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08年度,6號
KSHV,108,重勞上,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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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如附表一「被上訴人可請求之薪資數額」欄所示金額, 及如附表二「法定遲延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就被 上訴人勝訴部分,諭知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被上訴 人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 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 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 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表一:被上訴人得請求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之薪 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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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被上訴人薪資數額│被上訴人轉向他處│上訴人得抵│被上訴人可請求│
│ │ │服勞務取得之利益│銷之債權 │之薪資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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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新臺幣7018│新臺幣14,482元│
│107.01.31 │人民幣1萬元 │ │元 │。 │




│ │ │ │人民幣1萬 │ │
│ │ │ │元 │ │
├──────┼────────┼────────┼─────┼───────┤
│107.02.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人民幣1萬 │新臺幣21,500元│
│107.02.28 │人民幣1萬元 │ │元 │ │
├──────┼────────┼────────┼─────┼───────┤
│107.03.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人民幣7500│新臺幣21,500元│
│107.03.31 │人民幣1萬元 │ │元 │人民幣2,500元 │
├──────┼────────┼────────┼─────┼───────┤
│107.04.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4.30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7.05.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5.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7.06.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6.30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7.07.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7.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7.08.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8.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7.09.01~ │新臺幣21,500元 │人民幣9,00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09.30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000元 │
├──────┼────────┼────────┼─────┼───────┤
│107.10.01~ │新臺幣21,500元 │人民幣9,00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10.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000元 │
├──────┼────────┼────────┼─────┼───────┤
│107.11.01~ │新臺幣21,500元 │人民幣9,00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11.30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000元 │
├──────┼────────┼────────┼─────┼───────┤
│107.12.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7.12.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108.01.01~ │新臺幣21,500元 │0元 │0元 │新臺幣21,500元│
│108.01.31 │人民幣1萬元 │ │ │人民幣1萬元 │
└──────┴────────┴────────┴─────┴───────┘
 




附表二:本院判決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起至108年1月間應付薪 資及法定遲延利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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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上訴人應付薪資│法定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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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新臺幣14,482元│自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107.02│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107.03│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2,500元 │ │
├───┼───────┼──────────────────────────┤
│107.04│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7.05│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7.06│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7.07│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7.08│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7.09│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000元 │ │
├───┼───────┼──────────────────────────┤
│107.10│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000元 │ │
├───┼───────┼──────────────────────────┤
│107.11│新臺幣21,500元│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000元 │ │
├───┼───────┼──────────────────────────┤
│107.12│新臺幣21,500元│自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108.01│新臺幣21,500元│自108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人民幣1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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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