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959號
KSHM,110,上訴,959,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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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報告,第391頁、第395頁)。則上開勃激素A3、苄寧激素 含量,是否已隨時間經過而消退,實有可疑。在「綠寶愛嘉 倍」、「益根菌」製造過程中,存有未生成勃激素A3、苄寧 激素成分之高度可能之下,如「綠寶愛嘉倍」、「益根菌」 製造過程中,有刻意發酵生產或甚至人為添加勃激素A3、苄 寧激素之情事,基於產品製成同一性,原則上開產品均應含 有勃激素A3、苄寧激素成分,不至於嗣後未檢出勃激素A3、 苄寧激素成分。綜上,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綠寶愛嘉倍」、 「益根菌」製造過程中,有刻意發酵生產或甚至人為添加勃 激素A3、苄寧激素之情事。
④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綠寶愛嘉倍」、「益根菌」製造過程中 ,有刻意發酵生產或甚至人為添加勃激素A3、苄寧激素之情 事,業如前述。且同一「綠寶愛嘉倍」、「益根菌」產品, 經送驗後,卻呈檢出、未檢出勃激素A3、苄寧激素之情形。 可知使用前述原料製造該產品過程中,並不必然會生成勃激 素A3、苄寧激素成分。而會生成勃激素A3、苄寧激素成分, 不能排除原生原料因汙染或其他原因殘留有勃激素A3、苄寧 激素成分等因素。因此,本件「綠寶愛嘉倍」、「益根菌」 產品雖部分經檢出含有勃激素A3、苄寧激素,但有可能係因 原料本身汙染、殘留或其他等偶然、不確定之因素所造成, 非被告甲○○所能預見、掌控,尚難認其此部分有製造、加工 、分裝偽農藥之犯意,應不構成犯罪。另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王○德陳○金、官○玄、陳○宏李○文,雖分別於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購買日期,各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錢,取 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綠寶愛嘉倍」(劉○富於附表一編 號3所示之提供日期,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益根菌」 ,因係無償,並非販賣)。但因該「綠寶愛嘉倍」均未扣案 ,無法送驗,在該「綠寶愛嘉倍」可能未含有勃激素A3成分 之下,尚難認被告甲○○有故意或過失販賣偽農藥之情事。因 被告甲○○此部分並未構成犯罪,被告綠寶公司並未因代表人 ,執行業務而犯此部分之犯罪。
⒉「綠寶矽晶」部分:
①依前開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函文意旨,農委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先認為雖然殺蟲力價57IU/mg遠低於一般蘇力 菌市售商品16000IU/nig,惟菌數高於每克10的7次方,應非 一般製程未添加蘇力菌的菌種液而可自然伴隨產生的數量。 惟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嗣後認為蘇力菌以效力指數登 記,考慮生物檢定方法的準確度,因檢出效力極低,判斷應 非屬刻意添加蘇力菌等情,有該試驗所111年8月12日藥試殘 字第1112602023號函可參(詳本院卷第435頁以下)。且本



院再將扣案之「綠寶矽晶」產品送驗,結果檢出蘇力菌13.9 DBMU/mg;依據「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2款所定摻雜其他有效 成分含量之限量基準」第1條,微生物製劑成品農藥,摻雜 非標稱菌種含量應低於百分之3。本次測得之力價應無超量 ,判斷應非刻意添加等情,亦有該試驗所111年7月18日藥試 殘字第1112620879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可參(詳本院卷第38 9頁、第391頁)。
 ②依被告甲○○提出之產品原料與製程資料,「綠寶矽晶」之原 料為與中正大學產學合作之菌種培養液、脫脂奶粉、天然鹽 、碳酸氫鈉、多孔澱粉、脫脂大豆粉、紅糖、水、矽藻土。 製程為先將菌種培養液按重量比加入脫脂奶粉、天然鹽、碳 酸氫鈉、多孔澱粉、脫脂大豆粉、紅糖、水,進行攪拌混和 ,在培養箱中,繁殖培養36-48小時,之後將培養液用-20℃ 以下的真空冷凍進行冷凍乾燥,將得到的菌粉與矽藻土依比 例混和之事實,有該產品原料與製程資料可參(詳原審卷第 73頁、第74頁)。又蘇力菌為廣泛存在於自然生態中的細菌 ,可以寄生於蛾類幼蟲,可發酵生產作為生物殺蟲劑。依據 產品原料與製程資料,「綠寶矽晶」為特殊菌種發酵製程, 若於製程中操作不當,可能會有來自環境中之蘇力菌等其他 微生物於發酵液中生長等情,有國立嘉義大學111年6月2日 嘉大生科院字第1119002577號函可參(詳本院卷第385頁以 下)。
 ③由於依被告甲○○提出之產品原料與製程資料,「綠寶矽晶」 之原料並不包含蘇力菌;於製造過程中如操作不當,可能會 有來自環境中之蘇力菌等其他微生物於發酵液中生長。且參 以本件不能排除原生原料因汙染或其他原因殘留有蘇力菌時 ,則該產品製成時,確實可能會殘留有蘇力菌成分之可能( 詳前開國立嘉義大學函文,本院卷第386頁)。及農委會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嗣後已判斷應非屬刻意添加蘇力菌。因此 ,本件尚難認為「綠寶矽晶」製造過程中,有刻意發酵生產 或甚至人為添加蘇力菌之情事。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本件 「綠寶矽晶」會含有蘇力菌成分,不能排除操作不當;或原 生原料因汙染或其他原因殘留有蘇力菌成分等因素。故本件 「綠寶矽晶」產品雖經檢出含有蘇力菌成分,但有可能係因 被告綠寶公司員工林○○陳○○操作不當(被告甲○○均指示不 知情之員工林○○陳○○製造、加工該公司產品,詳有罪判決 部分之認定);原料本身汙染、殘留或其他等偶然、不確定 之因素所造成,非被告甲○○所能預見、掌控,尚難認其此部 分有製造、加工、分裝偽農藥之犯意,應不構成犯罪。另如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吳○佑雖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購買日期



,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金錢,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 綠寶矽晶」。但因被告甲○○無法預見其所製造、加工、分裝 之「綠寶矽晶」含有蘇力菌成分,尚難認被告甲○○有故意或 過失販賣偽農藥之情事。因被告甲○○此部分並未構成犯罪, 被告綠寶公司並未因代表人,執行業務而犯此部分之犯罪。 ㈢綜上,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綠寶公司有檢察官所 指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 被告甲○○、綠寶公司確有上開犯行,被告甲○○、綠寶公司犯 罪即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檢察官認與前開起 訴論罪科刑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犯行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或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綠寶公司處罰金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 藏。
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5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產品 所含農藥成分 收受人、收受品項、數量、價格、收受日期及證據出處 1 綠寶愛嘉倍 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 A3) 購買人:王○德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愛嘉倍4 瓶,共2,000 元。購買日期:107 年5 月14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一卷第247 頁) 購買人:陳○金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愛嘉倍1 瓶,500元。  購買日期:107 年3 月26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7 頁) ②愛嘉倍2 瓶,共1,000元。購買日期:107 年7 月2 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9 頁) 購買人:官○玄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愛嘉倍5 瓶,共2,500元。購買日期:106 年10月2 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17頁) ②愛嘉倍4 瓶,共2,000元。購買日期:107 年3 月1 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19頁) ③愛嘉倍4 瓶,共2,000元。購買日期:107 年3 月24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21頁) 購買人:陳○宏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愛嘉倍1 瓶,500元。  購買日期:107 年3 月14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77頁) 購買人:李○文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愛嘉倍1 瓶,500元。  購買日期:107 年3 月26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85頁) 2 綠寶植萃 苦參鹼(matrine) 購買人:王○德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1 瓶,1,000 元。購買日期:107 年5 月14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一卷第247 頁) 購買人:張○添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2 瓶,共2,000 元。  購買日期:107 年6 月20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被告甲○○自陳綠寶植萃單價(偵一卷第253 頁;原審卷第235 頁) 購買人:張○秋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1瓶,1,000元。  購買日期:107 年3 月14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31頁) 購買人:劉○富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6瓶,共6,000元。購買日期:107 年2 月13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43頁) ②綠寶植萃3 瓶,共3,000 元。  購買日期:107 年5 月12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47頁) ③綠寶植萃2瓶,共1,600元。購買日期:107 年6 月15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51頁) 購買人:李○明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2 瓶,共2,000 元。  購買日期:107 年7 月13日  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61頁) 購買人:蔡○振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2 瓶,共2,000 元。  購買日期:107 年2 月6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93頁) ②綠寶植萃1 瓶,4,000元。購買日期:107 年3 月13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95頁) 購買人:沈○俊 購買品項、數量、金額: ①綠寶植萃1 瓶,1,000 元。購買日期:107 年4 月3 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101 頁) 3 益根菌 芐寧激素(6-BA,6-benz ylamino purine) 收受人:劉○富 收受品項、數量: ①益根菌4 瓶,因銷貨憑單記載單價總價、含稅金額均為0 元,無證據證明本次被告甲○○、綠寶公司有販售偽農藥,僅能認定被告甲○○、綠寶公司有提供偽農藥予劉○富。  提供日期:107年5 月12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二卷第47頁) 4 綠寶矽晶 蘇力菌(Bacillus thuri ngiensis) 購買人:吳○佑 購買品項、數量: ①綠寶矽晶10包,共2,400 元。  購買日期:107 年2 月8日證據:綠寶公司銷貨憑單(偵一卷第233 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物編號 備註 1 酵素溶液 30桶 1-1 查扣地點為屏東縣○○鄉○○○路00號4樓 1-1 酵素溶液 109桶 1-2 1-2 量杯 2個 1-3 2 油抽 1個 1-4 3 鐵勺 1個 1-5 4 鐵製漏斗 1個 1-6 5 勺子 1個 1-7 6 長量杯 1個 1-8 7 漏斗 1個 1-9 8 磅秤 1個 1-10 9 三角錐瓶 1個 1-11 10 綠寶植萃 3個 2-1 查扣地點為嘉義市○區○○○路000巷000○0號 11 花粉酵素 20個 2-2 12 綠寶花粉 19罐 2-3 13 綠寶花粉 14瓶 2-4 14 愛嘉倍標籤 1袋 2-5 15 花粉酵素標籤 970張 2-6 16 綠寶花粉標籤 360張 2-7 17 綠寶公司106 年7 月起銷貨憑單 1箱 2-8 18 綠寶植萃等標籤紙 1袋 2-9 19 愛嘉倍、綠寶矽晶電腦資料 1片 2-10 20 綠寶花粉 18瓶 3-1 查扣地點為嘉義縣○○鄉○○村○○00號 ※編號21-4、21-5部分,各抽1瓶送驗,各剩5瓶、39瓶(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至21,扣押物編號4-1至4-3 ) 20-1 五合一益虫源 18瓶 3-2 20-2 愛好地 48瓶 3-3 21 花粉酵素 60瓶 3-4 21-1 蓋硼活 60瓶 3-5 21-2 綠美精 60瓶 3-6 21-3 光合酵素 40瓶 3-7 21-4 益根菌(大)4000ML 6瓶 3-8 21-5 益根菌(大)1000ML 40瓶 3-9 22 綠寶矽晶 38包 3-10 23 花粉酵素 36瓶 3-11 23-1 愛好天 19瓶 3-12 23-2 軟體剋星(小) 52瓶 3-13 23-3 粉介殼蟲(小) 50瓶 3-14 23-4 植物防蟲菌合劑 17瓶 3-15 23-5 廣效防菌劑 39瓶 3-16 23-6 粉介殼蟲(大) 12瓶 3-17 23-7 蜘蛛精(小) 2瓶 3-18 23-8 軟體剋星(大) 12瓶 3-19 23-9 蜘蛛精(大) 6瓶 3-20 24 吉倍長(小) 129瓶 3-21 25 愛嘉倍 1桶 3-22 26 分裂素(小) 42瓶 3-23 27 分裂素(中) 34瓶 3-24 27-1 耐候性保護劑 17瓶 3-25 28 著果靈 240瓶 3-26 29 分裂素(大) 11瓶 3-27 29-1 廣效防菌劑(小) 19瓶 3-28 30 吉倍長(中) 144瓶 3-29 31 吉倍長(大) 20瓶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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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