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9年度,1號
KSDM,109,軍訴,1,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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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並無重疊;上開各該14罪之犯行亦均係出於各別之犯意 所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
經查:
1.就被告由侑晉工程行浮報充電式電鑽、充電式砂輪機、充電 式軍刀鋸價格部分,起訴書雖認被告就該罪係自首,辯護人 亦主張該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減免 其刑,惟觀之本件查獲過程,係由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以 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嫌,向本院聲請搜索被告之住所 等處,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於109 年5 月20日至被告之 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物 ,此有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586 號搜索票、憲兵指揮部高雄 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四卷第151 至15 4 頁)在卷可參。而扣得之行動電話內,即有被告於108 年 1 月11日以LINE指示洪兆進以充電式電鑽1 台1 萬3,000 元 、充電式砂輪機1 台1 萬3,000 元、充電式軍刀具1 台1 萬 4 ,000元製作報價單之訊息(調四卷第99頁),後廉政官於 109 年5 月25日提示上開訊息,被告方供稱:「(問:【提 示:你與洪兆進108 年1 月11日LINE截圖照片】你做何說明 ?)這一件我也有浮報,我聽洪兆進講是請『侑晉工程行』 報價的」而坦承該案之犯行,此有被告詢問筆錄可參(調一 卷第126 頁),而在此之前,未見被告主動就上開部分之犯 行自首(被告及辯護人亦指被告之「自首」係109 年5 月25 日廉政官上開詢問時所為之表示;見本院卷第340 頁),故 被告承認應僅係自白。
2.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於偵查中自白,已如前述,被告並 於109 年5 月25日、109 年5 月28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所得 共29萬8,770 元,此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他三卷第543 至557 頁)附卷可參,爰均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 又按犯第4條至第6之罪,情節輕微,而其犯罪所得或所圖得 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此為貪 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查被告所犯上開各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 項之罪,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業經認 定如前,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係利用部隊所為購買一般設備、



物品之私經濟行為收取回扣、浮報價格,以及竊取存放於緊 急應變室之電纜線材,並非如建築時偷工減料可能造成建築 物倒塌、購買救災工具時收取回扣可能造成救災人員無有效 之防災工具可用,被告所為雖會間接影響其部隊完成維修等 工作之效率,然尚無直接影響到其部隊人員或一般國民之生 命、身體安全,情節尚可勉稱輕微,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三、科刑、褫奪公權
㈠ 爰審酌被告為資通電軍指揮部網路戰聯隊指管防護大隊南區 指管防護中隊機修支援隊高雄機動分隊之副分隊長,而資通 電軍係陸、海、空軍以外統合國軍網路、電子及資通平臺之 「第四軍」,以我國現今之局勢,充實該部隊之設備乃屬極 重要之事,被告明知部隊之經費均來自於民膏民脂,竟利用 採購承辦人員為其下屬、毋庸直接接觸到廠商,以及廠商為 求能接到軍方之生意且法治觀念不足,多會盡量配合等情, 先向廠商索取回扣,後更多次以浮報價額之方式,從中中飽 私囊,甚至在部隊中將備用之電纜線剝皮後運出變賣,此種 接近宵小竊賊之手段實嚴重侵害國軍形象,打擊國軍士氣, 亦使部隊無法有效運用經費添購所需,間接侵害軍力。而被 告擔任軍職已20餘年,非但有穩定之薪俸,亦已接近得退休 之年齡,得以預期有退休金之收入,被告原亦已規劃退休後 至私人公司任職,竟因欲繳納互助會款而不惜鋌而走險,自 甘辜負家人、長官、同袍對其之期望與肯定,其觀念實令人 不解;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已 繳回犯罪所得,尚屬已填補其所致生之有形損害,以被告提 出其親友出具之陳情信(本院卷第181 至183 頁,第203 頁 以下)觀之,被告平素尚屬孝順、盡責之人,家庭之羈絆亦 深,及被告各次之犯罪所得、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 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被告犯本條例之罪 ,經宣告如主文欄所示有期徒刑,應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爰 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㈢ 末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考量被告本案 所為犯行,犯罪時間雖自107 年5 月至108 年9 月之間,惟 犯罪罪質相似,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 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 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 行為之不法內涵。從而,本院就上開判處被告之刑,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刑法規範之有效及妥當,並給 予被告與其罪責相符之刑罰。就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則依刑 法第51條第8 款之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四、沒收
被告為上開犯行,各有前述之犯罪所得(認定之依據各如附 表「認定犯罪所得之說明」欄所載,並均經被告所坦認),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分別附隨被告所犯各罪 宣告沒收;而被告業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此經認定如上 ,是無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上開多數宣 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扣 案之行動電話,雖為被告聯繫採購事宜等使用,惟無刑法上 之重要性,爰不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 款、第8 款、第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錄: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 │ 犯罪事實 │ │ │ │
│編號│/ 採購案編│ 證據出處 │ 主文 │認定犯罪所得之說明│
│ │號 │ │ │ │
├──┼─────┼──────────┼─────────┼─────────┤
│ 1 │二㈠1. │①蔣建忠與被告林勤智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向蔣建忠收取回扣新│
│ │建聖企業商│ LINE對話翻拍照片(│收取回扣,處有期徒│臺幣(下同)1 萬元│
│ │行/ 採購編│ 調一卷第267 至297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犯罪所得即1萬元 │
│ │號HK07Q321│ 頁) │權壹年。 │ │
│ │9Z │②「辦理鳳山營區南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區管中心10KVAUPS檢│元沒收。 │ │
│ │ │ 修」採購案卷宗(調│ │ │
│ │ │ 四卷第225 至236 頁│ │ │
│ │ │ ) │ │ │




│ │ │③汎高科技有限公司銷│ │ │
│ │ │ 貨憑單影本(調四卷│ │ │
│ │ │ 第71頁) │ │ │
│ │ │④證人蔣建忠之證述(│ │ │
│ │ │ 調一卷第209 至219 │ │ │
│ │ │ 頁、第311 至318 頁│ │ │
│ │ │ ) │ │ │
├──┼─────┼──────────┼─────────┼─────────┤
│ 2 │二㈠2. │①同編號1 之① │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蔣建忠事後將浮報價│
│ │建聖企業商│②「3KAV不斷電系統2 │浮報價額,處有期徒│額後之差價扣掉稅金│
│ │行、建忠電│ 項7 件」、「3KAV不│刑參年,褫奪公權貳│35000 元交予林勤智
│ │池企業公司│ 斷電系統3 項57件」│年。 │(調一卷第314頁) │
│ │/ 採購編號│ 採購案卷宗(調四卷│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
│ │HK08Q3070Z│ 第239 至256 頁、第│伍仟元沒收。 │ │
│ │ │ 259 至283 頁) │ │ │
├──┼─────┤③建忠電池企業公司、├─────────┼─────────┤
│ 3 │二㈠2. │ 建聖企業商行商工登│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蔣建忠事後將浮報價│
│ │建聖企業商│ 記公示資料、營利事│浮報價額,處有期徒│額後之差價扣除稅金│
│ │行、建忠電│ 業暨扣繳單位稅藉調│刑參年,褫奪公權貳│之32000 元交付林勤│
│ │池企業公司│ 件明細表(調四卷第│年。 │智(調一卷第315 頁│
│ │/ 採購編號│ 9 至12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
│ │HK08Q3080Z│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貳仟元沒收。 │ │
│ │ │ 內作業中心108 年9 │ │ │
│ │ │ 月23日108 忠法查密│ │ │
│ │ │ 字第90380 號函及函│ │ │
│ │ │ 附交易明細(戶名:│ │ │
│ │ │ 建聖企業商行曹明│ │ │
│ │ │ 珠)1 份(調四卷第│ │ │
│ │ │ 51至55頁) │ │ │
│ │ │⑤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南高雄分行10│ │ │
│ │ │ 8 年11月12日彰南高│ │ │
│ │ │ 字第0000000B000031│ │ │
│ │ │ 號函及函附客戶基本│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戶│ │ │
│ │ │ 名:建忠電池企業有│ │ │
│ │ │ 限公司)(調四卷第│ │ │
│ │ │ 57至60頁) │ │ │
│ │ │⑥證人蔣建忠之證述(│ │ │
│ │ │ 調一卷第209 至219 │ │ │




│ │ │ 頁、第311 至318 頁│ │ │
│ │ │ ) │ │ │
├──┼─────┼──────────┼─────────┼─────────┤
│ 4 │二㈡ │①「汽油發電機」採購│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林勤智要求每部發電│
│ │團泰企業社│ 案卷宗(調四卷第 │浮報價額,處有期徒│機2 成之款項即5080│
│ │/ 採購編號│ 287 至297 頁)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元(他三卷第274 頁│
│ │HK07Q3071Z│②「發電機3K3500E 」│權壹年。 │) │
│ │ │ 採購案卷宗(調四卷│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 │ │ 第301 至311 頁) │零捌拾元沒收。 │ │
├──┼─────┤③「T942臺地阻維護所├─────────┼─────────┤
│ 5 │二㈡ │ 需品」採購案卷宗(│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林勤智要求每部發電│
│ │團泰企業社│ 調四卷第315 至325 │浮報價額,處有期徒│機2 成之款項即5080│
│ │/ 採購編號│ 頁)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元(他三卷第274 頁│
│ │HK07Q3167Z│④「T920臺地阻維護所│權壹年。 │) │
│ │ │ 需品」採購案卷宗(│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 │ │ 調四卷第329 至348 │零捌拾元沒收。 │ │
├──┼─────┤ 頁) ├─────────┼─────────┤
│ 6 │二㈡ │⑤團泰企業社、合泰五│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900-470 )*70+(│
│ │團泰企業社│ 金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浮報價額,處有期徒│0000-0000 )*5.2 │
│ │/ 採購編號│ 料、營利事業暨扣繳│刑參年,褫奪公權貳│+ (275-253) │
│ │HK07Q3164Z│ 單位稅藉調件明細表│年。 │*80=33940 │
│ │ │ (調四卷第15至18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另參王國雄證述,│
│ │ │ ) │參仟玖佰肆拾元沒收│調二卷第46頁) │
│ │ │⑥鳳山區農會108年9月│。 │ │
├──┼─────┤ 25日鳳區農信字第10├─────────┼─────────┤
│ 7 │二㈡ │ 00000000號函及函附│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900-470 )*70+(│
│ │團泰企業社│ 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浮報價額,處有期徒│0000-0000 )*5.2 │
│ │/ 採購編號│ 明細(戶名:團泰企│刑參年,褫奪公權貳│+ (275-253 ) │
│ │HK07Q3165Z│ 業社)(調四卷第61│年。 │*40=33060 │
│ │ │ 至63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另參王國雄證述,│
│ │ │⑦被告林勤智王國雄│參仟零陸拾元沒收。│調二卷第46頁) │
│ │ │ LINE對話紀錄摘要、│ │ │
│ │ │ 翻拍照片、手寫紙條│ │ │
│ │ │ 照片(調四卷第83至│ │ │
│ │ │ 88頁) │ │ │
│ │ │⑧證人王國雄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3 至8 頁、│ │ │
│ │ │ 第19至24頁、第43至│ │ │
│ │ │ 48頁,他三卷第273 │ │ │
│ │ │ 至279 頁) │ │ │




├──┼─────┼──────────┼─────────┼─────────┤
│8 │二㈢ │①「8W無線對講機」採│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劉靜仁提領32000 元│
│ │輝盛光電/ │ 購案卷宗(調四卷第│浮報價額,處有期徒│予林勤智(調二卷第│
│ │採購編號 │ 351 至361 頁) │刑參年,褫奪公權貳│89頁) │
│ │HK07Q3172Z│②輝盛光電公司之商工│年。 │ │
│ │ │ 登記公示資料及營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
│ │ │ 事業暨扣繳單位稅藉│貳仟元沒收。 │ │
│ │ │ 調件明細表(調四卷│ │ │
│ │ │ 第21至22頁)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灣內分行108 │ │ │
│ │ │ 年10月3 日一灣內字│ │ │
│ │ │ 第00108 號函及函附│ │ │
│ │ │ 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 │
│ │ │ 明細(戶名:輝盛光│ │ │
│ │ │ 電有限公司)(調四│ │ │
│ │ │ 卷第65至67頁)、輝│ │ │
│ │ │ 盛光電有限公司第一│ │ │
│ │ │ 銀行存摺封頁及內頁│ │ │
│ │ │ 影本、客戶應收帳款│ │ │
│ │ │ 對帳單明細表(調四│ │ │
│ │ │ 卷第129 至137頁) │ │ │
│ │ │④證人劉靜仁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55至60、第│ │ │
│ │ │ 85至90頁) │ │ │
│ │ │⑤證人劉義輝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93至96頁、│ │ │
│ │ │ 第103至106頁) │ │ │
│ │ │⑥被告林勤智劉靜仁│ │ │
│ │ │ LINE對話紀錄摘要、│ │ │
│ │ │ 翻拍照片(調四卷第│ │ │
│ │ │ 89至92頁) │ │ │
├──┼─────┼──────────┼─────────┼─────────┤
│9 │二㈣ │①「資訊機房空調設備│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扣除稅金後,洪兆進
│ │晁信科技公│ 檢修」採購案卷宗(│浮報價額,處有期徒│交付22880 元予林勤│
│ │司/ 採購邊│ 調四卷第365 至393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智,林勤智實際進貨│
│ │號HK07Q318│ 頁) │權壹年。 │成本為15380 元,故│
│ │6Z │②「A958-T933 臺天線│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因浮報價額所得金額│
│ │ │ 維護所需品」採購案│伍佰元沒收。 │為7500元(22880 │
│ │ │ 卷宗(調四卷第397 │ │-15380=7500) │




├──┼─────┤ 至409 頁) ├─────────┼─────────┤
│10 │二㈣ │③晁信科技公司商工登│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扣除稅金後,洪兆進
│ │晁信科技公│ 記公示資料、營利事│浮報價額,處有期徒│交付74880 元予林勤│
│ │司/ 採購編│ 業暨扣繳單位稅藉調│刑參年,褫奪公權貳│智,林勤智實際進貨│
│ │號 │ 件明細表(調四卷第│年。 │成本為44020 元,故│
│ │HK07Q3195Z│ 27至29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因浮報價額所得金額│
│ │ │④晁信科技公司彰化銀│零捌佰陸拾元沒收。│為30860 元(74880 │
│ │ │ 行存摺封面、內頁影│ │-44020=30860) │
│ │ │ 本(調四卷第139 至│ │ │
│ │ │ 141 頁) │ │ │
│ │ │⑤黃信鐘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存摺封面、量信科技│ │ │
│ │ │ 公司報價單(調四卷│ │ │
│ │ │ 第143 至147 頁) │ │ │
│ │ │⑥被告林勤智洪兆進│ │ │
│ │ │ LINE對話紀錄摘要、│ │ │
│ │ │ 翻拍照片、手寫紙條│ │ │
│ │ │ 、報價單檔案照片(│ │ │
│ │ │ 調四卷第93至100 頁│ │ │
│ │ │ ) │ │ │
│ │ │⑦證人洪兆進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111 至120 │ │ │
│ │ │ 頁、第175 至180 頁│ │ │
│ │ │ ) │ │ │
├──┼─────┼──────────┼─────────┼─────────┤
│11 │二㈤ │①「A958-D730 臺天線│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扣除稅金後,鍾振源
│ │侑晉工程行│ 維護所需品」採購案│浮報價額,處有期徒│交付38100 元予林勤│
│ │/ 採購編號│ 卷宗(調四卷第413 │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智,林勤智實際進貨│
│ │HK08Q3025Z│ 至423 頁) │權壹年。 │成本為23100 元,故│
│ │ │②元大銀行戶名「侑晉│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因浮報價額所得金額│
│ │ │ 工程行鍾振源」之存│伍仟元沒收。 │為15000 元(38100 │
│ │ │ 摺封頁、內頁影本(│ │-23100=15000) │
│ │ │ 調二卷第207 至209 │ │ │
│ │ │ 頁) │ │ │
│ │ │③侑晉工程行營利事│ │ │
│ │ │ 業暨扣繳單位稅藉調│ │ │
│ │ │ 件明細表、商工登記│ │ │
│ │ │ 公示資料(調四卷第│ │ │
│ │ │ 35至36頁) │ │ │
│ │ │④證人鍾振源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189 至197 │ │ │
│ │ │ 頁、第217 至223 頁│ │ │
│ │ │ ) │ │ │
├──┼─────┼──────────┼─────────┼─────────┤
│12 │二㈥ │①「高容量機動微波車│林勤智購辦公用物品│黃信鐘將浮報價格所│
│ │量信科技公│ 測頻所需功率感測模│浮報價額,處有期徒│得金額與實際價格之│
│ │司/ 採購編│ 組8481A 等2 項4 件│刑貳年拾月,褫奪公│差額14200 元交付林│
│ │號:HK08Q3│ 」採購案卷宗(調四│權壹年。 │勤智(調二卷第286 │
│ │137Z │ 卷第427 至439 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頁) │
│ │ │②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肆仟貳佰元沒收。 │ │
│ │ │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
│ │ │ 查詢(調四卷第43 │ │ │
│ │ │ 至44頁) │ │ │
│ │ │③被告林勤智黃信鐘│ │ │
│ │ │ LINE對話紀錄摘要、│ │ │
│ │ │ 翻拍照片、報價單檔│ │ │
│ │ │ 案照片(調四卷第10│ │ │
│ │ │ 1 至107 頁) │ │ │
│ │ │④證人黃信鐘之證述(│ │ │
│ │ │ 調二卷第281 至287 │ │ │
│ │ │ 頁、第325 至330 頁│ │ │
│ │ │ ) │ │ │
├──┼─────┼──────────┼─────────┼─────────┤
│13 │三㈠ │①被告林勤智莊景雄林勤智竊取公有財物│莊景雄以每公斤168 │
│ │ │ LINE對話紀錄摘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元之價格收購,林勤│
│ │ │ 翻拍照片(調四卷第│月,褫奪公權壹年。│智變賣得25000 元 │
│ │ │ 109 至118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他二卷第378 頁)│
│ │ │②證人莊景雄之證述(│伍仟元沒收。 │ │
│ │ │ 調三卷第201 至215 │ │ │
│ │ │ 頁、第271 至276 頁│ │ │
├──┼─────┤ 、第297 至300 頁,├─────────┼─────────┤
│14 │三㈡ │ 他二卷第377 至379 │林勤智竊取公有財物│莊景雄以每公斤163 │
│ │ │ 頁)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元之價格收購,林勤│
│ │ │ │月,褫奪公權壹年。│智變賣得20050 元(│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他二卷378頁) │
│ │ │ │零伍拾元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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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索引:
1.證據清單(一)(供述證據):調一卷
2.證據清單(二)(供述證據):調二卷




3.證據清單(三)(供述證據):調三卷
4.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調四卷
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查扣字第804 號偵查卷宗:查扣 一卷
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查扣字第1180號偵查卷宗:查扣 二卷
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7436號(卷一)偵查卷宗 :他一卷
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7436號(卷二)偵查卷宗 :他二卷
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7436號(卷三)偵查卷宗 :他三卷
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軍偵字第84號偵查卷宗:軍偵 一卷
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軍偵字第119 號偵查卷宗:軍 偵二卷
12.本院109 年度聲羈字第188 號刑案卷宗:聲羈卷13.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案卷宗: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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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忠電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發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