及財務之最後 決定權人。
㈡、又本院審理時,洪梓媛證稱:我的工作是付款,含契約滿期 款及增值金、薪資、公司費用。簡淑慧是做應收,就是客戶 匯錢進來,由她去確認後開發票;客戶匯錢進來後,林秋華 負責製作契約書給客戶。我依契約給付客戶款項,要給當時 主管張曼瑜或張馨尹,及老闆看過,張和復是最後看的人。 每月的員工薪水是我負責,我製作一張總表,給當時主管張 曼瑜或張馨尹看,看完後再給張和復核章,然後再去匯錢。 督導區的績效獎金,由區助理先核算整理,再送到我這邊核 算,核算沒問題後,我就列總表。我任職期間老闆是張和復 ,管錢的人分別為張曼瑜及張馨尹,我把資料給當時管錢的 人,但我會跟老闆報告。公司開支票,要提供資料確認要開 支票,然後再給我們開,他們要蓋章。當時誰管印章就會先 看過,然後再給老闆看。公司的總表及支出費用,會先給張 馨尹看。(張馨尹有沒有權力要怎麼做?還是說還要再送給 老闆?)她應該會給老闆看等語(詳109年2月13日下午筆錄 )。明示開立支票、公司日常財務支出及相關表單,均須經 張和復核閱同意,而非張馨尹得片面決定。
㈢、本院審理時,李怡慧證稱略以:我負責處理增值金、員工薪 水、業務佣金等支出。例如契約增值金或還本,出入帳有時 一天100多萬出去。我任職期間,集團3家公司資金調來調去 ,都是我去銀行辦理,但有時洪梓媛會幫忙跑銀行。每天要



跑銀行的報表,我會提早1、2天完成,報表董事長是每天看 ,張馨尹也會看一下報表。但張馨尹沒做多久,103年3月份 以後,她就沒進公司。銀行印章不在我身上,這些支出,我 是找董事長,董事長進公司,他看完及蓋章,我再去銀行匯 款。印章是老闆自己管。不論是支票及銀行帳戶提款單,都 是老闆蓋章。要付給客戶錢,我是按照洪梓媛所做名單,從 銀行帳戶提領後,我再匯給當事人。張和復會先蓋完提款單 ,我再帶存摺、已蓋章的提款單、已填好的匯款單去銀行辦 理。我與洪梓媛、總經理、張和復在同一辦公室,辦好後回 公司,存摺還給張和復。匯款資料等其他資料要留底,我就 放在辦公室的一個抽屜裡。給契約當事人的錢,用匯款給付 。開支票,則是因為他向融資公司借錢,要求他須先開票, 時間到了我再把錢存進支票甲存帳戶,另外付租金也用支票 支付。領錢就這事,與張馨尹無關,張和復並未每天進公司 ,我們事先做好請款單提前讓他蓋章,若有時沒能提前蓋, 就晚1、2天匯,不會請張馨尹處理,張馨尹沒有做這事情的 權力等語(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25分筆錄)。益證與張馨 尹結婚後,張和復仍實際管控開票、財務支出等事務。㈣、張曼瑜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契約書、到期的,需要董事 長簽名的,我要幫他整理,會計室送來的,我要彙總金額。 張和復若不在公司或外出,總結一定要拿給董事長簽名,最 後是張和復決定。會計室出帳,我這邊出納,董事長簽完名 後,才會去銀行做帳單(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客戶領 取增值金或滿期金,要填憑證直接交給行政助理,再由助理 連同契約書拿回或寄回公司,由行政小姐洪梓媛、林秋華及 簡淑慧他們查核後,一定要董事長簽名,然後才把這個有簽 名的核准名單報到會計室,會計做名單,然後才會出納等語 (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核與前揭李怡慧、洪梓媛、許 正昌、徐文龍所述,並無明顯歧異。堪信,張和復始終掌控 公司財務,現金及銀行內存款支出,均須得其同意。縱於結 婚後,張馨尹仍無權片面決定。
四、再查:
㈠、本院審理時,經詢以「張和復與張馨尹都在時,公司事情由 何人決定」,張和復自承:任何事情推到後來,都一定推到 我這邊:公司需要錢時不會找我,但蓋章、簽名的人是我等 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並不否認結婚後,其仍為公 司事務之最後決定權人。
㈡、除此,張和復另證稱:繫情公司、山寬公司及義山公司這3 家公司的資金運用,當然是由我來決定(109年2月13日上 午筆錄)。錢要使用要支出,當然會叫我簽名等語(109年



4月9日上午筆錄)。明示資金運用及支出,確需經其同意。㈢、就票據之開立,張和復稱:公司要開支票一定是我決定。張 曼瑜、張馨尹等人都沒有權力決定這張支票要不要開出去, 他們不能決定。沒有授權他們多少金額以下可以做決定。只 要是支票,就是我自己寫自己開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 筆錄)。益證婚前婚後,開立票據均須經過張和復同意,總 經理及特助不能片面決定。
㈣、經檢察官詢以「李怡慧說是給其蓋章,才能領錢匯款,是否 正確」。張和復亦稱:一定是要有我蓋章的,因為那是我的 公司印章:她有這樣做,但印章和存摺是張馨尹在管,因為 她是我老婆,就是她在管的。張馨尹管理,蓋章是我。沒有 請張馨尹幫我蓋章。我要委託她,她也不要等語(109年2月 20日下午3時25分筆錄)。確足佐證結婚後,公司日常現金 及存款支出,均須經張和復核准同意。實際上,張馨尹未獲 授權且未代其決定。
五、稽諸前揭說明,結婚後,張馨尹雖任公司總經理,並常調錢 供公司周轉(詳後述)。然調錢實為苦差事,不等於有權決 定如何使用金錢,負責調錢周轉與掌握公司財務大權並非全 然一致。從而,張和復紿終為繫情集團之管理核心。伍、張曼瑜於任職特助期間,為繫情集團公司之管理核心:一、被告張曼瑜雖擔任董事長特助且未能領取獎金,然本院審理 時,被告張曼瑜坦承犯行,自承了解公司所有事務;我的勞 健保在繫情公司,但繫情、山寬、義山3家公司我都要管。 所有契約書、到期的、需要董事長簽名的,我要幫他整理, 會計室送來資料,我要彙總所有支出金額及契約是否到期; 生前契約通過後,我若在公司都會參加開會等語。佐以:本 院審理時,蔡金茂證稱:張曼瑜是特助,大家都知道基本上 公司是張曼瑜特助主導,包括禮儀、業務推廣、行政內勤等 語。及劉玉山證稱:張曼瑜沒有正式行文,都用口頭說她是 董事長特助,對業務體系、行政人員有指揮權力。暨林秋華 證稱:公司大小事情,大多特助處理就好,原則上張曼瑜就 可以決定。張曼瑜管到人事及業務、財務。但賣什麼契約, 不是她單方面能夠決定的等語,足認被告張曼瑜長期深入參 與管理集團事務,暨有相當之管理權限。
二、其次,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獎金如何發放,如果我沒 有答應業務主管,業務主管會私底下請張曼瑜來跟我討,要 我答應他們的獎勵辦法。張曼瑜會幫業務主管傳話;張曼瑜 回任繫情公司,是徐文龍李慶鎮方重請我去找張曼瑜回 來。那時我不知道張曼瑜在哪裡,沒跟她往來聯絡,是有跟 她往來的方重徐文龍李慶鎮,要我打電話給張曼瑜,找



張曼瑜回來等語。足見張曼瑜與董事長張和復、督導長之間 ,關係融洽,深獲渠等信任,實際上應能踐行其管理權責。 兼衡張曼瑜於搜索後並曾任繫情公司董事長,益見其與繫情 集團係密切。稽諸上開說明,被告張曼瑜自白,應堪採信, 足認被告張曼瑜為集團管理核心,於任職期間應就生活契約 之銷售擔負相關罪責。
陸、繫情集團之生活契約,研擬及制度過程:
一、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生前契約,如果三個月能賣出一 張,算很厲害的業務了,因為要買生前契約的人,一定是家 裡有人重症,這些人全臺灣剩不到3、5%,這3、5%裡面有先 買之認知的人就更少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核與 長期任職繫情集團,並已升任督導長之劉玉山證稱:我賣過 十幾張生前契約,生前契約很不好賣。國內對殯葬業印象不 是很好,接受度難,生前契約不易推廣等語(109年2月20日 上午筆錄)相符。足見,經政府核准之繫情公司生前契約, 長期以來均不易推廣銷售。
二、其次,張和復證稱:我先有繫情生命殯葬禮儀,是業務建議 ,生前契約根本賣不出去,一個月譬如30個業務員可能只賣 1、2件,業務員沒辦法生存。賣生活契約,是因為業務員生 活問題。本來殯葬禮儀有賺錢,但因為業務員說這樣才能賣 出去,若能再轉換成禮儀,禮儀服務就有賺,這是當初的想 法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就檢察官所詢「是否為 規避政府管制,才另成立山寬公司賣生活契約」,張和復明 確證稱:如果要我說沒有,這樣太矯情,最主要是業務員說 ,若只賣生前契約,大家就餓死,並建議像保險公司產品, 什麼人都可用,期滿可還錢,這樣公司還可再成長,問我要 不要,我聽後當下就決定了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 。即因生前契約不易銷售,才籌設山寬公司銷售生活契約。三、然生活契約最初係由張和復規畫及擬定,被告張曼瑜、張馨 尹、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方重,均未參與:㈠、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生活契約方案,是在屏東國泰人 壽任職的吳基榮研究出來的,佣金%數及業務制度,都是他 寫的。在張馨尹、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方重任職前, 生活契約條款就已擬好,之後未更改。廣告傳單是吳基榮跟 我討論就印了,之後也差不多。後來,羅卉姍單位的業務員 建議,DM才加上「繫情集團」。廣告單,年利率4%、金額等 內容,我都決定好了,徐文龍及其他業務只是參與設計版面 ,說要怎麼印比較漂亮等語。即方案設計,廣告DM均係張和 復與吳基榮決定,只曾依業務員建議改用「繫情集團」名義 ,及徐文龍曾參與設計圖案。




㈡、張和復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與吳基榮都曾在五互公司 服務,生活契約的主要內容,是參考五互公司制度,由我跟 吳基榮討論出來的。一開設計山寬公司制度時,主管說如果 寫利息可能違反銀行法,別家都寫增值金,我們就跟別人一 樣,如果寫增值金就沒這問題。當時參考其他公司商品,最 便宜為4%,所以增值金就定4%,是我自己決定的等語。核與 張曼瑜於本院所證稱:98年我到繫情公司時,還沒有山寬公 司,當時繫情公司已經在賣有增值金的繫情生前信託如意生 活契約等語相符。應認增值金及生活契約方案,最初係由張 和復與吳基榮決定,與本案其他被告無涉。
㈢、從而,因生前契約推廣不易,經張和復與吳基榮研究後,才 推出生活契約及成立山寬公司。並為規避銀行法,而刻意用 增值金,不用利息。暨生活契約起源及內容設計,與本案其 他被告無關,應堪採信。
柒、繫情集團所推方案之「增值金」,實具「利息」性質:一、繫情集團多位督導長,例如徐文龍自己曾購買生活契約,蔡 金茂曾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約5、6百萬元生活契約:劉玉 山曾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生活契約等情,業經徐文龍、蔡 金茂、劉玉山證述明確(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二、被告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方重雖稱增值金不是利息; 蔡金茂並稱:相信生活契約合法,公司有做禮儀服務,才購 買生活契約等語。然依繫情集團102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紀 錄(出席人員含徐文龍)記載:「討論議題:七、走向企業 化,增加現金流量,業務獎金,客戶利息、本金還款」(證 據八卷33頁)所示,即集團內部討論時亦用「利息」、「本 金」,足見渠等主觀上明知「增值金」實具「利息」性質。三、況且:
㈠、蔡金茂證稱略以:我及親友投資生活契約當時,有評估覺得 比銀行定存還好。投資的這些錢本來放在銀行,生活契約獲 利比較高,它給4%的利息,比銀行定存高,這也是考量的點 。(所以其實你內心也覺得增值金跟利息差不多,最主要你 還是在比較,不管它叫什麼東西,它今天縱使叫違約金,縱 使有10%你也會拿過去?重點不是它叫什麼名稱,而是因為 它比銀行利息高?)對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即 明示確因增值金優於銀行利息,其才會購買總值數百萬元的 生活契約。
㈡、劉玉山證稱:生前契約不好賣,生活契約比較好賣,因為有 增值金可拿。生活契約的吸引力,跟生前契約主要差別,在 於生活契約有一筆增值金。生前契約於離開(死亡)才能使 用,生活契約不用離開就可用,多用途等語(109年2月20日



上午筆錄)。明示生活契約確因可領取增值金才易於推銷。㈢、徐文龍亦稱:若生活契約沒有利息,或利息比銀行低,甚至 負利息,我自己就不考慮購買,回饋金比銀行高,是考量重 點等語。並稱:我會跟客戶分析,比放在銀行的利息好等語 (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益證不論集團員工或單純客戶 ,購買生活契約之最主要動機,均為增值金優於銀行利息。 從而,繫情集團所推方案之增值金具利息性質,至為明確。捌、繫情集團所推生活契約方案,不論制度設計或實際運作,均 不足以給付增值金、高額佣金、行政費用等必要之支出:一、本院審理時,徐文龍雖證稱:我在山寬的契約,以生活契約 為主。到104年,我承作每件生命禮儀的獎金為15%,公司利 潤應該更高;我本身銷售招攬業務,禮儀佔30至40%,生活 契約近50%,其他為生前契約;且公司有置產投資本業、棺 木店及骨罐等語。劉玉山亦稱:董事長一直跟我們講,他用 這些錢去投資,擴充禮儀設備,辦禮儀業務利潤很高,客戶 的父親過世就由公司承做禮儀服務等語。
二、然查:
㈠、張和復因生前契約不易銷售,經業務員建議,才研擬及銷售 生活契約(如前述)。本院審理時,張和復又證稱:生活契 約所收資金,沒有做任何投資,因為我自己殯葬禮儀設備本 來就很多。生活契約所收資金,差不多就固定支付契約本金 增值金、業務員獎金、公司行政費用,沒有做任何投資,沒 有拿去投資獲利。本來我就沒有計畫要隨便投資,因為我做 殯葬禮儀,哪需要再隨便投資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 )。明確證稱客戶所繳生活契約款項,係用以給付獎金、行 政費用、到期契約之滿期金及增值金,並非用於能獲取合理 穩定收入之投資。
㈡、招覽生活契約,員工得領取各種定額獎金、特別激勵獎金, 已如前述。又張和復另稱:「(起訴的這些契約,佣金的比 例大概佔多少?)佣金是給客戶年利率4%,我給業務是4%以 內差不多在3%左右,行政佔1、2%,等於最多會花到10%,等 於是我收1000萬,最多會花到100萬。(依你的講法一年至 少要付出去10%,那你付出去的不就會會比收進來還多嗎? )對」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足見繫情集團銷售 生活契約,所需給付之固定費用不低。
㈢、況且,就檢察官所詢,「若沒有其他投資,如何給付4%增值 金,及支付行政費用、員工獎金」。張和復亦稱:當時我沒 有考慮到這些問題,當時根本都沒有考慮到這些,這個商品 在設計時根本沒有在考慮,我個人沒有考慮到這些東西。( 如果你都沒有考慮到這點,你從一開始就沒有辦法去償還這



筆錢了?)對,有可能,就變成說理論上是這樣等語(109 年4月9日上午筆錄)。明確證稱生活契約依最初之設想及實 際運作,自始就可能無法如期償還滿期金予客戶。㈣、本院審理時,張和復另證稱:「(所以後面的人所繳的本金 ,你們也有把它拿去繳給前面買生活契約的人的增值金?) 這個一定會的,會計運作一定會有這些動作,因為當時說難 聽一點,就是我們自己沒管錢、沒去瞭解公司運作,這樣就 不對了;「(你說你們繫情集團這幾個方案,也沒有打算要 做其他投資,所以等於是靠後面新進來的投資來支付前面的 佣金嗎?)大致上。(所以這樣的方式只要後面業務招不到 ,前面的一定沒辦法還?)對。」等語(詳109年4月9日上 午審理筆錄),即坦承因為無其他實際且合理穩定之獲利來 源,以致僅能用生活契約所繳款項,給付獎金、到期增值金 及滿期金等費用。至於張曼瑜雖稱:沒有搜索不會倒,只要 開發,一定會有新的契約。但張曼瑜亦證稱:起訴的方案所 收款項,沒有再做其他投資(若沒有拿去做其他投資,這套 制度最主要就是等於是用後面的金額再來補前面的到期金? )對。(如果後面的業務沒有的話,前面就有可能會付不出 來?)這個百分之百付不出來等語(詳109年4月9日審理筆 錄)。渠原所述「依新約收入維繫舊約支出」並無歧異,足 見欲維續生活契約方案,全憑續招新約。若無足量新約,就 甚難給付舊約增值金與到期之滿期金。
三、又查:
㈠、本院審理時,張和復另證稱:沒做其他投資,其他被告一定 知道,因為我公司的帳都是公開的。他們知道新進契約投資 款,主要用來付前面的佣金等款項,有些錢拿去發義山公司 的佣金,都是發給他們,他們都知道。督導長都有問過我, 開會時就有問我說「你那個錢是怎麼用」,我說我又沒有在 投資,也沒有在做什麼。徐文龍隨時都在看公司的帳,李慶 鎮也會較注意。至於羅卉姍則認真做業務,而方重不會看等 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明確證稱其曾明示本案各位 擔任督導長的被告,生活契約款項未另作投資,且部分督導 長又常查看帳務,本案其他被告都知道滿期金及佣金,主要 是以新收之契約款支應。
㈡、劉玉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知道生前契約經主管機關的 許可,且75%繳款須信託以保障客戶,生活契約客戶之繳款 則無須信託。開督導長會議時,我曾向董事長提出質疑,張 和復沒有答案,沒有回答資金去向等語(109年2月20日筆錄 ),即其曾詢問投資款之用途,但張和復並未飾詞謊稱款項 的去向。從而,堪信督導長之被告於搜索前,均已知悉新收



之契約款,主要用於支應佣金、舊約之滿期金及增值金。㈢、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詢以「當時有沒有問張和復,如果客 戶不轉禮儀而領滿期金及增值金,要怎麼支付客戶增值金」 。方重證稱:客戶曾經問過我們業務,業務就會問張和復張和復就說這個可以做功德、佔市場,因為公司做禮儀利潤 不錯,這個算佔市場,若到時要辦禮儀服務,公司又可賺回 來。客戶聽完後也覺得有道理,所以我有時跟客戶講時,有 問題也是回來問老闆,看這個要怎麼跟客戶解釋較合理等語 (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足見推銷過程,確有人曾質疑 公司如何能夠支付增值金。酌以被告徐文龍方重羅卉姍李慶鎮,已擔任督導長多年,均深知集團業績主力為生活 契約,且實際轉讓、轉辦禮儀服務之件數及金額均不多(詳 前述),則渠等豈可能會長期輕信「作功德、得以禮儀服務 利潤給付增值金」之說詞。
㈣、況且,張曼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被告均知這套制度 ,是拿後面的錢來補前面的錢,沒有再做其他的投資;將生 命禮儀的利潤回饋給客戶,就是增值金的部分,這都是各說 各話,也可以說是分紅、利息或增值金。講生命禮儀的利潤 應該是常態,從以前到現在,賣生前契約,都這樣講講等語 (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益證所謂增值金是集團以禮儀 服務的利潤回饋客戶等語,純屬推銷生活契約時,為規避銀 行法、減低客戶疑慮以增加訂約誘因之話術及飾詞。㈤、稽諸前述,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方重羅卉姍、 李鎮慶,均知欲維續生活契約方案,全憑續招新約,若無足 量新約,就甚難給付佣金、及舊約增值金與到期滿期金。四、至於繫情集團,雖另有骨罐、生前契約、喪葬禮儀服務等合 法業務。然生前契約等合法業務,推銷不易,營業金額遠少 於生活契約(如前述),衡情應不易支應生活契約之高額固 定支出。酌以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繫情生命的淨利, 是否夠支付滿期金,我沒精算過。繫情殯葬禮儀服務件數, 有時候一個月3件,有時候一個月10件或十幾件。若每月只 承作3件,就沒辦法付。每件殯葬禮儀金額,有100萬元、40 萬元,但以每件20萬元較多。每件20萬元,付完薪資等,公 司可賺6萬到8萬元。若以每件平均賺7萬元計算,若每月10 件淨利約70幾萬元。但到後期,滿期金,1個月甚至需要1千 萬元資金。當時又發義山骨罐獎金,變成業務佣金發不出來 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明示前揭合法業務收入, 根本不足以給付集團因生活契約所生之費用及給付。五、至於客戶購買生活契約後,在期滿領回滿期金及增值金以前 ,雖可轉換成喪葬禮儀服務、骨罐等繫情集團之其他商品與



服務。客戶或親友往生,若請繫情集團代辦禮儀服務,費用 可從生活契約所繳款項扣除。實際上集團之業務員、主管家 裡的喪葬禮儀,大多交由集團服務等情,雖經蔡金茂、劉玉 山、徐文龍張曼瑜張和復證述明確。然:
㈠、依帳冊所示諸多客戶及其家人,購買總值數十萬或數百萬元 之生活契約,衡諸人性及常情,渠等主觀及客觀上,應無在 1至3年之契約期限內,全額轉換為喪葬禮儀服務之預期及可 能性。此由本院審理時,徐文龍亦稱:生前契約也不能買到 三、四百萬,其自己才買生活契約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 筆錄);暨證人劉玉山證稱:國內對殯葬業印象不是很好, 接受度難,生前契約不易推廣等語。益證客戶購買生活契約 之目的,並非為換喪成葬禮儀服務。
㈡、況且,本院審理時,蔡金茂證稱:在我任職期間,我自己招 攬,算我業績之生活契約,轉換成生命禮儀的比例,大概不 到十分之一等語。劉玉山證稱:我賣過十幾張生前契約,生 前契約很不好賣。我經手的生活契約,實際上轉為殯葬禮儀 服務的不多。比百分之5還少一點等語。徐文龍亦證稱:我 販售的生活契約,轉做禮儀,大概佔10%左右等語(均詳109 年2月20日上午筆錄),渠等所述之轉換比率均不高。張曼 瑜更證稱:不可能啦,那個比例差太多了,一百件死一個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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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