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3年度,21號
KSHV,103,重上更(一),21,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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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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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普世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云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異國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