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996號
KSDM,102,訴,996,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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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收到貨品,但因為我是用貨到付款,所以沒收到貨物我 也沒付款,沒有損失,我就沒有追究;當初我是在搜索引擎 打入關鍵字「彈珠汽水」,就出現很多連結,我點入其中之 一的網站,就進入到「A 好康百貨網」,我就下單訂購,並 沒有人叫我去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等語(見偵三 卷第211 至213 頁)。嗣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要買彈珠汽 水,上網搜尋,才看到「A 好康百貨網」,我是用到貨到付 款的,對方貨物沒有寄來,我就沒有給對方錢,可是訂單有 成功;這個訂單裡面的內容都是我輸入的,這是3 年前訂的 ,網頁確實有彈珠汽水的照片,因為東西2 個禮拜都沒有來 ,我就沒有理會,就自己去大賣場買了;當時是因為選擇「 貨到付款」,所以我不會擔心等語(見偵三卷第216 頁)。 是依證人施景峰所述,附表一編號13之訂單係其所輸入,當 時是訂購彈珠汽水,嗣等候2 週後,貨物均未寄送過來,因 其選擇「貨到付款」而不以為意。
7.嗣經本院逐筆核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相關結案資料,本案用以證明 A 好康百貨網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交易憑證證明 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並未包含附表一所示各筆電子訂單。 換言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並未用以作為本案請款之 交易憑證證明。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憑證,主要係以榮泉 汽水工廠、大方送企業行、詔暘企業有限公司及觀澤國際有 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主。而告訴人張詔鈞於本院審理時:自 承係詔暘企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並有參與該公司之經營等 語,且用以證明A 好康百貨網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 之結案發票中,有高達40張的發票係「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的發票,是告訴人張詔鈞證稱本案結案之經過、流程其均不 清楚、亦未經手相關發票等語,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8.綜上,依證人邱禹星、林宏明、謝佩雯及陳柏廷所述,附表 一編號2 至5 所示電子訂單均係用以測試A 好康百貨網之購 物功能是否正常之測試訂單,附表一編號14至20所示電子訂 單則係用以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之購物功能是否正常之測試 訂單;另依證人施景峰所述,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電子訂單 係其所輸入,並非測試用訂單,惟因遲未收到貨品,其亦未 付款而不以為意。再經本院逐筆核對本案用以證明電子商務 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 並無如附表一所示電子訂單,顯見證人邱禹星、林宏明、謝 佩雯及陳柏廷證稱附表一編號2 至5 、14至20所示電子訂單 係測試用訂單等情,堪以採信。而附表一編號13所示訂單, 既係由證人施景峰本人所輸入,自亦無偽造文書之問題。況



如附表一編號10至20所示電子訂單之訂購日期,係成立於系 爭電子商務計畫執行期限即98年11月30日之後,而相關收支 會計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於98年11月30日前即附於結案 報告書內上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此有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結 案報告書可查(見院二卷第287 頁以下),衡情被告2 人應 無於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執行期限後再行偽造電子訂單以累積 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交易數額之必要,是告訴人空言指訴附表 所示電子訂單均為不實且為被告2 人所偽造,實有疑問。此 部分應係因A 好康百貨網(嗣經毅佳電腦公司改寫程式為「 老二良品網」)之系統設計會將電子訂單轉寄予高雄百貨公 會,致告訴人張詔鈞收受轉寄之電子訂單後,誤認上開訂單 係用以結案之電子商務交易證明。至如附表一編號1 、6 至 12所示電子訂單,依卷內資料無從知悉係由何人所輸入,惟 如附表一所示各筆訂單既未用以作為結案之交易憑證證明, 自難認被告2 人有何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之行為。 ㈤關於起訴書所指:被告2 人於98年間,陸續冒用華芳百貨行 、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 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等商家之名義,佯稱上開商家均同意 參與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乙節。經查:
1.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 書、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高雄百貨公會確有義務負責提供 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意書;而 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九十八年度建置 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 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並無協助蒐集100 家公協 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等節,已如 前述。再觀卷附98年間,高雄百貨公會張詔鈞與毅佳電腦公 司員工間之電子郵件往返內容,告訴人張詔鈞確有提供美克 拉股份有限公司、行信健康寢飾坊、群眾企業有限公司、宏 義興業有限公司、俊業實業有限公司、三飲企業有限公司、 普而美實業有限公司、光波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佑企 業有限公司、承德廣告設計、均隆印刷等廠商資料予毅佳電 腦公司員工,請毅佳電腦公司連絡廠商收取同意書,此有98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41分,寄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 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收件人為謝 佩雯之電子郵件內容、98年11月1 日下午11時14分,寄件人 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 即張詔鈞)、收件人為陳柏廷之電子郵件內容可考(見院一 卷第53頁、第59頁)。且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謝佩雯提及:原 本預計月底100 家,目前還差33家,請理事長是否能再提供



廠商名單…我們公司預計可提供10家等語,此有98年8 月28 日上午10時47分,寄件人為謝佩雯、收件人為「詔晹禮贈品 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的電 子郵件足證(見院一卷第53至54頁)。另於98年10月23日下 午4 時18分許,告訴人張詔鈞寄予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 之電子郵件內容復言及:「貴公司自行尋找的店家公司行號 ,公會從頭到尾沒有反對或意見,而且非常感激,只是建議 要主動通知有那幾家,並要有詳細資料給公會」等語(見院 一卷第56頁電子郵件內容)。是認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 公會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合作合約書,雖未約定毅佳 電腦公司有負責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 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惟毅佳電腦公司或為求順利結案並領 取尾款,或基於單純協助性質,確有主動幫忙蒐集「中小企 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舉。
2.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高雄百 貨公會理事長的期間是97年4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後 來在101 年時被罷免;98年時,中華軟協有將系爭電子商務 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系爭電子商 務計畫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依照當時合約約定,參與廠 商需達100 家、交易金額達80萬元才可以請領尾款;依照高 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這100 家廠商應由毅佳電腦公司與 高雄百貨公會共同去尋找;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也有通過 ,這個專案的執行長不是我,是蘇金鳳理事,就是他介紹毅 佳電腦公司,我與毅佳電腦公司沒有任何交情也不認識,在 理監事會通過蘇金鳳理事當執行長,結果後來不曉得是跟毅 佳電腦公司發生什麼問題,就變成是我下來處理;當時毅佳 電腦公司方面是王懷毅出面跟我們談整個專案的,一直到跟 中華軟協簽約之前都是由王懷毅出面,簽約完後是黃彥樺黃彥樺後來又交給謝佩雯,謝佩雯在5 月份又交給陳柏廷, 反正就是不斷地變動,吳沛佳不曾與高雄百貨公會或我聯繫 過;參與該網站的廠商都需要簽署中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 運計畫同意書;院一卷第52頁以下被證二電子郵件往來資料 是百貨公會與毅佳公司的承辦人員黃彥樺、謝佩雯、陳柏廷 等人往來的文件資料,這些電子郵件都只是過程,「000000 00@0000.00000.000 」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應該是我那邊 發出來的沒錯,被證二第1 張郵件是謝佩雯寄給高雄百貨公 會的郵件,她要求我們協助處理完成提供會員參與同意書的 資料,這是很合理的事情,不代表我必須全權負責,而且這 上面也沒有寫說只有高雄百貨公會必須要協助完成,而毅佳 電腦公司不需要;當時A 好康百貨網掛掉將近1 個月的時間



,因毅佳電腦公司沒有備份資料,但毅佳電腦公司一直不承 認有疏失,還說是被網路攻擊,講了一大堆理由,所有的資 料都流失了,後來毅佳電腦公司片面發了3 個文,上面寫說 毅佳電腦公司沒有招募廠商的義務,這是毅佳電腦公司片面 地寫出一些話;偵一卷第198-248 頁同意書的100 家廠商, 華芳百貨行的同意書我沒有經手,都是總幹事孫玉英經手的 ;新和泰行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監事,但當時是百貨公會的 會員,同意書的部分要問總幹事,我沒有管到那麼細;當初 理監事會沒有討論到廠商家數不足時,必須由理監事提供, 因為討論完建置案就是毅佳電腦公司必須去處理,高雄百貨 公會本身就是人民團體,對於網站建置不具有專業;本案廠 商名單的部分,都是孫玉英在接洽、處理,我不會管到那麼 細;我認識明德行的負責人陳永森,是我們百貨公會的會員 ;郭金山食品企業社的陳玉霞確定不是會員,我不可能記所 有的會員,也不知道正太電器行的吳榮賢、松田電器行的黃 麗娟、吳李如玉吳榮發;我除了請高雄百貨公會的人加入 該網站之外,也有請其他單位加入該網站,但有的有加進去 ,有的沒有加進去;蘇金鳳是擔任百貨公會的理事,我不清 楚蘇金鳳就網站的建置是否會與毅佳電腦公司的人員聯絡, 我在被證二的電子郵件函文內表示蘇金鳳是本案的執行長, 因為這是理監事會通過的,問題是蘇金鳳一直沒有出面,包 含電子郵件也是我要求一定要補寄給他的;「A 好康百貨網 」就是百貨公會的網站,託管在毅佳電腦公司,也就是本案 所謂的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我不知道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最後 是如何結案的,反正當初中華軟協是要求高雄百貨公會全部 配合毅佳電腦公司,盡量不要出問題,讓中華軟協對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有交代;結案的所有流程,包含中間執行的過程 都是毅佳電腦公司,所以坦白說,我真的也是不清楚;高雄 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是在我任內委託的,但自5 月份 以後,毅佳電腦公司提交給中華軟協的所有報告我都沒有看 過,都是跑來蓋章完後就寄出去了,中華軟協要求我配合毅 佳電腦公司把它結案,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毅佳電腦公司到 底有沒有達成100 家廠商、金額80萬元的目標,再加上在結 案之前整整1 個多月,A 好康百貨網掛掉,所有的資料都流 失,毅佳電腦公司不理不睬,又講一大堆理由,所以我都不 清楚;當初是中華軟協是跟我說沒有完成的話會很嚴重,他 們會被處分,且所有的專案下一次他們無法再承接,反正就 講一大堆理由,要求我們一定要強行結案,而在帳面上看起 來,毅佳電腦公司的確是達成目標了;中華軟協已經給付3 筆款項,還有一筆是由高雄百貨公會保留,當初網站的建置



有分成階段性,最後面是最重要的,所以也是採分段付款, 後來因為在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發覺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的網 站無法使用,所以保留最後一筆款項沒有發給毅佳電腦公司 ;毅佳電腦公司的理由是這個網站是他們提出來申請,公會 只負責蓋章而已,我們本身配合他們,有1 個網站可以使用 ,我們已經賺到了,至於能否使用,以毅佳電腦公司的立場 ,他說他們保留意見,但問題是A 好康百貨網是所有高雄百 貨公會的人要來使用的,能否使用並非如毅佳電腦公司說我 們只負責蓋章,有一個網站可以用,至於能否使用不在他們 的保固或是建置的最後條件,所以當初有很大的疑義在這邊 ;偵三卷第131 至136 頁合約書是寫給中華軟協看的,高雄 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並未在合約上載明100 家廠商應由 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共同協尋,否則就是違法、違 規,但在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上,有講好這是要給中華 軟協看的合約,必須呈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以不能在上 面明文約定100 家廠商應由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共 同協尋;本案期末報告書我沒有看過,我們沒有那個能力製 作等語(見院二卷第168 至179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任期是98年4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惟100 年4 月 1 日至101 年11月14日間,因為高雄百貨公會沒有交接、也 沒有改選,所以還是由我執行理事長職務;偵二卷第112 頁 新和泰行、華芳百貨行同意書,這2 張同意書右上角均有「 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的章,這是表示這個文件是由高 雄百貨公會發出的,高雄百貨公會執行的任何的專案、公文 都會有這個章,如果沒有這個章的同意書,就表示不是高雄 百貨公會發出的等語(見院三卷第85至86頁)。是依證人張 詔鈞所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所簽訂之「九十八 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中並未約定「 參與網站廠商數須達100 家」的目標須由毅佳電腦公司、高 雄百貨公會共同協尋,此部分與本院細譯上開「九十八年度 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內容所得之結論相 符。至證人張詔鈞雖證稱: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有決議 :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 數的目標,惟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內容何以得以 拘束毅佳電腦公司?其並無合理之說明,自難認高雄百貨公 會得以單方面之決議即認毅佳電腦公司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數的目標。況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系爭 電子商務計畫契約、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內容所載,高雄百 貨公會之計畫主持人係理事長張詔鈞,惟張詔鈞於本院審理 期間一再澄清並非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高雄百貨公會部分之



負責人,其動機為何?亦有可疑。
3.證人即百貨公會前總幹事孫玉英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高 雄百貨公會的總幹事,關於結案報告,毅佳電腦公司都是在 最後1 天下班後才拿過來,章是被告他們自己蓋的,後來說 會給我們1 份結案表格,也都沒有給;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並 未建置成功,還有會員打電話過來說他根本沒有加入高雄百 貨公會,為何會有他們的網站出現,或者說他們有設網站, 卻沒有開通;至於卷內的電子訂單,我都沒有看過,這些訂 單應該是毅佳電腦公司用的,我們連網站都不能上,這些訂 單不可能是我們用的等語(見偵三卷第62至63頁)。嗣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98年間在高雄百貨公會擔任總幹事,任期 是98年7 月到101 年7 月,我知道中華軟協把系爭電子商務 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的事,該計畫後來是交給毅佳電 腦公司去建置,毅佳電腦公司、中華軟協如果要聯絡,都是 與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聯繫,我只是事後做文書的工 作,就是聯絡電話、通知;當初依照雙方合約,這個計畫有 需要達到100 家的廠商,交易金額要達到80萬,這100 家的 廠商中,高雄百貨公會願意參加的會員只有5 至10家,其他 的幾乎都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我只是負責聯絡會員是否 要參加建構網路系統,偵一卷第28頁共有85家廠商,這85家 都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資料,但其中有的不是高雄百貨公 會,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就不是我們的會員;我 沒有看過院一卷第52頁以下的電子郵件,張詔鈞也沒有要求 我們去找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做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的廠商, 我都是從高雄百貨公會裡面去詢問要不要參加,但有的商家 不願意參加,他們說自己有建構;找廠商部分不是我的責任 ,我有打電話詢問高雄百貨公會會員,他們願意參加就打電 話通知,叫我過去收取同意書,高雄百貨公會找到願意參加 的廠商只有5 至10家;當初毅佳電腦公司拿給我的資料裡面 ,我確定有聯絡請高雄百貨公會去收同意書的,也是轉通知 毅佳電腦公司去收;專案的資料是在結案最後1 天,由毅佳 電腦公司交給我們的,上面的書面資料也都是毅佳電腦公司 提供的;平常高雄百貨公會是與毅佳電腦公司的謝佩雯聯絡 ,我的工作就是張詔鈞叫我聯絡,我就聯絡,如果張詔鈞沒 有叫我聯絡,我就不清楚;我有問過高雄百貨公會的其他會 員要不要加入,他們都回我說有需要再打電話通知,但他們 都沒有再打電話進來,至於會員有沒有跟張詔鈞聯繫,我就 不知道了;我擔任高雄百貨公會總幹事期間,都只有打電話 聯絡並詢問公會會員要不要參加電子商務,並未經手相關的 同意書或是發票,偵一卷第200 頁、第201 頁新和泰行、華



芳百貨行同意書右上角有一個「高雄市百貨公會同業公會」 的章,這是高雄百貨公會的章,我們都會事先蓋好章,若是 高雄百貨公會拿出去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 畫同意書」,就會事先蓋好這個章,我們有寄給所有的公會 會員這張資料,讓他們自由填寫,所以有蓋這個章的就可以 確定是從高雄百貨公會這邊出去的,如果沒有這個章的,就 不是從高雄百貨公會出去的;我的確有寄出空白的「中小企 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面有蓋「高雄市 百貨商業同業公會」印章的,就是我寄出的,我寄出時有註 明如果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以來電通知去收取, 或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高雄百貨公會,但我事後都沒有收 到會員回覆說要去收取,如果我有收到通知,我會聯絡毅佳 電腦公司過去收,好像有的會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那邊;蘇 金鳳雖是本案的執行長,但他只是掛名的,我看他從頭到尾 都沒有過來,我從開始到現在都沒有看他過來等語(見院三 卷第80至84頁)。是依證人孫玉英所述,蘇金鳳只是本案掛 名的執行長,中華軟協或毅佳電腦公司有事情要聯繫的話, 均是找告訴人張詔鈞,證人孫玉英也是聽從告訴人張詔鈞的 命令行事,證人孫玉英確曾寄出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 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給全部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並 有註明若有意願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通知高雄百貨公 會前去收取同意書或回傳給高雄百貨公會、毅佳電腦公司, 顯見本案並非如同告訴人張詔鈞所述,毅佳電腦公司必須負 責尋找100 家廠商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否則高雄百貨公 會何需大費周章寄送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 運計畫同意書」給所有高雄百貨公會會員?至證人孫玉英雖 證稱,事後有通知要去收取上開同意書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 約只有5 至10家,惟該空白同意書上既有註明可直接回傳毅 佳電腦公司,則不排除有部分會員係直接回傳給毅佳電腦公 司,而未經由證人孫玉英之手,是尚難以其上開證述內容即 認本案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僅有 5 至10家;且證人孫玉英亦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中小企 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犯行。 4.關於被告吳沛佳有無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證人即同案被 告王懷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毅佳電腦公司是由吳沛佳 擔任名義負責人,我是該公司的總經理,也是實際負責經營 的人,電腦業務是我的專長,吳沛佳是觀光科系畢業,不是 電腦方面科系畢業,吳沛佳在公司是幫忙買電腦設備,即負 責硬體採購的工作,她未參與公司其他經營,吳沛佳只是掛 名的負責人,公司的事情都是我在決定,公司經營的業務也



不需要向吳沛佳報告,公司的營業項目是軟體、硬體、系統 整合;吳沛佳並未參與網站建置的工作,關於系爭電子商務 網站,有時需要吳沛佳幫忙的時候會請吳沛佳幫忙,例如我 們後來尚未取得100 家廠商同意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時, 有開會請大家詢問親戚朋友有沒有意願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 畫;毅佳電腦公司在98年間,員工是被告2 人、1 個專案經 理黃彥樺、會計黃芝琪、員工謝佩雯、陳柏廷及幾個助理, 助理的名字我不記得了,而邱禹星是總經理助理,就是我的 助理;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我們做系爭電子商務網站的建置, 是與毅佳電腦公司簽約,董事長吳沛佳有用印,合約也有蓋 毅佳電腦公司的大小章,但「吳沛佳」的印章我可以蓋,吳 沛佳對於本案真的不清楚,當時是黃彥樺去討論合約細節, 黃彥樺擬了合約後,送回來毅佳電腦公司簽約,我們有問黃 彥樺有無問題,他說沒有問題,我們就簽了;關於系爭電子 商務網站都是專案經理黃彥樺在處理,整個專案就是黃彥樺 負責,他要管控這個專案,他有需要幫忙,我們還是會幫忙 ;高雄百貨公會有問題的話,也找黃彥樺為多,合約書是黃 彥樺擬的,整個專案都是由黃彥樺在執行,我們是協助;系 爭電子商務計畫的合約是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簽的,所 以高雄百貨公會要去達成100 家廠商的目標,我們只是協助 廠商;關於偵一卷198 至248 頁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 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大部分是高雄百貨 公會拿來的,其中也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拿的,是後來高 雄百貨公會達不到合約要求的100 家廠商時,有委託毅佳電 腦公司協助幫忙,我無法確定比例有多少,也沒有辦法指出 哪些是毅佳電腦公司找的、哪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找的,因為 當初沒有紀錄是誰去簽的,所以沒有辦法,現在我根本看不 出來當初到底是誰去簽的,有些我知道是我的朋友,是我拜 託他們,例如第216 頁背面歐迪雅國際有限公司是我的朋友 、第225 頁背面新鳳鳴茶葉有限公司,應該都是工讀生去簽 的,我只是打電話,他們OK的話,我提供名單給工讀生或是 商家郵寄回來,第233 頁背面榮泉汽水工廠是我的朋友,第 236 頁背面觀澤國際有限公司是我的朋友,我認識第248 頁 背面的卡帝亞百貨有限公司,但這家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提 供的,不是我簽的;起訴書所載之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松 田電業行,我不知道上開商家的同意書是由毅佳電腦公司或 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我也不認識這些商家,但有可能是毅 佳電腦公司工讀生找回來的,或是黃彥樺找回來的等語(見 院二卷第162 至167 頁)。是依被告王懷毅所述,被告吳沛



佳並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對於本案細節並不清楚,本 案均係交由專案經理黃彥樺負責執行;毅佳電腦公司確有幫 忙高雄百貨公會達成100 家廠商的目標,惟其無法判斷卷附 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 」中哪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哪些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 的,其所述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吳沛佳涉犯偽造上開同意書 之證據。
5.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專案經理黃彥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 曾在毅佳電腦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協助告訴人高雄百貨公會 做系爭電子商務網站,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案子,由中 華軟協監督執行;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是類似像雅虎商城的架 構,我們只有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內容是消費者與裡面廠商 去交易,我們只是擷取裡面的交易資訊,提供中華軟協當作 參考,是由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款,請款要透過結案 報告書,我們有幫忙所有結案的報告,將所有資料提供給高 雄百貨公會,高雄百貨公會審核過後,再跟中華軟協請款; 我們有給高雄百貨公會1 組帳號密碼,他們可以進去看訂貨 單等資料,至於被告2 人是否知道這組密碼,要問高雄百貨 公會;期末報告書的部分,我們有彙整相關資料,會員即裡 面店家都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訂單資料不是我列的,這 是上面的交易資訊,只是資料的擷取,也不是由我負責擷取 的,是我開設帳號密碼給告訴人去看,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 去設定帳號進去,這有加密過;我已經離開毅佳公司很久了 ,本案我是做系統程式的程式設計,這套系統是為了中華軟 協的計畫,我必須幫高雄百貨公會作一些教育訓練,教高雄 百貨公會怎麼結案,被告王懷毅本身是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資 工研究所畢業,他應該清楚這系統在做什麼;結案不需要訂 單,所以我不需要去提供訂單,而結案需要達到一定交易量 才可以請款,這部分中華軟協可以查核,高雄百貨公會就必 須提供,可是不是我們提供的;電子交易筆數寫200 多筆, 這是系統設計,會自動統計,系統會自動產生報表;期末報 告書是由我們製作草稿,高雄百貨公會做最後修訂用印呈上 去,電子交易筆數不是我去找出來的,我沒有客戶的帳號密 碼,這部分是高雄百貨公會自已處理的,我們只有幫他們彙 整而已;本案計畫書是我做的,可是結案報告書完全不需要 專業,草稿是我做的,草稿上面的數量我是請高雄百貨公會 自己統計的,所有訂單上如果有開後台,就可以看得到訂單 資料,這些不需要我另外做指導,帳號密碼我已經給高雄百 貨公會,我交給告訴人帳號密碼時,有跟他說必須重設,至 於他有無重設我就不知道;結案報告書有列出所有會員名單



,這部分中華軟協要求要有100 個會員,所以高雄百貨公會 就提供100 個會員資料給我,我只是建檔進去,是我的部門 把資料輸入進去,不是我自行輸入的,當時我部門有3 個人 ,是高雄百貨公會把會員資料彙整成電子郵件或傳真進來, 我們就幫他建檔,這部分的資料是張詔鈞給我的,我可以把 跟張詔鈞往來的E-MAIL列印出來證明等語(見偵三卷第40至 42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 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彙整後,我交給被告王懷毅 的,那份是結案報告;我在毅佳電腦公司從未看過高雄百貨 公會的章,毅佳電腦公司的員工陳柏廷是依照告訴人給的名 單,去拜會部分店家,作跑腿的工作,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 資料,再去影印先給告訴人做確認後,再交給中華軟協;我 不記得毅佳電腦公司的專員去拜會過幾家店家,應該有去拜 會20幾家,其餘70幾家是百貨公會已經準備好了,這20幾家 是我們去的時候,店家已經填好,是高雄百貨公會拜託我們 去拿資料,陳柏廷就過去拿資料,我們只是幫高雄百貨公會 作系統、跑腿,合約寫得很清楚;這部分不是我帶工讀生出 去簽的,聲請計劃時,就應該要有100 家會員,而不是合約 訂立後,我再去找100 家會員出來,因為告訴人一直沒有蓋 章,我們說結案期限快到了,請他快點交結案報告,所以他 才在最後1 天蓋章出去;申請時絕對要超過100 家才可以申 請,這在申請資格上就有寫到,我們是要做100 家的網站, 申請時就有100 家的名單,是告訴人提供的,我這裡還有告 訴人給我的原始檔案等語(見偵三卷第281 至282 頁)。而 證人黃彥樺於102 年11月6 日出境後,迄103 年6 月3 日均 未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 份可參(見院三卷第 71頁),且辯護人於本院103 年5 月15日審理時捨棄傳訊證 人黃彥樺(見院三卷第34頁),是證人黃彥樺於本院審理時 未曾到庭陳述。依證人黃彥樺於偵查中之證述,毅佳電腦公 司確有協助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結案報告,但相關資料的擷取 都是由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因為系爭電子商務網站的帳號 、密碼均已交付高雄百貨公會,電子交易相關數據也是由高 雄百貨公會自己處理的,證人黃彥樺僅幫忙彙整資料,最後 結案報告書仍需由高雄百貨公會做最後修訂、用印;至於毅 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雖曾去商家收取「中小企業參與產業 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但此部分是依照高雄百貨公會 所提供的名單去拜會店家,或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資料,僅 是協助的性質。從而,證人黃彥樺並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 本案同意書之犯行,可以認定。
6.證人謝佩雯於偵訊時證稱: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



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 (即張詔鈞)給我們的,我們沒有實際去跟店家拿,這不是 我經手的,這些不是我去做的;黃彥樺是我主管,可是我都 沒有經手過這些東西,是百貨公會的理事長交給黃彥樺,黃 彥樺再交給我的,一開始要先有這些同意書,再建置網站, 網站建置完成後,我就沒有再處理這件事情,我把資料再轉 給陳柏廷;這些同意書一直保留在我這邊,同意書一直持續 收集,嗣因我不再處理這件事情,就將資料交給陳柏廷;當 時毅佳電腦公司也有請工讀生去把同意書拿回來,而且工讀 生還要把照片拍回來,是拍要上架的商品,那些照片我有看 到,如果沒有辦法當下把照片拍起來,他們也會把商品帶回 來拍;工讀生拿回來的同意書,上面就有店家的大小章,但 有部分不是工讀生收集來的,有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大會 中,發給會員自己簽的,過程我不清楚;網站上有放店家商 品的照片,這部分是電子檔,毅佳電腦公司應該有存檔;至 於訂單要達到80萬元的部分,我沒有參與,陳柏廷處理的, 發票部分我也沒有經手,我不知道是誰負責的等語(見偵四 卷第28至2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 司任職,98年時,中華軟協曾將1 個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 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該計畫中的電子商務網站 建置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是該專案的執行人員,我的 直屬長官是黃彥樺,我主要是聽從黃彥樺的指示,吳沛佳並 未指示我任何事項,但我承辦該專案並未持續到期末報告結 束,中間有換人,換陳柏廷;我中途就換單位、換部門,就 我所知,該專案算有順利結案,網站都可以使用,我們測試 還是可以使用;毅佳電腦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是吳沛佳,但 吳沛佳沒有負責全部公司的經營,吳沛佳主要是負責硬體部 門,就是處理硬體部分,公司的經營及業務不會向吳沛佳報 告,吳沛佳也沒有參與本案商務電子計畫,我在承辦本案電 子商務計畫時,主要都是與高雄百貨公會的理事長張詔鈞聯 繫,另外還有1 個孫小姐,但基本上我們主要都是對張詔鈞 ,聯繫事項例如名單收集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之前有說係由 高雄百貨公會提供,還有計畫有需要的文件、資料;廠商的 名單主要是由高雄百貨公會的人提供的,但不是孫玉英,我 們都是直接向張詔鈞要廠商名單,院一卷第52至79頁被證二 的電子郵件,均是我們與高雄百貨公會就本專案往來的電子 郵件;大部分的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給我們,有些可能是 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請我們直接去找廠商用印蓋章,其 中也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名單,但這個部分我就不 清楚有哪些了,基本上我這邊主要就是收集名單,故來源部



分沒有細分到這是誰提供,我無法確認哪些同意書是毅佳電 腦公司所提供的;加入該網站的廠商,剛開始時,基本上一 定都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但後期的話我就不清楚了;電 子商務網站要做講習,講習的對象就是參加本計畫的廠商, 建置電子商務網站的名稱是「A 好康百貨網」;毅佳電腦公 司幫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的A 好康百貨網,其上各廠商刊登的 商品是請工讀生張貼上去的,工讀生是直接到廠商那邊去幫 他們拍,然後直接上傳,如果沒有的話就到網路上找圖;我 沒有負責該專案的期末報告,也沒有經手相關的發票,同意 書的部分是他人交給我,我就收集,收集完後我就自己收起 來,不用讓被告2 人過目或是給任何人看,基本上我就是一 疊拿給黃彥樺,就說這是我們現在收集到的同意書,但我不 知道黃彥樺有沒有翻,基本上我不會直接與被告2 人聯繫, 被告2 人也不曾叫我們直接將同意書自己寫一寫就好等語( 見院二卷第179 至184 頁)。是依證人謝佩雯所述,系爭電 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 ,大部分都是告訴人張詔鈞提供的,孫玉英並未參與此部分 ,有部分則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毅佳電腦公司請工讀 生去店家收取同意、找廠商用印,另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 自行提供名單,惟被告2 人均未曾指示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自 行填寫同意書就好。
7.證人陳柏廷於偵訊時證稱:我不清楚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 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怎麼取得的, 我是於98年9 月才進入毅佳電腦公司任職的,所以同意書若 是在98年9 月前取得的,我就不清楚;我的前手是謝佩雯, 同意書的年度如果是在99年或98年底的,是毅佳電腦公司 工讀生帶回來的同意書,上面都有統一發票的章,統一發票 的章不是我們刻的,是被告2 人、黃彥樺請我們去蓋回的, 我的部分是負責20份,前面已經有80份,我只是收集成100 份而已,這是專案的基本要求,必須有100 家同意書;工讀 生1 小時只有100 元,當時只有1 個工讀生幫我們掃街,問 商家要不要同意;我無法確定哪20份是我經手的,我是彙整 成為100 份後,交給被告2 人;「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 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各商家的印章真的不是我刻的等語(見 偵三卷第285 至286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 佳電腦公司任職過,也曾經承辦過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 司所建置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是專案執行的窗口,如果 專案發生問題時,我是找主管或是找對方的承辦人,不然就 是理事長那邊來處理,對方的承辦人就是中華軟協及張詔鈞 理事長,這個主題廠商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所以應該是中



華軟協先通知高雄百貨公會,然後高雄百貨公會告訴我說要 做什麼事情,高雄百貨公會的窗口就是張詔鈞,而我的主管 是黃彥樺王懷毅吳沛佳在公司係負責總務及出貨的部分 ,就本專案她不太會參與,吳沛佳不會去管專案的事情;我 的前手是謝佩雯,我是後半段進去的,是在案子快結束的3 個月進去接手的,看案子有無未達成的,就去把它完成;我 接手時,本案電子商務計畫的廠商還沒有找齊100 家,那時 候大約80家,因為要補齊100 家,所以就再去找20家,我們 當時有找1 位工讀生去找,廠商名單也是毅佳電腦公司自己 找的,是不固定,就是出去跑一些中小企業,比較小型的那 種零售廠商去拜訪,工讀生就是去掃街、拜訪廠商,工讀生 去找廠商,拿了同意書回來,我還會再打電話向這些廠商確 認,所以結案的這些廠商、後來的20家,我都有一一打電話 去做確認,因為我們要幫他開站台,然後要跟他要幾張照片 上傳到平台;我對於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同意書 沒有印象,因為填寫日期是98年,我是98年後半段約9 月或 10月才進入毅佳電腦公司;偵一卷第200 頁新和泰行同意書 的填寫日期是98年3 月16日,這應該不是我找的,因為我還 沒有進公司;我對於偵一卷第200 頁背面明德行、偵一卷第 221 頁背面郭金山花生店、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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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而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足下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發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潔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緣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加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